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5刑初23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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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滬0105刑初239號

2018年11月27日於上海市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滬0105刑初2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燕,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本市,住本市。

辯護人王童愚,上海紐邁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宸,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碩,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遼寧省遼陽市,住本市。

辯護人沈岱青,上海正義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微,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住本市漕寶路1467弄靜安新城12區。

辯護人朱正慶、李碧思,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廖紅霞,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重慶市,住本市。

辯護人劉澤軍,上海達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穎,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住本市。

辯護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高蘭,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高郵市,住本市。

辯護人余鶯鶯,上海宇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春霞,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本市。

辯護人高建華,上海建領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徐卉,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嵇蘭,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本市。

辯護人李征連、周勇,系上海市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瑞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長檢未檢未刑訴[20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犯虐待被看護人罪,於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5月24日召開庭前會議,同年9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冬生、歐陽昊、尤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訴訟代理人代表應少白、劉嘉倩,被告人鄭燕及其辯護人王童愚、陳宸,被告人梁碩及其辯護人沈岱青,被告人吳微及其辯護人朱正慶、李碧思,被告人廖紅霞及其辯護人劉澤軍,被告人唐穎及其辯護人梁端宏,被告人周高蘭及其辯護人余鶯鶯,被告人沈春霞及其辯護人高建華、徐卉,被告人嵇蘭及其辯護人李征連、周勇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經報請上級法院批准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為解決員工低齡子女看護問題,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攜程公司」)與上海《現代家庭》雜誌社讀者服務部(以下簡稱「讀者服務部」)簽署攜程親子園服務合作協議。2016年3月30日,讀者服務部與上海錦霞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霞公司」)簽署攜程親子園運營服務購買協議,約定由錦霞公司實際負責親子園日常運營。

錦霞公司為籌備攜程親子園項目,與被告人鄭燕簽訂聘用協議,聘期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並於期滿後續聘。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間,錦霞公司分別與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嵇蘭、沈春霞簽訂聘用協議或勞動合同,聘用七名被告人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

被告人鄭燕負責攜程親子園日常管理,七名被告人的工作崗位均由其具體安排。被告人梁碩擔任雲朵班老師,被告人吳微、廖紅霞擔任雲朵班保育員,三人共同負責雲朵班幼兒日常看護工作。被告人唐穎擔任彩虹班老師,被告人沈春霞、周高蘭擔任彩虹班保育員,三人共同負責彩虹班幼兒日常看護工作。被告人嵇蘭作為機動保育員,負責隨時在各班級中頂班。受鄭燕臨時工作安排,2017年8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沈春霞作為保育員在雲朵班頂班;2017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周高蘭作為保育員在雲朵班頂班;2017年9月中旬至10月,被告人嵇蘭作為保育員在彩虹班頂班。

2017年8月上旬,被告人梁碩為管教被看護的幼兒,購買芥末一支。後雲朵班梁碩、吳微、廖紅霞在看護幼兒期間至案發前,對該班多名三周歲左右的幼兒,採用以芥末塗抹在幼兒口部、讓幼兒聞嗅或塗抹幼兒手部、拿在手上恐嚇等方式進行管教。三人均使用芥末或在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次數四百餘次。被告人沈春霞、周高蘭作為保育員在雲朵班看護期間,分別多次以相同方式使用芥末或在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五名被告人均在日常管教中有推搡、拉扯或拍打幼兒等行為,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周高蘭還使用不明液體噴灑幼兒,共計十餘次。

2017年8月下旬,被告人唐穎為管教被看護的幼兒,購買芥末一支。後彩虹班唐穎、周高蘭在看護幼兒期間至案發前,對該班多名三周歲左右的幼兒,採用以芥末塗抹在幼兒口部、讓幼兒聞嗅或塗抹幼兒手部、拿在手上恐嚇等方式進行管教,兩人均使用芥末或在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次數共計數十次。被告人沈春霞、嵇蘭作為保育員在彩虹班看護期間,均以相同方式使用芥末或多次在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被告人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在日常看護中還有多次推搡、拉扯或拍打幼兒等行為。

