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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郵政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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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郵政公約
1878年5月於法國巴黎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和《國際條約大全(民國十四年)

萬國郵約五種現經譯竣請批准用璽並請派駐日公使劉崇傑出席簽字呈 十年十月九日呈大總統

爲萬國郵約現經譯竣恭請批准用璽仰祈鈞鑒事竊查萬國郵政協會前於上年在日斯巴尼亞京城瑪德利開博議大會是年四月二十一日由交通部呈奉 明令派全權代表前往與議在案旋於上年十一月三十日與各國代表在瑪德利簽訂國際郵政公約國際郵政互換包裹協約國際保險信函及箱匣協約國際郵政代收款項協約國際郵政滙兌協約共五種本年九月六日外交部准駐日斯巴尼亞公使劉崇傑函開准日外部函稱萬國郵約應於明年正月一日施行批准文件當早日互換茲擬於本年十二月一日將本部陸續收到之批 准文件編成移交文件舉行移交典禮並請各政府駐日代表出席簽字等情相應函達等因到部現已由交通部將前項郵約迻譯完竣所有應用批准文件茲由外交部敬謹擬就分繕華洋文字各二份並附萬國郵約譯文五冊恭呈鈞閱請予批准蓋用國璽發交外交部由惠慶以外交總長名義副署後寄交駐日公使劉崇傑轉送日外部互換並請 指令派委該公使出席簽字再查民國元年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內載 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締結條約等語是按照我國立法通例應先提交國會取得同意惟現在閾會尚未召集開會需時而該約亟待批准未便久稽擬請先行批准俟國會開會時再行提請追認是否有當理合呈請 大總統鑒核訓示施行再此呈係外交部主稿會同交通部辦理合倂聲明謹呈
十年十月十二日奉
大總統指令呈悉應卽批准鈐用國璽並派駐日公使劉崇傑出席簽字餘如所擬辦理此令
 附 大總統批准文件
 本大總統前特派全權代表前往日斯巴尼亞萬國郵會會議郵政
 事宜於一千九百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簽定國際郵政公約國際郵政互換包裹協約國際保險信函及箱匣協約國際郵政代收款項協約國際郵政匯兌約協共五種本大總統業經親加核閱特予批准並署名川璽以昭信守
(一)國際郵政公約
 由德意志國美利堅國及斐力賓羣島以及美利堅所屬之各島埠阿根廷共和國奧大利國比利時國以及其所屬之剛果玻利非亞國巴西國勃牙利國智利國中華民國可倫比亞共和國哥斯達黎加共和國古巴共和國丹麥國多明衣加共和國埃及國厄瓜多爾國日斯巴尼亞國及其殖民地愛提烏披亞國芬蘭國法蘭西國阿爾及耳國亞細亞洲內法蘭西國殖民地及其所保護之國以及其餘法蘭西國殖民地英占利國及其所屬之各地英吉利國所屬之各殖民地及保護閾英吉利國所屬之印度帝國英吉利國所屬之澳斯他利亞自治地英吉利國所屬之坎拿大國新攴蘭國南阿非利加洲之英吉利國殖民地希臘國廓提馬拉閾哈依提共和國閧都拉斯共和國匈牙利國愛斯蘭國義大利國及其殖民地日本國朝鮮及其他日本國所屬之殖民地賴比利亞共和國魯生堡國摩洛哥國(日斯巴尼亞國所屬之摩洛哥國不計在內)日斯巴尼亞國所屬之摩洛哥墨斯哥國尼加拉瓜國腦威國巴拿馬共和國巴拉圭國荷蘭國荷蘭國所屬之印第斯及其亞美利加洲之殖民地祕閾波斯國波蘭國葡萄牙國及其阿非利加洲亞細亞洲澳斯他利亞洲之殖民地魯滿尼國俄羅斯國聖密倫共和國聖薩瓦多國薩爾流域塞爾維亞克盧阿幾亞及司婁溫尼亞合組國暹羅國瑞典國瑞士國結克斯婁瓦克國突尼斯國土耳其國烏拉乖國以及委內瑞辣國公同訂定
