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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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在解放日報、新民晚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眾網(www.spcsc.sh.cn)上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並提請上海市常委會審議。

第一條[編輯]

  為了控制和減少煙草煙霧對他人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編輯]

  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編輯]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編輯]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健康促進委員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規劃,領導和協調控煙工作。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本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開展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編輯]

  本市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室內外區域;

  (二)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

  (四)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座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圖書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七)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八)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九)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

  (十)公共汽車電車、 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台。

第六條[編輯]

  本市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站的售票室、等候室,除專門設置的吸煙室以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吸煙室應當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第七條[編輯]

  本市星級旅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應當禁止吸煙。

  有條件的旅館可以設置專門的非吸煙住宿樓層和客房。

第八條[編輯]

  本市娛樂場所,除設有允許吸煙的包房或者吸煙室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允許吸煙的包房、吸煙室應當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第九條[編輯]

  本市提倡和鼓勵在餐飲業經營場所內禁止吸煙。

  不禁止吸煙的餐飲業經營場所,應當設立吸煙區和非吸煙區;吸煙區應當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第十條[編輯]

  國家機關應當將會議室、圖書室、餐廳以及共用的工作場所,確定為本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區域。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區域。

第十一條[編輯]

  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可以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

第十二條[編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或者根據舉辦臨時性大型活動等的需要,調整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

第十三條[編輯]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對於實行禁止吸煙的旅館、娛樂場所和餐飲業經營場所,可以編制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為公眾提供指引。

第十四條[編輯]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誌;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三)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嚴格禁煙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禁煙措施,以確保禁止吸煙場所無吸煙行為發生。

第十五條[編輯]

  任何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

  (二)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

  (三)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六條[編輯]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全市控煙宣傳教育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應當對教師和學生開展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教育,定期開展控煙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編輯]

  本市鼓勵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者為控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編輯]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負責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文化、體育、旅遊行政部門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以及旅館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承擔機場、鐵路、港口衛生監督工作的機構以及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編輯]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價、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編輯]

  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確定的職責,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誌的;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內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

  (三)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未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編輯]

  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未盡本條例規定義務,導致禁止吸煙場所內多次發現吸煙行為或者發現煙草煙霧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確定的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編輯]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確定的職責,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編輯]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尋釁滋事,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編輯]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情況匯總[編輯]

