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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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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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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七台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3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七台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9月23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本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電子信息數據庫,記錄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1.  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不斷提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弘揚抗聯精神、礦工精神、冠軍精神。

第十條 全市各類學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抗聯精神、礦工精神、冠軍精神」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全民上冰雪,擴大短道速滑項目優勢,發展冰雪文化,以優勢項目和特色文化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二條 鼓勵倡導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環境保護、公益賽會、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六)其他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

(一)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尊敬長輩,贍養老人,鼓勵晚輩對長輩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反對家庭暴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場所設施,維護公共場所衛生;

(二)文明如廁,用後沖水,保持公廁衛生;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五)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譁;

(二)着裝整潔,不袒露身體;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不擁擠、不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遵守管理規定;

(五)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輕聲接打電話和使用語音;

(六)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進食;

(七)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三)駕駛車輛通過積水路段減速讓行,防止噴濺他人;

(四)車輛上下人員時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五)巡遊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遵守職業規範,熱情服務、禮貌待客,積極向外地客人宣傳推介七台河;

(六)遵守車輛停放管理有關規定;

(七)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

(二)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按要求接種疫苗,帶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牽引等管束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三)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

(四)不在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五)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尊德守法、文明互動、理性表達,遠離不良網站,防止網絡沉迷,自覺維護良好網絡秩序;

(二)創作、傳播愛社會主義愛黨愛國愛家鄉的網絡作品;

(三)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四)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五)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文明行為:

(一)節約水、電、氣、油等資源;

(二)厲行節約,文明用餐,適量點餐,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三)增強公共衛生防疫意識,使用公筷公勺,倡導分餐;

(四)減少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排放量,並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五)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七)在戶外遊玩、野餐、宿營時,愛護環境,不亂扔垃圾;

(八)其他利於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的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臨街單位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提供飲水、避雨、取暖、如廁等愛心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火車站、汽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立母嬰室等便利設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和相關部門通過網絡媒體等多種方式宣傳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文明意識。

第二十三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頭、果皮、紙屑、塑料袋等廢棄物;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

(三)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居民樓內外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四)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五)隨意傾倒垃圾,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六)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三)以謾罵、起鬨、吹口哨、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四)在公共場所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五)在遇有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六)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進入商場、醫院(寵物醫院除外)、電影院、學校、幼兒園等公共場所和其他設有禁入標識的場所或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巡遊出租汽車的,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

第二十六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範使用遠光燈,行經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停放車輛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人行道(按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二)駕駛電動車等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逆行、隨意掉頭、亂穿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走人行橫道,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

(四)乘車人員妨害駕駛人安全駕駛;

(五)機動車駕乘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在車行道上乞討或向車輛兜售物品、散發廣告;

(七)巡遊出租汽車駕駛人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占用居民區公共綠地種植蔬菜等作物、飼養畜禽、停泊車輛、晾曬堆放物品;

(三)在居民區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攜帶犬只出戶不採取牽引等安全措施,不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四)違反規定裝修作業,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等環境污染;

(五)占用、堵塞、封閉樓道樓梯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標準及種類,由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八條 在網絡建設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傳播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身份信息。

第三十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

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以上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居民樓內外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以每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車行道上乞討或向車輛兜售物品、散發廣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人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在居民區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攜犬出戶未採取牽引等安全措施的,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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