上列各國由本章程後署名之全權代表依照一千九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在羅馬訂立之萬國郵政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於馬得里郵政博議大會特將該章程公同修訂候由各該國政府批准施行所有修訂之章程如左
第一條 萬閾郵會之意義
 現在商訂本章程及將來加入之各國以萬閾郵政公會名義均歸訂
 統一通郵境界之內以便各該國之郵局互相交換郵件 第二條 適用本章程之各件
 凡平常信件單雙明信片各項印刷物貿易契貨樣等類由郵會內之此國寄交郵會內之彼國均按此頃萬國郵政公會章程辦理
 以上各項郵件山郵會內之國與郵會外之國往來互寄中途至少
 經過兩處郵會內之國者亦按照此項萬國郵政公會章程辦理
第三條 比鄰兩國互寄郵件之法以及第三者轉寄之法  一比鄰兩國之郵政或兩國郵政直接連送郵件不經第三郵政代為轉寄者可將過境或由此境至彼境之運送郵件辦法公同商
 二凡兩國直接由海路用郵船或用兩國中之一國所轄之他項船隻寄運郵件者除另有專章不計外卽作為用第三者運送之方法此項蓮送方法以及一國中彼此兩局來往之郵件而由海道或陸路間他國所辦方法轉寄者均照下條之規定辦埋
 三簽訂本章程之各國不得因對於某項商船或經給予或將給予此項利益尤以關於船隻入口或出之故責令郵會內何項利便及利益口時之各項手續及辦法者為最任何一國所備常川郵蓮寄郵件之船隻擔負何項郵務上之特別義務作爲交換條件
第四條 轉運及落棧費
 一凡在郵會統一境界內均可擔謬其任便轉運
 凡有不守第一節所載條例之國他國郵政卽有與其停止郵務關係之權但應將停此郵務關係情事預先電知在事國之郵政
 二凡郵會內之各郵政得按交通及郵務上之情勢互寄封固總包或零星散寄之郵件經由郵會內一郵政或數郵政代轉
 三封固總包之郵件由郵會內之兩郵政互寄經由郵會內之其他一郵政或數郵政代轉者應按下開之轉運費付給經過之每國或運寄中在事之每國查收
  一 陸路轉運費
 甲 運送之路程不逾三千公里(基羅邁當)者信件明信片每重一公斤(基羅)按一佛郎克五十生丁姆收費他項郵件每重一公斤(基羅)按二十生丁姆收費
 乙 運送之路程由三千公里(基羅邁當)以外至六千公里(基羅邁當)者信件明信片每重一公斤(基羅)按三佛郎克收費他頃郵件每重一公斤(某羅)按四十生丁姆收費
 丙 運送之路程由六千公里(基羅邁當)以外交九千公里(基羅邁當)者信件明信片每重一公斤(基羅)按四佛郎克五十生丁姆收費他項郵件每重一公斤(基羅)按六十生丁姆收費
 丁 運送之路程在九千公里(基羅邁當)以外者信件明信片每重一公斤(基羅)按六佛郎克收費他項郵件每重一公斤(基羅)按八生十丁姆收費
  二 海路轉運費
 甲 運送之路程不逾三百海里者信件明信片每重一公斤(基羅)按一佛郎克五十生丁姆收費他項郵件每重一公斤(基羅)按二十生丁姆收費惟在事郵政如已收有所蓮郵件之陸路轉運費則此不逾三百英里之海路卽不另索海路轉運費
 乙 信件明信片於歐羅巴洲各國之間互相往來者或由歐羅巴洲各國與沿地中海黑海一帶之非亞兩洲各口岸往來者或各該口岸之間互相往來者或於歐羅巴洲及北亞美利加洲之間信件往來者如在三百海里之外每重一公斤(基羅)按四佛郎克收費他項郵件每重一公斤(基羅)按五十生丁姆收費又在郵會全境內如運寄郵件其往來之口岸皆在一國境內或在兩國境內而中途祗用一家公司之郵船且路程不逾一千五百海里者所有運寄之費均與以上一律
