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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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3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电子信息数据库,记录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抗联精神、矿工精神、冠军精神。
第十条 全市各类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抗联精神、矿工精神、冠军精神”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全民上冰雪,扩大短道速滑项目优势,发展冰雪文化,以优势项目和特色文化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 鼓励倡导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公益赛会、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反对家庭暴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二)文明如厕,用后冲水,保持公厕卫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袒露身体;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拥挤、不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遵守管理规定;
(五)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轻声接打电话和使用语音;
(六)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三)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减速让行,防止喷溅他人;
(四)车辆上下人员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职业规范,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积极向外地客人宣传推介七台河;
(六)遵守车辆停放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按要求接种疫苗,带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牵引等管束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
(四)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防止网络沉迷,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二)创作、传播爱社会主义爱党爱国爱家乡的网络作品;
(三)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油等资源;
(二)厉行节约,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三)增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使用公筷公勺,倡导分餐;
(四)减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排放量,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七)在户外游玩、野餐、宿营时,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
(八)其他利于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临街单位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提供饮水、避雨、取暖、如厕等爱心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和相关部门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文明意识。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居民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四)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五)随意倾倒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六)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以谩骂、起哄、吹口哨、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四)在公共场所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五)在遇有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商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电影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入标识的场所或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人行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二)驾驶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随意掉头、乱穿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四)乘车人员妨害驾驶人安全驾驶;
(五)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在车行道上乞讨或向车辆兜售物品、散发广告;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社区生活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占用居民区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作物、饲养畜禽、停泊车辆、晾晒堆放物品;
(三)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不采取牵引等安全措施,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
(五)占用、堵塞、封闭楼道楼梯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网络建设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传播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以上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居民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车行道上乞讨或向车辆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采取牵引等安全措施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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