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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八年緊急措施(主要)修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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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八年緊急措施(主要)修正規則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會同行政局
有效期:1968年5月14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錄自華僑日報1969年《香港年鑑》。

一九六八年緊急措施(主要)修正規則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緊急措施(主要)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第一三七條第四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五及六項:

(五)總督得頒佈命令,在政府公報刊發佈告,將現行某一項緊急措施規則中止施行。依本條規定所頒命令,對於總督依第二項規定再度頒令實施各該規則之權力不生若何妨礙。

(六)第一章法律詮釋及一般條欵條例第二十三條,對於依據(五)項規定下令終上施行之規則,具有同樣效力,一若該規則已告廢除者辦理。

附註:本修正案目的在授權總督下令將不再有需要之緊急措施規則終止施行,其次,凡在各該規則中止施行前所犯罪行仍得進行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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