 丙 所有運寄之事不在以上甲乙兩節所言種類之內者信件明信片每重一公斤(基羅)按八佛郎克收費他項郵件每重公斤(基羅)按一佛郎克收費
  凡由海路運寄郵件如係由兩郵政或數郵政轉運者信件明信片之全路運費每重一公斤(基羅)至多不得逾八佛郎克他項郵件每重一公斤(基羅)至多不得逾一佛郎克此項運費屆時應由經手轉運之各郵政按運送之程途若干分配惟此項條例不得與在事國或已訂立之專章有礙
 四凡封固之郵件總包如由某一郵船在某口岸卸下落棧以便再交他項郵船轉寄者落棧口岸之郵局如未收取陸路或海路之轉運費者得按照定額每袋五十生丁姆收取落棧費但由此一郵船直接移至他一郵船者概不收取落棧費
 五零星散寄之郵件於郵會內之兩郵政間互換寄遞者無論寄往何處以及分量輕重每件均照左列之數照付轉運費 每件六生丁姆每件二生丁姆有半明信片每件二生丁姆有半他項郵件
 六本條所規定之轉運費如由應按一郵政或數郵政所請由他郵政設立之特別運送之法在郵會內運送者卽不適用之應由各該在事之郵政公同另訂再凡山陸路或海路運送之郵件照現行辦法係屬免費或較有利益者則仍照舊辦理  七轉運費及落棧費係由原寄之郵政照付
 八轉連費之總帳應按每三年內一次用二十八天之時期所造之單據推算此項時期須按本章程後列詳細規則規定者辦理
 九本章程後列之第十三條內第三第四兩節內載之寄件或寄回原寄國雙明信片之回片或改遞或誤寄之郵件或無法投遞之郵件或收件人之回執或郵政匯票以及一切關於郵政公務之文件無論由陸路海路寄送者一概免收轉運費
 十兩郵政間轉運費及落棧費帳目如其一年之尾數不過一千佛郎克則欠款之郵政無庸再付
第五條 航空郵運
 凡兩國或數國間彼此運送郵件而設之航空郵運係與本章程第四條第六節內所載特別運送事務相同所有航空事務之辦法應由各該在事之郵政公同商訂俱每一航空郵路上每次郵運應收之資費對於雖未分擔辦公費而經籍用此項航空郵路之各郵政均須一律
第六條 關於寄件之郵資及額外資費暨一切規定
 一在郵會全境內因運送已付郵資之寄件並在現在巳設或將來續行設有投遞辦法之郵會國將寄件投至收件人住所者其統共之郵資均照以下所列辦理
甲信函類起重二十公分(格蘭姆)者每件應收五十生丁姆但在起重二十公分(格蘭姆)以外每一續加之二十公分(格蘭姆)或不及二十公分(格蘭姆)之奇零均加收二十五生丁姆
  乙明信片類凡係單明信片或雙名信片之各半片均收三十生丁姆
  丙各項印刷物貿易契貨樣等類每件有地名人名者每重五十公分(格蘭姆)或不及五十公分(格蘭姆)之零數均收十生丁姆但此項郵件內不得夾帶信件以及繕寫之件敍及個八之事者且其封誌之法亦不得嚴密務使郵局易於察驗為合貿易契之資費每件至少以五十生丁婚爲始貨樣類之資費每件至少以二十生丁姆為始
  此外凡特為瞽者所備之書籍其文字用凸起之法印成者每件重五百公分(格蘭姆)或不及五百公分(格蘭姆)之數均收五生丁姆作為優益辦法
 二除上列第一段內所定之郵資外尚可另加郵資即如凡各項郵件須由郵會外之郵政寄遞或由郵會內各郵政特設之法寄遞因而郵局須有另外之費用者則須按費用多寡酌定相當之數加索額外郵資
  如單明信片預付之郵資含有上節所准之額外郵資者其雙明信片之各半片亦可索取此項額外郵資
  投遞國之郵政得按本國法律將存局候領之郵件收取特別額外郵資但該件如須改寄或無法投遞者概不收取此項額郵資
 三凡各項郵件未曾預付資費或資費所付不足者應按應付之數或所欠數加倍補索由收件人照付但此項補索之數不得少於三十生丁姆
 四除信件明信片外其餘郵件至少須預付資費數成凡毋須預付郵資及可預付郵資數成之特許對於故意避納郵資而交寄之信兩明信片以及他項郵件概不適用
 五信函重量每件不得逾二公斤(基羅)寬厚長各面不得逾四十五公分(桑笛邁當)如係成捲者其長不得逾七十五公分(桑笛邁當)其徑不得逾十公分(桑笛邁當)
