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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刑事判決書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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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刑事判決書樣式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和一審未成年人刑事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的通知


  法辦發〔2009〕25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根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實際的需要,現將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和一審未成年人刑事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一審未成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等4份補充樣式的通知》(法辦發〔2001〕1號)中的法院刑事訴訟文書補充樣式2,即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不再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樣式1[編輯]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戶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學校、住址,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與被告人的關係、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辯護人(或者指定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訴〔××××〕××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年××月××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指定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
    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法定代理人×××……(概述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見、提供的有關證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情況調查報告。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庭審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經舉證、質證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後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在審理過程中,法庭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情況調查報告中與其量刑密切相關的內容)。控辯雙方對被告人×××的情況調查報告表述了以下意見:……。(如果可能判處被告人非監禁刑罰的,概述所具備的監護、幫教條件等情況)。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麼罪,應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採納,並闡明理由。對於認定未成年被告人構成犯罪的,應當結合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根據)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四種情況:
  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決定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額)。」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續寫第二項)。」
    第三,對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表述為:
    「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第四,宣告無罪的,不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還是第(三)項,均應表述為:
    「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書記員×××   

樣式的說明[編輯]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別於成年人犯罪。製作未成年人刑事判決書,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反映「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特點。     三、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書語言表述應當簡潔、通俗易懂、注重說理,便於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理解。     四、首部   1、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1)姓名和戶籍所在地。應當寫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戶籍所在地。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形的,可以按照被告人自報的姓名予以表述,但應當用括號註明「自報」。戶籍所在地可以不寫。     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都不一致的,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考慮予以確定。     (2)出生年月日。應當寫經審理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情形的,可以分別表述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四周歲」、「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和「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同時用括號註明「推定」。     屬於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首部應當直接寫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周歲」。     (3)文化程度。應當表述實際就學狀況。如,可以表述為「小學二年級文化,輟學」或者「初中一年級學生」等。     (4)工作單位、學校、住址。應當寫查明的工作單位、學校和住址。戶籍所在地和住址一致的,可以不寫住址。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犯罪的,應當寫明其被採取強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經常居住地。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寫。     (5)所受強制措施的情況。表述為「因涉嫌犯××罪於××××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首部應當寫明以前是否有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被告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無法查到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寫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宜出庭的,應當寫明法定代理人,並在審理經過段出庭人員中表述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通知未出庭」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特殊原因未出庭」等內容。     (3)被告人犯罪時未成年,開庭審理時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3、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的,在審理經過段「翻譯人員×××」後增加表述為:「翻譯人員×××,社會調查員×××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4、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指定管轄的,在審理經過段可以表述為:「按照×××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以×××檢×訴〔××××〕××號起訴書……」直接接審理經過段。     五、事實     (1)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時,應當簡明扼要,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隱私。寫明與被告人量刑密切相關的情況即可。     控辯雙方對未成年被告人調查報告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應予客觀表述。     對於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可直接在判決書「經審理查明」事實證據之後,表述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院經自行調查了解到……」。     (2)事實部分要注意寫明有關未成年被告人年齡證據情況;控辯雙方對年齡及證據的意見;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年齡、證據要進行分析、認證。     六、理由     注意寫明有關認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年齡的理由。     對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告人的年齡適用推定的,在「本院認為」部分可以表述為:「鑑於通過法庭調查確實無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據掌握的現有證據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四周歲(或者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或者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     七、對隱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為保護被害人的名譽,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只寫姓、不寫名,表述為「張某」、「王某某」。     隱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當在首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實姓名。     對於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證人,應當寫明其真實姓名。    八、對於第一審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可以參閱《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3、6、9及其說明製作。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可以參閱《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12、15及其說明製作。     九、對於第二審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可以參閱本樣式以及《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11、13、16、17、18及其說明製作。

樣式2[編輯]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一審公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用)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戶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學校、住址,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與被告人的關係、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辯護人(或者指定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訴〔××××〕××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年××月××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指定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簡要概括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內容)。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被害人×××的陳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勘驗、檢查筆錄和××鑑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本院了解到……(簡要概述被告人×××的情況調查報告中與量刑密切相關的內容。如果可能判處被告人非監禁刑罰的,概述所具備的監護、幫教條件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具體)已構成××罪。(對控辯雙方適用法律方面的爭議採納或者不予採納的理由;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結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根據)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判處的具體內容)。(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書記員×××

  

樣式的說明[編輯]

       一、本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在裁判文書製作上應儘量予以簡化的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刑事判決書樣式》(法發〔2003〕6號)基礎上制定本樣式。與《一審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刑事判決書樣式》相比,本樣式增加了「被告人×××的情況調查報告」內容及「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等部分內容。     二、括號「()」部分的內容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應寫明的內容,沒有相應事項的,不需要寫明。    三、第一審未成年人刑事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可以參閱第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判決書樣式及其說明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