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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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
滬綠容〔2014〕179號
作者: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有效期:2014年5月28日—2019年4月1日(不含本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關於印發《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4-05-28. 
關於印發《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的通知
滬綠容〔2014〕17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貫徹《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相關規定和要求,明確和固化本市分類標準和分類方式,現將《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編輯]

1 總則[編輯]

1.1 目的意義[編輯]

  為有效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切實執行《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落實源頭分類責任,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配置,提高分類投放實效,制定本目錄及相關要求。

1.2  適用範圍[編輯]

  本目錄適用於上海市市域範圍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住宅小區、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以及各類公共場所。

1.3  適用時間[編輯]

  本目錄及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並根據《辦法》及本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適時修訂。

2 分類目錄[編輯]

2.1 制定原則[編輯]

  本目錄依據《辦法》,根據材質等對分類類別進行細化說明,並對產生頻率較高的實物進行列舉,便於市民分類投放。

  各區縣可根據回收企業及物流組織實際情況,在保證回收渠道暢通的基礎上,增加實物列舉,如利樂包、塑料袋等,制定具有本區特色的分類目錄。

2.2 基本分類類別及定義[編輯]

  本市日常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和干垃圾。

2.2.1 可回收物[編輯]

  是指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

2.2.2 有害垃圾[編輯]

  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藥品等廢棄物。

2.2.3 濕垃圾[編輯]

  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

2.2.4 干垃圾[編輯]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2.3 各類別說明及實物列舉[編輯]

表2-1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類別細化說明及實物列舉
類別 說明 實物列舉
可回收物 廢塑料 飲料瓶、洗髮水瓶、食用油桶、酸奶盒、塑料碗(盆)、塑料玩具等
廢紙 紙板箱、報紙、信封、打印紙、廣告單等
廢玻璃 酒瓶、窗玻璃、藥瓶、醬油瓶、調料瓶等
廢金屬

(銅、鐵、鋁等)

易拉罐、金屬元件、奶粉桶等
廢舊衣物 衣服、床單、棉被、鞋、毛巾、毛絨玩具等
電子廢棄物 電視機、洗衣機、空調機、冰箱、電腦、照相機、手機、充電器、兒童電動玩具、遙控器、光盤、數字音樂播放器、U盤等
有害垃圾 廢電池

(含汞、鎳氫、鎳鎘電池等)

充電電池、紐扣電池、蓄電池
廢熒光燈管 含汞熒光燈管、節能燈
其他 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油漆桶、殺蟲劑罐、X光片等感光膠片
濕垃圾 糧食及其製品 米、面、豆類等其他穀物及其加工食品
蔬果 瓜、綠葉菜、根莖蔬菜、菌菇等蔬菜以及各類水果的果肉、果皮等
肉蛋 雞、鴨、豬、牛、羊肉、蛋以及肉蛋加工食品
水產 魚、蝦、貝類(硬殼須去除,並納入干垃圾)及其加工食品
罐頭食品 罐頭食品的內容物,如:午餐肉等
調料 糖、鹽、味精、澱粉、辣醬等各類醬料
零食 糕餅、糖果、堅果、奶酪
乾貨 風乾、晾曬的食品,如:干香菇、紅棗、桂圓乾等
沖泡飲品 速溶飲料粉末、茶包、茶葉渣、中藥渣
盆栽植物 花卉、枝葉
其他 各類過期食品、食物殘渣及寵物飼料
干垃圾 除上述三類外的垃圾,類別分辨不清的垃圾。常見餐巾紙、衛生間用紙、尿不濕、薄型塑料袋、污染較嚴重的紙張、灰土、大骨(如:豬腿骨)、貝殼、陶瓷碎片等。

說明:

  (1)濕垃圾中所列舉的實物均包括未食用和食用後殘餘的;

  (2)有包裝的物品須按照歸類將包裝物和內容物分開投放(除藥品)。

  (3)立體包裝須壓扁投放。

  (4)盆栽植物須去盆、去土投放。

3 分類收集設施配置要求[編輯]

