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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紅衛兵糾察隊》西城指揮部第七號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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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驅除地、富、反、壞離京的意見

在同反共頑固派鬥爭時,是利用矛盾,爭取多數反對少數,各個擊破;是有理、有利、有節。

——毛澤東《論政策》

對四清對象,必須善於分化他們,區別對待,把最壞的人,最大限度地孤立起來。

——《二十三條》

本部於八月二十九日頒布了第四號通令,提出了七項規定。

現就目前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提出以下補充規定。本部以前所發的通令,如有同這個通令不一致的,一律以這個通令為準。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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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農村或外省市逃亡、流竄到北京,或隱瞞身份,隱瞞歷史,隱瞞罪惡活動而混入國家機關和廠礦企業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確實查明後,要勒令其離開北京,回原藉,由受其迫害、了解其罪惡的人民群眾進行鬥爭,監督勞動,實行改造。

處理這類人要與公安機關機關取得聯繫,處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決定。這樣做,是為了不放走一個隱名埋姓、罪大惡極的反動分子。

在這類人中,喪失勞動能力,原籍又無人撫養者,或原籍就在北京者,為了避免加重農民負擔,一般可以不離開北京,就地監督改造,但如果民憤極大,群眾要求鬥爭,必須滿足群眾的一切要求。

這類人的家屬、子女,若不屬於上述四類人,本人又不能獨立生活,或本人在京有人撫養,就可以不離開北京。

這四類人離京限期由原訂九月十日以前,現改為九月二十七日以前(如有特殊情況,還可以考慮酌情延長)。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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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資本家。

資本家不必離開北京,可以繼續留在原單位接受改造。

愛國的,擁護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奉公守法的資本家,一般屬於民族資產階級,我們與他們的矛盾還是要按人民內部矛盾進行處理,這是一個原則,我們不要離開這個原則。

2、關於右派分子。

已摘帽的右派分子,不再屬於右派分子的範疇。但如果摘錯了,可以放在運動後期處理。

右派分子不必離開北京,繼續留在原單位,由原單位通過組織系統進行處理,更便於對這類人的鬥爭、監督和改造。

3、關於其他有歷史問題的人。

有歷史問題,已徹底向組織交代,經組織上作過結論,摘掉帽子,並且有所改造者,有公民權利,本人沒有現行反動言行,可以留在北京,,在原單位繼續工作,接受改造。

這類人中如果有原來所作結論不合適者,可以在運動後期由組織和群眾重新作結論,現在不要急於處理。

4、關於摘掉帽子的地、富、反、壞分子

要把這類人與地、富、反、壞分子區別開來,區別對待。可以讓他們在原單位、原街道繼續工作和居住。就地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接受改造。這類人中如有摘錯帽子者,可以由組織和群眾重新作結論,但不必急於處理。

對於以上四類人中違法亂紀,有現行反革命言行者,要及時上報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制裁。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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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組織手續。

對於確實查明,屬於第一條所說的四類分子,要通過組織,限其按期離開北京。

辦理其離京手續要以本人所在單位和派出所為主,查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要主動配合,並且最好與原籍所在單位事前取得聯繫。其戶口遷移手續要有派出所和本人所在單位直接負責。其他單位的紅衛兵組織或個人可以間接配合,不得直接干預。這是為了防止壞人從中搗亂,從中漁利。

2、要給予生活保證。

要保證其所必須的生活費用和生活物品。對沒有政治意義的經濟財物一律不要查收。要切實給予他們生活上的出路。不要對他們進行武鬥,要保證他們在路上的安全。

以上規定,即日起生效。

派出所、辦事處及有關單位在此以前處理的情況,如與此通令不一致的,由有關部門酌情考慮,負責處理。

我們堅決按照黨的政策辦事,決不是對敵人的寬恕,相反,我們是要把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壞人最大限度地孤立起來,把他們徹底鬥倒、鬥垮、斗臭,使他們永世不得翻身。

首都紅衛兵糾察隊西城分隊指揮部
一九六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