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民終11115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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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6民初第33674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滬02民終11115號

2019年2月14日於上海市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滬02民終111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杜艷,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吉明,北京市金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朝棟,北京市金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蔡徐坤,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詹德強,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薇,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蔡徐坤其他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6民初336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31日自願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上訴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本訴及反訴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0元,由上訴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趙 俊

審 判 員  周 喆

審 判 員  熊 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夏 歆


附:相關法律條文[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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