3.1 設置原則[編輯]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要從便利市民投放、便於實現垃圾分類實效的角度出發,按照統一的分類標準,考慮不同場所各類垃圾產生量、產生頻率以及垃圾投放與收集點的差異,進行合理配置。

3.2 分類收集容器類別要求及擺放位置原則[編輯]

3.2.1 住宅小區[編輯]

  住宅小區應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3.2.1.1 濕垃圾、干垃圾容器設置應根據住宅小區原生活垃圾投放習慣,兩類收集容器成組擺放。

  垃圾箱房集中投放的住宅小區,在每個箱房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容器數量可根據產生情況配置;

  樓道口投放的住宅小區,原設置垃圾投放點的樓道口成組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鼓勵根據實際情況並點設置;

  樓層投放的住宅小區在每個樓層成組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樓道條件無法滿足的,可在每兩個樓層交錯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倡導樓層撤桶後集中投放。

3.2.1.2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應選擇小區內較方便位置擺放,如居民出入道路兩側、公共休閒區等,一般每200戶居民設置一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2.1.3 單位和學校生活區容器配置要求參照住宅小區相關內容。

3.2.2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編輯]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3.2.2.1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於投放方便的公共區域,一般每個辦公樓層設置一組,或明確投放地點。企事業單位分類收集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妥善存放,並在達到一定量後聯繫經備案或有資質的企業上門收運。

3.2.2.2 濕垃圾產生量較大(每日產生量30升以上)的有食堂的單位等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一般放置於產生濕垃圾的餐廳、休息區等位置,濕垃圾產生量較小的單位可減少或不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已有餐廚垃圾專項收運服務的單位,可將收集的濕垃圾交由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收運;其餘單位可向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由綠化市容部門安排濕垃圾專項收運服務。

3.2.2.3 干垃圾收集容器根據原投放習慣設置。

3.2.2.4 菜場在每個垃圾投放點成組擺放濕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至少一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2.2.5 學校教學區根據實際情況,在合理位置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收集容器,如每幢教學樓出入口,干垃圾收集容器按原投放習慣設置。

3.2.3 公共場所[編輯]

  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成組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公園、客運站等公共場所應在餐飲區、小賣部、遊客集中休息區等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區域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3.2.4 特殊要求[編輯]

  有細化分類要求的區域可根據實際,增設分類收集容器,如:細化可回收物分類投放品種,增設廢紙張、飲料瓶、廢玻璃、廢舊衣物、電子廢棄物等專用收集容器;細化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品種,增設廢熒光燈管等專用收集容器。

3.3 相關配套設施要求[編輯]

3.3.1 新建的住宅小區應按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間或小型壓縮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間或小型壓縮式收集站應分別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可配置可回收物壓縮打包設備。配置小型壓縮式收集站的,應至少配置2個壓縮箱,分別收集濕垃圾和干垃圾。

3.3.2 現有住宅小區的生活垃圾容器間或小型壓縮式收集站應分別配置有害垃圾、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現有小型壓縮式收集站僅按一機一箱配置的,應按照錯時收集方式,或按照區域共享原則由就近不同收集站,實施濕垃圾或干垃圾的壓縮收集。

3.3.3 生活垃圾通過短途駁運方式進入公用的小型壓縮式收集站的,小區業主或物業應使用桶、人力車、電動車等適當機具,將小區投放點的生活垃圾分類短駁至小型壓縮式收集站,杜絕混裝。

3.3.4 除新建全裝修並配置有廚房食用垃圾粉碎機的住宅外,其他居住小區在具備場地、電力及上下水等條件下,宜配置有機垃圾生化處理機或濕垃圾集中粉碎設備,就地消納居民分類的濕垃圾。

3.3.5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按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間或小型壓縮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間或小型壓縮式收集站應根據需要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並可配置可回收物壓縮打包設備。

3.4 收集容器規格[編輯]

  住宅小區的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選用120升、240升規格,以滿足居民投放和收運為前提,也可根據實際選用60L垃圾收集容器。