徵求意見稿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情況匯總(2009年8月21至9月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09年9月
修改稿
編號 分類 訪問種類 姓名 條款 條例修改意見
1 建議 傳真 朱棟材 第5條
  • 建議增加電梯箱內禁止吸煙的規定
2 建議 郵件 顧振宗 第5條
  • 1、以下情況應當可以吸煙:
    • a、有吸煙器具;
    • b、周圍沒有婦女和未成年人;
    • c、周圍有婦女,且徵求其同意的。
  • 2、可能發生火災等危險場所內應當禁止吸煙。
3 建議 郵件 Shaoyong 第18條
  • 建議以主管部門為主負責控煙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之外的執法隊伍抽查控煙執法情況。
4 建議 郵件 楊宗綿 第5條
  • 1、應禁止在任何場所的廂式電梯內吸煙;
  • 2、應禁止在校車以及大賣場免費班車上吸煙;
  • 3、應禁止在劇場內和公交車廂內吸煙。
5 建議 郵件 王兆孫 第10條
  • 所有辦公場所室內應禁止吸煙
6 建議 郵件 市民 第9條
  • 餐飲場所應全面禁止吸煙,其排油煙出口應距離居民一百米以外。
7 建議 郵件 市民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 建議明確第20條、第21條和第22條的有關部門,如明確飯店對在禁煙區吸煙的個人的處罰權。
8 建議 郵件 市民 第5條
第18條
第21條
第22條
  • 1、建議加大對個人的處罰力度;
  • 2、草案關于禁煙場所的經營單位管理的規定操作性差;
  • 3、第22條沒有明確各個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執法權,建議增加;建議明確上級行政部門對下級行政部門控煙的執法權。
9 建議 郵件 市民 第5條
  • 本條應考慮教師的抽煙權利,不應在學校全面禁煙。
10 建議 郵件 劉恩泉 第19條
第20條
  • 建議增加:設立專用基金帳戶核撥禁煙費用。依據本條例實施的罰款必須按規定上繳,並出具罰款收據;
  • 建議增加1款:設立禁煙協管員在禁煙區協助禁煙。
11 建議 郵件 湯成 第5條
  • 公園、綠地、植物園、動物園(包括野生動物園)等向公眾開放的園林內應當禁止吸煙
12 建議 郵件 市民 第9條
  • 建議明確規定設立非吸煙區的面積應占控煙場所總面積的比例
13 建議 信件 市民 第5條
  • 高層居民樓電梯內應當禁止吸煙
14 建議 信件 市民 第5條
  • 社區老年娛樂活動室(如棋牌室)應當禁止吸煙
15 建議 郵件 楊先生 第18條
第6條
第8條
第9條
第22條
  • 1、建議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控煙監督管理」的具體含義;
  • 2、建議增加「吸煙區應有良好通風設施」的規定;
  • 3、建議增加未按照規定設置統一的禁煙標誌的罰款數額;
  • 4、建議提高罰款數額,單位為50000元,個人為1000元。
16 建議 郵件 初花日本料理
  • 應加大控煙力度,希望早日實行公共場所全面禁煙。
17 建議 郵件 市民 第4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 1、建議明確「有關部門」;
  • 2、建議明確立法目的、控煙責任人、處罰主體。
18 建議 郵件 季慶 第9條
第10條
第5條
  • 1、建議控煙條例應更嚴厲,如第九條應規定強制措施;
  • 2、建議餐飲場所劃分吸煙和不吸煙餐廳,對禁煙餐廳應採取鼓勵措施;
  • 3、建議國家機關室內應禁止吸煙;
  • 4、建議增加控制煙草廣告的規定。
19 建議 郵件 三哲檔案有限公司 第5條
  • 建議電梯內禁止吸煙
20 建議 信件 樂女士 第5條
  • 1、建議規定禁煙區應安裝「煙霧報警器」,如醫院、幼兒園等,一些禁煙場所的煙霧報警器應連接「110」;另一些禁煙場所的煙霧報警器可以不連接「110」,如證券公司營業部、學校等。在安裝煙霧報警器的場所張貼「此處安裝有煙霧報警器」等告示;
  • 2、建議執法部門應嚴格執法。
21 建議 信件 鄔顯德 第20條
第22條
  • 1、建議本條(三)修改為:「對在禁止吸煙區的吸煙者未按規定給予處罰,並責令其停止吸煙」;
  • 2、建議明確有關部門;
  • 3、建議將第20條修改為:「由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按本條例的精神對違法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2 建議 郵件 mp2citiz 第5條
  • 建議電影院禁止吸煙
23 建議 郵件 徐玉鑫 第5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 1、建議增加:(十一)其他公共場所。包括老年棋牌活動室、網吧等公共場所。
  • 2、建議明確執法主體,如明確有關部門。
24 建議 郵件 dushuxian 第22條
  • 建議解決執法難的問題,如明確對在禁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個人進行處罰的主體、程序等。
25 建議 傳真 上海市總工會 第1條
第3條
第7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 1、建議將「公眾」修改為「公民」;
  • 2、建議刪除第7條的「應當」;
  • 3、建議明確有關部門。
26 建議 傳真 林老師(香港居民)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 1、建議規定在禁煙場所張貼禁煙圖標,並在圖標下方標明投訴、舉報電話號碼;
  • 2、建議明確有關部門。
27 建議 傳真 凌順康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 建議明確有關部門,如輪渡禁煙處罰主體等
28 建議 信件 石樹 第5條
  • 建議規定證交所禁止吸煙
29 建議 信件 董培鏡
  • 建議將公園納入條例調整範圍,規定在公園設立吸煙區和非吸煙區
30 建議 信件 李亞羽 第15條
第9條
第10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 1、建議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罰款的10%獎勵;
  • 2、建議刪除提倡和鼓勵;
  • 3、建議國家機關應禁止吸煙;
  • 4、建議明確健康教育委員會對本市控煙工作情況的公布方式、程序等;
  • 5、建議明確有關部門;
  • 6、建議處罰主體、方式。
31 建議 傳真 市民 第5條
  • 建議應明確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禁止吸煙
32 建議 信件 宋景文 第5條
  • 建議居民樓走廊應禁止吸煙
33 建議 郵件 市民 第7條
  • 1、建議吸煙區不僅應設立良好的通風設施,並應完全封閉;
  • 2、建議所有旅館內都應開設一定比例無煙客房。
34 建議 郵件 陳林 第22條
  • 1、建議條例修改為禁止吸煙;
  • 2、建議借鑑新加坡執法經驗,對違反禁煙規定並不聽勸阻的個人,可採取打110報警、在報紙和電視曝光等措施。
35 建議 郵件 姚瑞榆 第5條
第9條
第16條
第18條
  • 1、建議規定黨政年青的主要領導幹部帶頭戒煙;
  • 2、建議規定醫務工作者、教師帶頭戒煙;
  • 3、建議規定,在新製作的電影電視劇中,控制吸煙的鏡頭;
  • 4、建議餐館內全面禁煙;
  • 5、建議加強控煙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市民勸告吸煙者遵守控煙條例;
  • 6、建議認真落實控煙執法和監管措施。
36 建議 信件 上海市政協 第1條
第4條
第5條
第16條
第20條
第22條
  • 1、建議將第1條的「對他人的危害」修改為「對他人和環境的危害」;
  • 2、建議明確第4、20條「有關部門和單位」;
  • 3、建議突出第5條的重點、加大學校、醫院和會場的執法力度;
  • 4、建議電梯應禁止吸煙;
  • 5、建議提高個人罰款數額;
  • 6、建議增加農民工群體控煙的規定;
  • 7、建議加大控煙宣傳教育,尤其是青少年吸煙人群;
  • 8、建議引進執法成本概念,進行控煙執法預算。
37 建議 郵件 王立基(上海市糧食局) 第5條
第7條
第9條
  • 1、建議第7條第1款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修改為「本市星級旅館室內應當禁止吸煙」;第2款修改為「有條件的旅館可以設置專門的吸煙客房」。
  • 2、建議第9條第1款修改為「本市餐飲經營場所(含大堂、包廂)應當禁止吸煙。」;第2款修改為「有條件的餐飲經營場所可以設立吸煙區,吸煙區應當具有良好的通風

