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二號實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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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二號實施)令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護理總督
有效期:1967年7月22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附屬的《緊急措施(主要)規則》頒令。錄自華僑日報1968年《香港年鑑》。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二號實施)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署輔政司奉令佈告,護督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一三七條所授權頒佈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二號實施)令。

二、本令在政府公報刊佈後,附表所列各條規則卽付諸實施。

附表:第一〇〇條甲——關於執行權力所應使用武力之一般規定。一〇〇條乙——可能使用武力之程度及不須負擔賠償責任。一一九條甲——經常往來或被發現在藏有槍械與武器等塲所之人槪以犯罪論。一一九條乙——抗拒授權人員進入之樓宇,所有在塲之人均以犯罪論。一一九條丙——持有腐蝕性物質罪行。(規則條文詳見上文法令第一壹一號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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