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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刑初1323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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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滬0110刑初1323號

2021年1月28日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滬0110刑初13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某,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仡佬族,戶籍在貴州省遵義市,暫住山東省青島市。

辯護人徐仕敖、楊永,貴州於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0〕5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於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潔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某及其辯護人徐仕敖、楊永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鄒某某(微信暱稱「wow」)通過「potato」聊天軟件發布出售專注達藥品的廣告,後購毒人員劉某某通過微信與鄒某某約定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交易一瓶專注達。2020年7月31日,劉某某通過鄒某某發送的「閒魚」鏈接下單,並用支付寶支付毒資,後鄒某某通過順豐速遞將專注達送達至劉某某位於本市楊浦區霍山路的收貨地址。

2020年8月3日,民警在該快遞包裹內查獲一瓶淨重為3.95克的專注達;同年9月16日,民警在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蓮花山小區梧桐墅旅社318室抓獲被告人鄒某某,並在其住處查獲一瓶淨重3.94克未拆封的專注達及三粒其自食剩餘的淨重0.78克專注達。經鑑定,上述被查獲的專注達藥品中均檢出哌醋甲酯成分。被告人鄒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販賣國家第一類精神管制藥品哌醋甲酯7.89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解,其因劉某某自稱有精神疾患才向劉出售專注達,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楊永辯稱,被告人鄒某某出於醫療目的而向劉某某出售專注達,不具有販賣毒品的目的,不應認定販賣毒品罪,公安機關查獲專注達後未按規定封裝,無法證明搜查、扣押的專注達與稱量、鑑定的專注達具有同一性。

辯護人徐仕敖提出,涉案的專注達都被繳獲,未流向社會及造成危害,從被告人鄒某某住處查獲的專注達是其用於本人服用,不能認定在販賣毒品數量中,鄒某某無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且如實供述涉案事實,願意積極退贓,如最終認定鄒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請求予以從寬處理且適用緩刑。

公訴人答辯,被告人鄒某某明知專注達是國家一類精神管制藥品而販賣,無證據證明鄒某某是出於醫療目的;鄒某某在網絡上打廣告加價販賣管控的精神藥品且已寄出,具有社會危害性;公安機關扣押、稱重等全過程,鄒某某均在場並在相關筆錄及清單等材料上簽名確認,故不能否定證據的真實性。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某(微信暱稱「wow」)通過「potato」聊天軟件發布出售專注達鹽酸哌甲酯緩釋片(簡稱專注達)的廣告,2020年7月下旬,劉某某通過「potato」聊天軟件與鄒某某取得聯繫並互加微信,雙方約定由鄒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向劉出售專注達一瓶。同年7月31日,劉某某使用鄒某某發送的「閒魚」鏈接下單,並通過支付寶向鄒某某付款人民幣900元,由鄒某某通過快遞將專注達一瓶發往位於本市楊浦區霍山路的劉某某收貨地址。同年8月3日,民警從劉某某快遞包裹內查獲專注達一盒;同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在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長江西路蓮花山小區梧桐墅旅社318室抓獲被告人鄒某某,查獲未拆封的專注達一盒及已拆封專注達一瓶。

經查,從劉某某快遞包裹及被告人鄒某某處查獲的專注達各一盒,每盒內有一瓶計15粒規格為18毫克的專注達片劑,經公安機關稱重,兩盒中的專注達片劑淨重合計分別為3.95克、3.94克;鄒某某處已拆封的專注達藥瓶中有鄒某某服用剩餘的片劑3粒,淨重合計0.78克。經鑑定,上述被查獲的專注達中檢出哌醋甲酯成分。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鄒某某在親屬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2020年7月28日,暱稱「wow」的微信好友同其互加微信,對方向其兜售含有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成分的專注達,之後其通過「wow」發送的閒魚鏈接下單,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向「wow」購買專注達一瓶,「wow」通過「順豐速運」將該藥品寄送到其位於本市楊浦區霍山路的收貨地址,對方發貨地址在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蓮花山小區梧桐墅旅社等情況。

2.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清單、「potato」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賬號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閒魚」交易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快遞照片,證明被告人鄒某某(微信暱稱「wow」)通過「potato」聊天軟件發布出售專注達的廣告,並與劉某某通過「potato」、微信、閒魚等軟件聯繫,進行交易、完成支付及快遞信息等情況,鄒某某與劉某某在2020年7月28日、29日的聊天記錄中,劉某某問「方便留電話嗎」,鄒某某答「。我就不留了。不安全」,劉某某問「你說不安全,我就安全麼?」鄒某某答「。安全啊。你只是買」「我是賣。性質都不一樣」,劉某某稱「我幾個朋友都玩這個」,鄒某某說「哥們。我吃了這藥有點嗨。」,劉某某則說「我就是要這個效果啊」等等,劉某某下單付款之前並無自稱精神疾患等情況。

3.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工作情況》,證明案發及被告人鄒某某於2020年9月16日在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長江西路蓮花山小區梧桐墅旅社318室被抓獲歸案,在其處查獲的專注達藥品由辦案民警妥為保管並帶回公安機關等情況。

4.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清單、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提取筆錄、稱重、取樣筆錄及相關藥品等的照片、上海市浦東新區計量質量檢測所檢定證書、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證明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鄒某某用於交易的手機一部,從劉某某快遞包裹及鄒某某處各查獲專注達一盒,涉案專注達為瓶裝(外有包裝盒),藥品規格18毫克,每瓶含鹽酸哌甲酯緩釋片15粒,經公安機關稱重,兩盒專注達淨重分別為3.95克、3.94克;另從鄒某某處查獲的已拆封專注達藥瓶中有鄒某某服用剩餘的片劑3粒,淨重合計0.78克。經鑑定,上述被查獲的專注達片劑中檢出哌醋甲酯成分。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且與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相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非法出售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鄒某某依法應予處罰。對於被告人鄒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等均在量刑中予以考慮。公訴機關關於鄒某某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鄒某某退出違法所得,故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某及其辯護人關於劉某某有精神疾患,鄒某某出於醫療目的而出售精神藥品給劉某某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關於查獲與稱量、鑑定的專注達的同一性問題,公安機關已出具說明,被告人鄒某某亦在相關筆錄、清單及證物照片等材料上簽字確認,相關證據內容客觀、真實,應予認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並非販毒人員用於販賣,其行為另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對於已開封藥瓶中的3粒專注達片劑,被告人鄒某某供述是其本人吸食剩餘,該解釋具備一定合理性,公訴機關認定販賣數量(7.89克)時已將其扣除,但無充足證據表明從鄒某某住處查獲的其餘專注達並非用於販賣,辯護人要求進一步扣除該部分數量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同時,對於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專注達藥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曉東
人民陪審員  馮晶晶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童曉婧
書 記 員  蔣 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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