設施。」

  • 3、建議增加1條:「各類樓宇的電梯內應當禁止吸煙。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宣傳,對電梯內吸煙者予以勸阻。」
38 建議 郵件 上海市律師協會 第9條
第11條
第18條
第22條
  • 1、建議第9條修改為「不禁止吸煙的餐飲業經營場所,應當設立吸煙區和非吸煙區,違者將予以處罰。吸煙區應當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 2、建議第11條增加有權設立禁煙區域的主體。如:相關主管部門、公共場所負責人、管理人、共有人等。
  • 3、建議第18條增加第2款:「各主管機關對於控煙工作的管理處罰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 4、建議第22條修改為「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確定的職責,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屢次吸煙者可按次連續處罰。」
39 建議 傳真 第9條
第14條
  • 1、建議吸煙區與非吸煙區應完全分開;
  • 2、建議禁煙標誌上增加有關部門的監督電話號碼。
40 建議 郵件 包迪生(BDS控制吸煙工作室) 第5條
  • 1、建議根據《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8條的規定和國外一些國家控煙立法實踐,應當禁止公園吸煙;
  • 2、建議第5條第9款修改為:「200平方米營業面積以上的的餐飲經營場所應當設立禁煙區,禁煙區不少於營業面積的50%。」
41 建議 郵件 陳四益 第5條
  • 1、控煙條例草案的規定無法適應《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公約要求,建議條例應當更加嚴格;
  • 2、根據《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其《實施準則》規定,許多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尚未納入草案當中;
  • 3、建議公共場所控煙力度應考慮兩種因素:一是煙草危害的嚴重後果;二是人們習慣的力量。兩者相比,要以人為本,首先考慮前者。
42 建議 傳真 厲明(446號市人大代表)
  • 建議條例名稱中的「控制吸煙」修改為「禁止吸煙」。

註:8月21日至9月7日共收到來信、傳真和電子郵件共42件,包括來信9件、傳真7件、電子郵件26件,對草案提出了87條修改意見和建議,主要涉及立法目的和名稱、禁止吸煙場所範圍、明確有關部門、執法體制、禁煙宣傳教育、控煙單位職責和職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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