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民政府電陳明馳赴津浦路前線慰勞北伐官兵
外觀
上國民政府電陳明馳赴津浦路前線慰勞北伐官兵 作者:蔣中正 1928年2月9日 |
——中華民國十七年二月九日於南京——
竊查各路國軍,渡江北伐以來,諸將士同德同心,殺敵致果,屢獲勝利,日有進展,際此嚴寒之候,均能努力奮鬥,洵稱公忠體國,總司令為激勵士氣起見,爰於本日馳赴津浦路前線,親往慰勞,以期再接再厲,完成大業。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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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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