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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市區人民委員會擬拆除城隍廟部分物件的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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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縮小城隍廟對人民群眾的影響,擬拆除
廟內菩薩、匾額、銅鼎、山門等封建
迷信物件的請示報告

(64)南會李字第79號
上海市南市區人民委員會
1964年10月21日

市人民委員會:

根據區委指示,關於進一步縮小「城隍廟」對人民群眾的影響問題,我會作了多次研究,現將我會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全部拆除十王殿、星宿殿。廟的西部二樓是十王殿,三樓是星宿殿,全部拆除。兩殿的菩薩除少數確有保留價值的暫由廟管會保存,留在以後再行處理外,其餘全部銷毀。在拆除之前,可按原樣拍一些照片作為資料。空出房屋委託房產公司出租,由豫園管委會會同商業部門安排商場等。

二、大殿前門有正南門和東西兩首邊門。大殿西首邊門予以封閉,用磚砌牆填沒,正南門用木板門關閉,只開東首邊門。

三、霍光殿前的八個皂隸全部銷毀。對廟內匾額儘量拆除,並將廟內有關歌頌封建迷信的文字全部去除。

四、大殿前面的銅鼎予以銷毀,銅料由國家回收。碑亭予以拆除,石碑防止豫園保管。五對石獅子移放到其他公園。方浜東路進廟的門樓和六扇大門(都畫着神鬼)予以拆除。廟前的旗杆也相應銷毀。(其中城隍廟山門,石碑等在一九五九年定為乙級文物)

五、調整商業布局。對方浜東路殿前的一段商攤儘可能地另行安排場所,放入室內,這樣可以讓出一條路來,以利豫園市場的進出交通方便。對有些不能遷移的商攤再作合理安置。如飲食攤向兩旁的店內移,小商品攤放到殿前正門口等。

為了使這一工作迅速能進行,我們提出以下幾點措施:

(一) 召集有關方面建立一個專門小組,具體處理該項工作。

(二)對群眾的政治思想工作方面,由豫園街道黨委負責對地區居民進行教育;廟內工作人員以及宗教界人士,我們建議請市宗教局協助進行思想教育工作。

(三)原來廟內的工作人員有十人,經過以上工作後可多餘四、五人,除其中個別的因年老動員退休外,其餘的由區財辦及手工業局方面進行研究,儘量予以安排。

(四)拆毀工程由房地部門建築工程隊承擔,所需費用,以銅鼎和六扇大門出售之款作為經費。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擬在本月下旬即行動手處理。

特保請批示。

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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