  企事業單位公共區域的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選用60升、120升規格。

  住宅小區、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區域的收集容器規格,應按照與收運銜接的要求配置。

  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規格參照《上海市道路、公共廣場等廢物箱配置導則》(滬容環〔2006〕85號)設置。

3.5 標識及標誌色[編輯]

3.5.1 分類收集容器標誌色要求[編輯]

  生活垃圾分類容器整體或局部應體現對應標誌色,具體顏色如下:

  (一)可回收物:藍色,PANTONG 541 C

  (二)有害垃圾:紅色,PANTONG WARM RED C

  (三)濕垃圾:棕色,PANTONG 4715 C

  (四)干垃圾:黑色,PANTONG BLACK C

  針對3.3中各場所進一步細化的品種,都使用對應類別的容器標誌色,標識參照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2003)。

3.5.2 分類標識要求[編輯]

3.5.2.1 分類收集容器、分類收運車輛(含短駁車輛)均應根據收集、運輸垃圾品種配置相應分類標識,標識樣式見附件1、附件2。

3.5.2.2 分類收集容器的標識應粘貼於容器正面,標準分類收集容器應採用標識尺寸如下:

分類收集容器 標識尺寸
240L 長300MM*高450MM
120L 長270MM*高405MM
60L 長180MM*高270MM
A類廢物箱 長270MM*高405MM
B類廢物箱 長270MM*高405MM

  非標準分類收集容器,可將標識等比例縮放,但應保持標識清晰醒目。

3.5.2.3 各類收運車輛分類標識應粘貼於兩側車門和車箱兩側,車門標識應至少占1/4以上面積,車箱兩側標識應至少占1/3以上面積,三輪車等不適合張貼標識的駁運機具可採用掛牌形式,明確駁運品種,杜絕混裝。

3.5.2.4 分類標識應為防水材料印刷,粘貼應平整、無氣泡,也可將標識直接印於桶身或車身印刷標識顏色可為單色。

3.5.2.5 本要求實施後,本市原分類標識及要求等相關文件廢止,已使用標識可延續使用至下次更新。

4 分類投放要求[編輯]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和干垃圾等須按照所設置的分類容器對應投放。

4.1 可回收物投放要求[編輯]

  鼓勵居民直接將可回收物納入再生資源回收系統,如需分類投放應儘量保持清潔乾燥,避免污染,輕投輕放。其中:

  廢紙應保持平整,立體包裝物應清空內容物,清潔後壓扁投放。

  廢玻璃有尖銳邊角的,應包裹後投放。     

4.2 有害垃圾投放要求[編輯]

  有害垃圾投放時,應注意輕放。其中:

  廢舊燈管等易破損的有害垃圾應連帶包裝或包裹後投放。

  廢棄藥品應連帶包裝一併投放。

  殺蟲劑等壓力罐裝容器,應破孔後投放。

  在公共場所產生有害垃圾且未發現對應收集容器時,應將有害垃圾攜帶至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地點妥善投放。

4.3 濕垃圾投放要求[編輯]

  濕垃圾應從產生時就與其他品種垃圾分開收集,投放前應儘量瀝乾,其中:

  純流質的食物垃圾,如:牛奶等,應直接倒進下水口。

  有包裝物的濕垃圾應將包裝物去除後分類投放,包裝物應投放到對應的可回收物或干垃圾收集容器。

  盛放濕垃圾的容器,如:塑料袋等,在投放時應予去除。

4.4 干垃圾投放要求[編輯]

  凡未列入本目錄或成分複雜難以分辨類別的生活垃圾,投入干垃圾收集容器。

5 附件[編輯]

附件1    分類收集容器分類標識樣式[編輯]

(圖:可回收垃圾) (圖:有害垃圾)

(圖:濕垃圾) (圖:干垃圾)

附件2:分類收運車輛分類標識[編輯]

(圖:可回收物專用收集車) (圖:有害垃圾專用收集車)

(圖:濕垃圾專用收集車) (圖:干垃圾專用收集車)

(圖:玻璃專用收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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