 六貨樣包封內皆不得封有售價之物重不得逾五百公分(格蘭姆)長不得逾三十公分(桑笛邁當)寬不得逾二十公分(桑笛邁當)厚不得逾十公分(桑笛邁當)若係成捲者長不得逾三十公分(桑笛邁當)徑寬不得逾十五公分(桑笛邁當)
 七貿易契印刷物兩項每件重不得逾二公斤(基羅)長寬厚各不得逾四十五公分(桑笛邁當)如係成捲其徑寬不逾十公分(桑笛邁當)其長不逾七十五公分(桑笛邁當)者亦可收寄
  凡特為瞽者所用之刷印物以及散寄之成套刷印物其重量可以達至三公斤(基羅)為限但其尺寸不得逾於他頃刷印物所定之尺寸
 八除本章程後列之詳細規則以內所准者外所有郵票及各項用以預付款項之件無論已經註銷或未註銷者以及刷印之件係
  屬銀錢票類者均不得按減輕資類寄送
第七條 掛號郵件及收件人回執並查詢郵件等項
 一凡在第六條內開列之郵件皆可掛號但雙明信片之回片不得由原寄之人呈請掛號
 二掛號郵件應由寄件人預付資費如左
  甲依照該件之種類應付之普通郵資
  乙額定掛號資費至多不逾五十生丁姆所給寄件人之收據其費亦一併在內
 三掛號郵件之寄件人如於交寄時交付額定之回執費(其費至多不逾五十生丁姆)者可以掣取收件人之回執一紙如於郵件交寄之後聲請追補回執及查詢平常或掛號郵件者郵局可向寄件人加倍收取此項資費如寄件人於交寄掛號郵件時業已交付收件人回執之資費日後查詢該件時郵局概不收資
第八條 代物主收價之郵件
 一掛號郵件註明代物主收價者可在各國間允有此項辦法之郵政互換發寄
  此項郵件須照掛號手續及掛號資費一律辦理
  此外寄件人應另交付代收物價之額定資費十生丁姆   凡代物主收價之至高數目應與向原寄代物主收價郵件國郵局開發匯票額定之至高數目相等
  除在事國之郵政另訂與此不同之辦法不計外代物主收價之款應按投遞國所用之錢幣註明數目
 二所有向收件人索取物價之款項卽於其內先行扣留代收之資費計十五生丁姆另按下餘之款扣出普通睢費卽用睢票匯交寄件人查收
  代物主收價之匯款儻因某項緣由未經付給物主者則不必再行退繳發票局一俟法定之期限完滿後該款即歸入原寄代物
  主收價郵件國之郵政主有之
  至於代物主收價匯票之其他辦法應按萬閾郵政公會所訂互換匯票章程所規定者辦理
 三凡掛號之件註有代物主收價字樣而遺失者所有郵局對於寄件人應負之貴成應與下列第十條所訂掛號之件相同
 四收件人照付之物價款項投遞應於其內先行扣除代收物們之資費及匯要之匯費應偽保將下餘之款以匯票匯交寄件人收領至於將匯款如何折合之辦法應按萬國郵政公會所訂互換匯票章程之規定辦理之但本章程第十條第一節第二段內所載之事項不在此例
 五倘代物主收價之郵件業巳投交收件人而未收得代收之款項者如其緣由並非由於寄件人之疏虞則寄件人得有聲請賠償之權惟賠償之數無論如何不得逾越應行代收之數倘由收件人處所收之款不敷其所標應行代收之數者亦應依照本段辦法辦理至於遇有賠償情事原寄郵件之郵政可代行寄件人之權力向收件人或第三者交涉賠償
  凡投遞國之郵局對於應行代收之款如有未經收得或所收不敷各情事應負賠償之責成但能證明其咎係屬原寄國之郵局
  未守定章所致者不在此例
 六代物主收價之郵件已由收件人照付貨款而該款未經寄交寄件人者則原寄局得將該款自寄件人聲請賠償日之經日起算至遲按一年以內之期限交付應領款之人收領此項付款係作為代投遞局交付如因代收物價郵件應行代收之貨款未經收得或所收不敷以及該項貨款被人冒取等情事之故而致或須賠償者則該項賠償亦應由原寄局於同等期限以內交付應收該款之人如果依照上列第五節之規定賠償責成係歸投遞局者該項賠償之數亦係作為代投遞局交付如投遞局對於賠償案已經通知仍聽令延誤六閱月而不予結束者則按之定章亦應施以相同之辦法但對於事關海外各國之賠償案者其期限得展長至九個月上列各項期限對於請求賠償案寄往投遞局以及由投遞局寄回原寄局所需之相當時日均括在內如已至限満之時代物主收價郵件尚未查明著落或其責成究