多名幼兒被採用上述方式管教後,出現哭鬧、恐懼或逃避等表現。

2017年8月底開始,被告人鄭燕明知彩虹班、雲朵班看護人員使用芥末等方式管教幼兒,不僅不予制止,反而多次要求其他被告人對幼兒「做規矩」,並提醒「做規矩」時注意迴避攝像頭。彩虹班案發後,被告人鄭燕專門詢問雲朵班的芥末是否藏好。

2017年11月上旬,被看護幼兒的家長發現幼兒受傷,遂前往攜程公司查看監控視頻,發現看護人員有推搡造成幼兒摔倒、使用芥末造成幼兒哭鬧等行為。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周高蘭、唐穎、沈春霞在對家長的道歉會現場被抓獲。2017年11月12日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鄭燕、吳微、梁碩先後被抓獲。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嵇蘭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告知自己所在處所,並在原地等候抓捕;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廖紅霞在來滬投案途中被抓獲,二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相關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的行為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告人廖紅霞、嵇蘭系自首,被告人梁碩、吳微、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懲處。

訴訟代理人代表提出各被告人具有虐待的故意。

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對各被告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均無異議。

被告人鄭燕辯護人提出鄭燕並未直接使用芥末,亦未要求其他被告人使用,主觀惡性不強,在犯罪過程中未起到主要作用,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梁碩辯護人提出本案各被告人之間無犯意聯絡,不構成共同犯罪,其他人使用芥末時梁碩未參與,梁碩實施的行為次數少,目的是為了管教幼兒,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系初犯,建議對梁碩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微辯護人提出吳微使用芥末多是嚇唬幼兒,未造成幼兒恐懼,尚不構成虐待;沒有證據證明他人使用時吳微明知,故其他人使用芥末時其在場的情況不應計入,對吳微應認定為從犯,建議對吳微從輕處罰。

被告人廖紅霞辯護人提出廖紅霞系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事實,犯罪情節較輕,其文化程度較低,在看護工作中採用了不適當方法,建議對廖紅霞從寬處罰。

被告人唐穎辯護人提出本案非唐穎起意,唐穎經他人介紹後才購買芥末,沒有虐待動機,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有認罪悔罪表現,建議對唐穎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高蘭辯護人提出周高蘭是效仿他人使用芥末,未造成嚴重後果,周高蘭系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周高蘭在本案中未起主要作用,無前科,建議對周高蘭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春霞辯護人提出沈春霞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犯罪情節輕微,主觀上沒有明確的虐待故意,是效仿他人實施了相關行為,系初犯,建議對沈春霞從輕處罰。

被告人嵇蘭辯護人提出嵇蘭系自首,無前科,被採取強制措施至今已起到教育作用,建議對嵇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攜程公司」與「讀者服務部」於2016年2月簽署攜程親子園服務合作協議,以解決公司員工幼兒托育等問題。同年3月,「讀者服務部」與「錦霞公司」簽署攜程親子園運營服務購買協議,由「錦霞公司」實際運營攜程親子園項目。後「錦霞公司」聘用被告人鄭燕負責攜程親子園的日常管理,聘用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嵇蘭、沈春霞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並由被告人鄭燕安排其他被告人分別負責雲朵班、彩虹班看護幼兒工作。

2017年8月間,被告人梁碩購買芥末,後與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等人在看護雲朵班幼兒過程中,不顧幼兒恐懼、逃避,採取用芥末塗抹幼兒口部、手部或讓幼兒聞嗅、持芥末恐嚇等方式對數名幼兒進行管教,期間分別有對幼兒拍打、推搡、拉扯、噴液體等行為。至同年11月上旬,梁碩、吳微、廖紅霞使用芥末共計四百餘次並在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周高蘭、沈春霞使用芥末或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共計數十次。

