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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驗外人入境護照查驗員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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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驗外人入境護照查驗員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4月24日
1935年4月24日於上海市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 上海市政府

  一 查驗外人入境護照依據民國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公布之查驗外人入境護照規則及施行細則行之

  二 查驗外人入境護照之查驗員應遵守前項公布之規則及施行細則並依照以下各條辦事細則之手續辦理之

  三 查驗員查驗護照地點定為吳淞與上海兩處

  四 查驗員應依照海關規定船隻入口時間於船抵吳淞口或上海時執行其查驗護照任務

  五 凡由外國來上海之各輪船船主應於途中先將本局所發之查驗表使旅客逐一填就俟查驗員登船時交出以憑核對

  六 查驗員收得船主交來之查驗表後應即在頭等會客室內查驗頭二等旅客(除日本人)之護照並核對其照片是否與該旅客容貌相符

  七 查驗員於頭二等旅客護照查畢後應囑船主將該船三四等旅客齊集艙面每人各持其自己護照分兩行對列而立以憑逐名查驗

  八 查驗員如查有旅客護照因特殊情形未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加簽者應即將該項護照扣留掣給收據交該持照人收執俟全船查畢後再將該項護照帶回交由副主任轉呈到局函請該管領事證明後再予加簽令該持照人投局領回

  九 船上員役如須登岸者應由船主繕具名單交查驗員收存然後方可許其登岸

  十 貨船上如載有旅客者應由該貨船之船公司預為申請派員查驗其查驗手續與前一律辦理

  十一 查驗員遇有應阻入境之外人即暫行看守如該外人有能力出境得於原船出口時令其出境若無力出境應即用電話報由主任轉請科長電知就近之該管領事館派員帶回辦理

  十二 查驗員遇有應阻入境而無力出境之外人如系無約國人民則視其護照系何有約國所發即交何國領事辦理之

  十三 查驗外人入境護照應於外來船隻駛入本國之第一口岸行之但在全國各口岸未同時舉行查驗以前凡由外國駛抵吳淞及上海之船隻均須一律由本局派員查驗

  十四 查驗員查驗護照時以三人為一組一人查驗護照一人核對查驗表及旅客簿一人加蓋驗訖戳記

  十五 查驗員應將每日工作情形填表由副主任送請主任科長轉呈局長鑒核

  十六 查驗員查驗護照時每組得帶同警長一人警士二人協助辦理

  十七 查驗員查驗護照時應著本局制服並佩證章以資識別。

  十八 查驗員服務時間容貌衣服均須整潔並應以和平誠懇之態度執行職務

  十九 查驗員遇有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發生時應速報主任科長轉請局長核示處理之

  二十 本細則自呈奉市政府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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