  屬何在尚未分明則原寄局卽過上列之期限尚可將應交寄件人之賠償特為延緩交付依照上列第五節內所載之規定由原寄局代墊之賠款投遞局應照數繳還
第九條 信證
 一各國郵政經人聲請時均得向該聲請人頒發一項信證對於郵局所辦各項營業均得藉該項信證作爲憑證此項信證在郵會各國內均可通用惟對於曾經聲明不加入此項辦法之郵政不能通用
 二凡頒發此項信證之郵政得收取一項資費卽用郵票黏於信證上但此頃資費其數不得超過一佛郎克
 三凡郵件或匯票確款因能呈驗可靠信證之故而遞交或兌付者則遞交或兌付之後郵局卽卸除一切責任
 四如囚信證遺失或被人竊用或冒用之故以致發生各項朝者應山持證人自負其責
 五此項信證自頒發之日起以二年爲有效期限如於證有效期限之內持證人之容儀有所變更以致與證內所之照片或所開之儀貌不符者則雖未屆限滿卽應更換新證
第十條 掛號郵件之責成
 一掛號郵件如遇有遺失情事除人力難施之事外每件可由寄件人請為賠償五十佛郎克
  但掛號郵件內裝有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二節所載禁寄之物者
  倘遇遺失郵政概不負責
 二掛號之件如有某國願爲承人力難施之賠償者該國郵局卽准向寄件人加收每件至多不得逾五十生丁姆之費
 三所有賠償之款應由原寄局之該管郵政照付該管郵政可向負有責成之郵政索問其有責成之郵政卽係該件在其境內或經手時遺失之郵政
凡掛號郵件遺失如係在其境內或經手時遺失之國對於遺失他國之掛號郵件擔承上節之責成而發寄局對於寄件人亦係擔承人力難施之責成老則遺失之國應向發寄局擔負賠償之責成
 四除能證明與此相反之事項外其郵政接收郵件如未聲明何項情形並經將所查詢之各情形用正當方法告知後仍無可以證明已投收件人或照章轉交沿途他郵政之憑據則其賠抵責成卽歸某郵政承認
  掛號之件註有存局候領字樣或該件之在局存候係屬收件人之所請者如有人承領時遵照該國郵政之章程證明其爲本人且其姓名住址等與封面所寫相符郵局將該件照交後其責任卽為完畢
 五原寄局遇有應行賠償之事卽須儘速辦理自請賠償之日始至遲須儘六個月內賠付但事關與海外各國之賠償案其期限得展長至九個月
  如已至限滿之時所查郵件之著落尚未查明或該郵件遺失之緣由是否出於人力難施尙未解決以前原寄局卽過上列之期
  限得有將賠款待緩交付之權利
  如轉遞局或投遞局對於賠償案如經通知有人聲請賠償而仍聽令延誤六個月(惟事關海外各國之賠償案者九個月)而不予結束者則原寄局得代該轉遞局或投遞局將應賠之款墊付寄件人
  應負責成之郵局或依上段規則內所載他局代為墊付賠款之郵局應自收到代墊賠款之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將該墊款償還原寄局且如係必需並應加以利怠此項償還之款卽以匯票或銀行支票抑或以收款國之通用幣制交付收款國並不再付何項花費儻逾三個月後所欠原寄局之款仍未償還者該款
  應自逾期之日起照付年利七釐
  凡經證明應負責任之郵局於事初堅不認付賠款以致賠款無故遲付因而發生他項費用者則該項費用亦應山該局擔負
 六呈請賠償一事砥能自掛號郵件交寄之翌日起算在一年以內辦理如逾一年寄件人卽無要求賠償之權
  七凡掛號郵件於運送之時遺失不能分辨其責任究在何國地方者則在事之郵政卽應分認賠償
  八掛號郵件經應收之本人照收給有收據後郵政責任卽爲完畢如因人力難施情事郵政檔卷有所損毀以致不能查究者郵政責任亦為完畢
第十一條  撤回及改寄郵件以及修改發寄郵件之之辦法
  一凡寄件人慾將已寄之信件或他項郵件撤回或欲故寄者如在未曾投交收件人以前郵局卽可允為辦理
  二凡請撤回郵伴或由郵局發函抑由郵局代發電報辦理所有由寄件人應付之費如下