2017年8月間,被告人唐穎購買芥末,與被告人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等人在看護彩虹班幼兒過程中,不顧幼兒恐懼、逃避,採取用芥末塗抹幼兒口部、手部或讓幼兒聞嗅、持芥末恐嚇的方式對數名幼兒進行管教,期間,唐穎、周高蘭、沈春霞有對幼兒拍打、推搡、拉扯等行為。至同年11月上旬,唐穎、周高蘭使用芥末共計數十次並在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沈春霞、嵇蘭使用芥末或他人使用芥末時在場共計數十次。

2017年8月底至案發,被告人鄭燕在日常工作中明知雲朵班、彩虹班存在對幼兒使用芥末進行管教的情況未制止,而是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其他被告人對幼兒「做規矩」並注意迴避監控。彩虹班涉案事實被發現後,被告人鄭燕還詢問在雲朵班使用的芥末是否藏匿。

2017年11月上旬,幼兒家長通過查看「攜程公司」監控視頻發現相關涉案事實。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周高蘭、唐穎、沈春霞在對幼兒家長的道歉會現場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鄭燕、吳微、梁碩先後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嵇蘭接到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後在原地等候;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廖紅霞在來滬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員查獲,兩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本案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供述,訂單信息照片,證實鄭燕是攜程親子園負責人並負責安排具體工作,梁碩、唐穎購買芥末並與其他被告人在雲朵班、彩虹班看護幼兒期間均有使用芥末等行為,鄭燕明知而未阻止,在日常工作中要求給小孩做規矩並注意迴避監控。

2、證人張某某證言,攜程親子園服務合作協議、運營服務購買協議,攜程親子園會議記錄本,證實攜程親子園項目的相關情況以及錦霞公司招聘鄭燕全權管理攜程親子園的日常事務,鄭燕多次主持親子園工作人員會議並安排、布置相關工作。

3、證人王某、宋某某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接受證據清單,證實2017年11月6日王某與妻子觀看事發時監控視頻發現幼兒被塗芥末,後到彩虹班找到芥末,芥末管上外貼有粉紅色類似塑膠紙的東西,芥末由宋某某送交公安機關。

4、證人周某、胡某某、郭某某等幼兒家長證言,彩虹班、雲朵班幼兒名單,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調取證據清單、相關監控視頻,證實攜程親子園雲朵班、彩虹班幼兒均為3周歲左右,在被看護期間有被塗抹芥末等情況。

5、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證實鄭燕具有幼兒園教師、保育員資格,梁碩、廖紅霞、沈春霞等人分別具有育嬰員、保育員資格。

6、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現場勘驗筆錄,證實攜程親子園的現場設置情況。

7、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案發經過表格、工作記錄,大連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到案經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浜派出所抓獲經過,被告人供述,證實各被告人到案情況。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幼兒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群體,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作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理應遵循托育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為幼兒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長盡到看護職責,但在日常工作中為達到管教的目的,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多次對多名幼兒採取用芥末塗抹幼兒、讓幼兒聞嗅芥末、持芥末恐嚇等方式進行虐待,情節惡劣;被告人鄭燕作為攜程親子園負責管理的人員,明知存在虐待幼兒的行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以制止,放任幼兒被持續虐待後果的發生,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犯虐待被看護人罪罪名成立。本案各被告人均是為了管教幼兒而實施相應的行為,各被告人對本案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梁碩辯護人關於本案不屬共同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吳微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被告人吳微辯護人關於吳微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唐穎、周高蘭、沈春霞不具有到案的主動性,其辯護人關於三名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周高蘭到案後的供述情況,不符合立功的條件,其辯護人關於周高蘭有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廖紅霞、嵇蘭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到案後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各辯護人據此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本案各被告人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在看護工作中實施虐待幼兒的行為,根據犯罪情節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應禁止被告人鄭燕、梁碩、唐穎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從事看護工作;禁止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看護工作。

為維護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燕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梁碩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吳微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廖紅霞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唐穎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六、被告人周高蘭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沈春霞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嵇蘭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禁止被告人鄭燕、梁碩、唐穎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看護工作;禁止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看護工作。

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回到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朱鐵軍

審判員  周偉敏

審判員  顧薛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徐明敏


附:相關法律條文[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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