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計/攻戰計
敵戰計 ◄ | 三十六計 攻戰計 |
► 混戰計 |
第十三計‧打草驚蛇
[編輯]疑以叩實,察而後動;復者,陰之媒也。
【按語】敵力不露,陰謀深沉,未可輕進,應遍揮其鋒。兵書云:「軍旁有險阻、潢井、葭葦、山林、翳薈者,必謹復索之,此伏奸所藏也。」
第十四計‧借屍還魂
[編輯]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1]。
【按語】換代之際,紛立亡國之後者,固借屍還魂之意也。凡一切寄兵權於人,而代其攻守者,皆此用也。
第十五計‧調虎離山
[編輯]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誘之,往蹇來連[2]。
【按語】兵書曰:「下政攻城」。若攻堅,則自取敗亡矣。敵既得地利,則不可爭其地。且敵有主而勢大:有主,則非利不來趨;勢大,則非天人合用,不能勝。漢末,羌率眾數千,遮虞詡於隊倉崤谷。詡即停軍不進,而宣言上書請兵,須到乃發。羌聞之,乃分抄旁縣。翔因其兵散,日夜進道,兼行百餘里,令軍士各作兩灶,日倍增之,羌不敢逼,遂大破之。兵到乃發者,利誘之也;日夜兼進者,用天時以困之也;倍增其灶者,惑之以人事也。
第十六計‧欲擒故縱
[編輯]逼則反兵;走則減勢。緊隨勿迫。累其氣力,消其鬥志,散而後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3]。
【按語】所謂縱著,非放之也,隨之,而稍鬆之耳。「窮寇勿追」,亦即此意。蓋不追者,非不隨也,不迫之而已。武侯之七縱七擒,即縱而隨之,故躡輾轉推進,至於不毛之地。武侯之七縱,其意在拓地,在借孟獲以服諸蠻,非兵法也。故論戰,則擒者不可復縱。
第十七計‧拋磚引玉
[編輯]類以誘之,擊蒙也[4]。
【按語】誘敵之法甚多,最妙之法,不在疑似之間,而在類同,以固其惑。以旌旗金鼓誘敵者,疑似也;以老弱糧草誘敵者,則類同也。如:楚伐絞,軍其南門,屈瑕曰:「絞小而輕,輕則寡謀,請勿捍採樵者以誘之。」從之,絞人獲利。明日絞人爭出,驅楚役徙於山中。楚人坐守其北門,而伏諸山下,大敗之,為城下之盟而還。又如孫臏減灶而誘殺龐涓。[5]
第十八計‧擒賊擒王
[編輯]摧其堅,奪其魁,以解其體。龍戰於野,其道窮也[6]。
【按語】攻勝則利不勝取。取小遺大,卒之利、將之累、帥之害、攻之虧也。舍勝而不摧堅擒王,是縱虎歸山也。擒王之法,不可圖辨旌旗,而當察其陣中之首動。昔張巡與尹子奇戰,直衝敵營,至子奇麾下,營中大亂,斬賊將五十餘人,殺士卒五千餘人。迎欲射子奇而不識,剡蒿為矢。中者喜謂巡矢盡,走白子奇,乃得其狀,使霽雲射之,中其左目,幾獲之,子奇乃收軍退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