  甲如由郵局發函者須付掛號郵件之起碼資費
  乙如由郵局代發電報者須付普通電報資例
 三掛號郵件註有代物主收價字樣者原寄人得按呈請改寄之辦法呈請郵局將該件上所註之價目或改誠或全行註銷
第十二條 收取郵資以及結算帳月應核定一項與佛郎克相等之
 數凡探用金幣佛郎克之各國其郵用佛郎克之價率須以金幣佛郎克為標準所有該項佛郎克之輕重成色應與各該國現行法律所規定者相符
 共餘郵會內之各國其郵用價率得按金幣佛郎克價值折合各該本國現行幣制相等之數以愈準確為愈佳
 按照本章程規定之條例各國郵局彼此結算帳目之尾數時應以金幣佛郎克爲標準
第十三條 預付資費及國際回信郵票券以及免納郵費等項
 一各項郵件之郵資得用原寄國對於個人寄信發生效力之郵票黏貼或用該國郵政正式採用並經其專管之印機所印之郵票符誌黏貼
 雙明信片之回片其上印有發行國之郵票者或交寄時巳經付足郵資之他項郵件嗣於改寄之前亦將改寄費預先付足者卽為預行付足郵資之件至於新聞紙無論單張或成包其上由郵局注有「立券 Abonnements-Poste」字樣或他項相仿之字樣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條所言之新聞紙專章寄遞者亦卽為預行付足郵資之件
 二國際回信郵職券凡曾認可發售該項郵票券之各國郵政均得發售其售價每件至少須五十生丁姆或按發售國之幣制折合相等之數
  此項回信郵票券可在郵會內之各國兌換郵票一枚或數枚其價須值由該國寄往外國平常信一件之起碼資費但該項郵票券應於發售之月分後第二個月以內兌換如與海外各國兌換者其期限得展長四個月其餘一切兌換情形暨萬國郵政公署對於製造及發給以及結算此項郵票券應行參預等事均在本章程所載之詳細規則內訂定
 三凡係郵政公事函件由各國郵政彼此往來寄遞者或由各國郵政與萬國郵政公署往來者或由郵會內各國之郵局彼此往來寄遞者以及由各國郵局與各國郵政彼此往來寄遞者均得免索資費
 四往來信件關於交戰時俘虜者或係直發直收或係由交戰國或在其境收留交戰國俘虜之中立國特爲該項俘虜等所設之情報局轉寄者一律免索郵資
  信件等(代收貨價之郵件不在此例)寄交俘虜或由俘虜所寄發者無論在接收之國或投遞之國以及轉寄之國一律不索郵資交戰國之軍人被中立國所收留者均作為俘虜按照以上所規定一律辦埋無殊
 五船行海面時如寄發信件投入該船上信箱內或交該船上之郵政經理人或交該船之船主者除各該在事國另有專章訂定不計外可照該船所隸或所雇國之郵費則例黏貼該國之郵票如在船上發寄信件値該船停泊時無論在開放之處或抵所住之處以及中途經過暫停之處均一律照該船現時停泊國之郵章辦理並黏貼該國之郵票
第十四條 郵資歸收取之國存用
 一各國郵政依照本章程各條所收之款均一律由該國郵政存用惟第八條第二節所言收戴匯票之款以及第十三條所言國際回信郵票券之款不在此例
 二收人之款除上節之匯票以及國際回信郵票券外所有郵會內之郵政皆無須彼此設備帳單
 三信件及他項郵件等類之郵資除照本章程索取者外無論發寄之國或投遞之國一律不得再向收件人或寄件人索取郵費或他項郵政資費
第十五條 快遞郵件
 一凡郵會內之國如均定有互寄快遞郵件辦法者無論何項郵件寄到時如係寄件人呈請快遞之件卽須立派專差投交收件之
 二此項號爲快遞(Exprés)郵件須付特別投遞費其費每件定爲一佛郎克一律由寄件人於發時連同普通資費預先付淸所收此項快遞郵件之資費款項均歸原寄國之郵政存用
 三如快遞郵件之收件人所住之寓所係在該處郵局投遞界外者則投遞局可按其所定本國快遞資例另行加索惟須扣除寄件人已經付過額定資費之數或按加索國之幣制扣除等於該項額定資費之數
  以上加索之資費如遇原件改寄他處或未能投交者加索之款仍可索得凡加索之款均歸加索國之郵政存用
 四註明快遞之信件等類如未預先付清各項資費者除原寄局已將該件作爲快遞之件辦理者不計外其餘一律按普通之件投送
第十六條 改寄及無法投遞之郵件
 一凡郵件在郵會全境內改寄一律無庸另索資費
 二無法投遞之郵件退回原寄之國時其從前所付中途各郵政之轉運費一概不再付還
 三凡未付資費之信件明信片以及資費未曾付足之各項郵件如因改寄或無法投遞之故退回原寄國者應由收件人或寄件入於領收時將發出或寄抵抑或中途轉寄時標註之欠資如數繳付
第十七條 與兵船互寄郵件之辦法
 一郵會內之國之郵局可與其駐泊外國之本國海軍艦隊或兵船之統帶彼此互寄封固總包之郵件或由此處海軍艦隊或兵船之統帶與他處海軍艦隊或兵船之統帶皆係屬於一國者彼此互寄可由他國水路或陸路所辦之郵班運送
 二此項封固總包郵件內裝之各項郵件其發寄一面或接收一面必須係發件或收件之軍艦中官員兵丁者其郵資及辦法等項皆照該艦隊所屬之國之郵政章程辦理
 三除在事各郵局訂有他項專章不計外應由發收此項郵件之郵局按照本章程內第四條所規定將轉運費付給轉運各局
第十八條 禁寄物品
 一除本章程及其施行詳細規則另有規定者不計外凡各項郵件其情形不按各該郵件之章程辦理者一律不得爲之寄遞
 二禁寄之物品如左
  甲貨樣及他項郵件之性質能傷害郵政人員或損汚郵件者
  乙易於引火轟爆及危險物品以及一切生死之動物昆蟲惟本章程之詳細規則內所載者不在此例
  丙由同一寄件人寄交同一收件人之貨樣其發寄之件數顯係有意避完投遞國之關稅者
  丁應繳關稅之物品
  戊鴉片嗎啡高根以及他項麻醉物
  己邪淫或有傷風化之物
  庚無論何項物件為原寄之國或役遞之國禁止入口或傳寄者
 三交寄之郵件如係為本條所禁寄者儻郵局未經查明誤爲寄遞一經察出應卽退回原寄之局但投遞國郵政如按其法律或國內章程另有辦法者不在此例
  凡易於引火轟爆及危險物品以及邪淫或有傷風化之物一經查出山查明之郵政監督就地銷燬並不退回原寄之局
 四凡郵會內之郵政如遇按減輕資例付資之郵件有犯該國所定出版傳送之法律條例命令等頃者或遇郵件外面所書之字樣或所繪之圖畫等類為該國法律章程所不許者得拒絕於其境內為之運寄投送
 五訂立本章程之各國擔承設法或請各該本國司法當軸設法禁止或所必須懲辦將鴉片嗎啡高根以及他項麻醉物品封入本章程第二條所載之郵件內
第十九條 郵會內與郵會外各國之交際
 一郵會內之郵局如與郵會外之國互有交際者則須襄助其他郵會內之郵局其襄助之事如左
  甲郵件寄往郵會外之國或由郵會外之國所寄者無論零星散件或封固總包如按原寄與寄往之局訂有此項運寄方法者均得代為轉寄
  乙往來之零星散件或封固總包須經郵會外之國境或由郵會外之國所辦之方法運寄者得一律爲之轉寄
  丙郵會外各國代爲運寄之郵件其轉運得按郵會各國內運寄之郵件照本章程第四條核付
 二郵件在郵會境內或境外之海路運寄者其全路轉運費信件明信片每重一公斤(基羅)不得逾十五佛郎克他項郵件每重一公斤(基羅)不得逾一佛郎克如須分派者則此項資費卽山各經手海路述寄之局按運寄之路程彼此均分
 三本條所括之郵件無論由陸路或海路在郵會境外及境內運寄其轉運費結算之法應與往來郵會兩國之郵件而用郵會內他國轉運應付之轉運費結算法相同
 四郵件寄往郵會外之國其轉運費皆須由原寄國郵局照付該項郵件之郵費卽由原寄國郵局訂定但不得較郵會所定通行之資例低減
 五郅件山鄧會外之國寄發者其轉運費不得接收國之郵局付給接收國之郵局收到此項郵件如按已經預先付足郵資交到者卽爲投遞不再索資倘未付過郵資或郵資未曾付足者卽按同類之郵件由該國郵政寄往原寄國應行預付之資費索取
 六關於掛號郵件責成其辦法如下
  甲關於郵會境內互寄者一切照本章程辦理
  乙開於郵會境外互寄者係照居中轉寄之郵會國之郵局聲明之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郵票及郵票符誌之僞造
 訂立本章程之國擔任特訂方法或請由各本國立法機關訂立方法以便懲治以僞造之郵票及以已經用過之舊郵票預付資費以及僞造或貼用巳經用過之印機所印之郵票符誌並擔任特訂方法或請由各本國立法機關訂立方法以便禁止並鈔辦仿照本國或加入本章程之他國所製之印定或黏貼之郵票而僞造或零整售賣或發行者
第二十一條 特訂某項事務之専章
 凡對於保險信函及筐隻以及郵政睢票包裹暨代追款項並代購新聞紙以及郵政支票等事務郵會內各國以及數國聯成之團體皆可彼此互相訂立專章辦理
第二十二條 詳細規則並郵會各國彼此互定之特章
 一郵會各國之郵政得以彼此商訂詳細規則以便規定視為必要之一切辦法及詳細手續
 二郵會各國之郵政亦可彼此訂立特章專爲辦理各項不關郵會全體之事件但所定之特章不得與本章程所有抵觸
 三但在事各郵政對於寄遞在三十公里(基羅邁當)以內之郵件得以互訂特章核減郵費
第二十三條 國內法律及嚴格之聯郵
 一各國所定之法律等關於各項事件爲本章程所未提及者本章程概不牽合刪收
 二訂立本章程之國仍得保留其權維持其原有合同或訂立新合同及保持或另締結嚴格之聯郵以便核減郵資擴充郵務本章程概不干涉
第二十四條 萬國郵政公署
 一郵會各國公同設立中央機關稱為萬國郵政公署歸瑞士國郵政監督其經費由郵會內各郵政擔負
 二萬國郵政公署對於有關萬國郵務之應行通知者應有收羅編輯公布分送之責任如有彼此下執之事經在事之國諮詢者亦應為之評論凡遇提議修改郵政公會章程之事或遇郵政公會章程於斯更改者卽應由萬國郵政公署通行傅知此外凡遇關於聯郵全體之事一經託付均應代為研究辦理
第二十五條 爭執之事由公斷裁決
 一郵會內兩郵政或數郵政如因解釋本章程或按照本章程賚任應在某郵政而互相爭執者遇有此項情事即公斷裁決由互爭執之郵政各擇舉一郵會內之他郵政而不與其爭執之事者出而為之公斷
  儻在事之一郵局自第一次提出公判之抗議日之翌日起於十二個月以內尚無贊同公斷裁決之主張萬國郵政公署如有向其呈訴者可代呈訴之郵局指定某一郵政或自行出而爲之公斷
 二公斷者之裁決以表見多數之同意者爲準
 三如公斷者之表見可否均半不能裁決者則應由公斷者另擇一郵會內之他郵政亦不與其爭執之事者出而為之了結
 四根據以上第二十一條所訂之專章於本條亦適用之 第二十六條 加入郵會
 一現在未經與訂本章程之國日後呈請入會者准其隨時加入
 二此項人會之事應按照外交上之程式照會瑞十國政府由該國政府通知郵會內各國
 三入會卽須承諾本章程所有各條並卽享受所有利益
 四入會卽由瑞士國政府與該入會國政府訂定應攤萬國郵政公署經費之成數並酌按本章程第十二條訂定該國郵政納取之資費
第二十七條 博議大會以及公議會
 一郵會各國之政府或郵政至少有三分之二要求或首肯開會者則卽察視事務之重輕或由在會之國遣派全權代表公開博議大會或僅開關於施行郵務之公議會
 二博議大會每於上屆開會所定事件實行之日起至遲於五年內必再開會一次
 三每國可派代表一員或數員蒞會或請他國代表兼替亦可但一國所派之代表無論一員或數員合其本國在內祗准代表兩國
 四議論之事每國祇能有投一票之權
 五每次開博議大會時卽決定下次開會之地點
 六公議會開會之地點由萬國郵政公署擬擇請由各國郵政決定
第二十八條 提議事件在前後兩會已開未開之間者
 一在前後兩會昆開未開之間凡係郵會國郵政對於聯郵一切辦法而有提議之事件均得其書請由萬國郵政公署轉致其餘各郵會國之郵政其提議事件除提議之本郵政外至少須有兩郵政同意方可開議儻萬國郵政公署於同時並未接有其他兩郵政之同意書則其提議一節卽可勿庸置議
 二凡提議之事項應經左列之手續郵會內郵政對於提議之事限 PD-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