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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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評價
第三章 依法自主辦學
第四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章 統籌與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教育改革,加快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全面提高本市高等教育質量,提升高等教育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地服務「四個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設、服務國家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高等教育發展以及相關保障、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應當把握正確政治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政府統籌管理、學校自主辦學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原則。
高等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高等教育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思想價值引領貫穿於教育教學全過程,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高等教育事業的統籌管理,將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保障高等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構建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體系,優化高等教育布局結構和資源配置,實現本市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市建立高等教育改革發展議事協調機制,審議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方針和政策,協調解決高等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高等教育工作,推進和實施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
市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制、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國有資產監督、經濟信息化、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高等學校依法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開展自主辦學,接受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建立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並根據辦學定位和社會需求,採取措施全面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參與和支持本市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評價
第九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確定本市高等教育人才培養規模、層次和結構,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體系,高等學校與學科布局,以及本市高等教育發展目標、任務、措施等內容。
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將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作為對高等學校設置調整、資源配置、基本建設和條件保障的依據。
第十條 在本市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符合國家戰略、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以及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制定本市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標準的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本市根據人才培養主體功能、承擔科學研究類型以及學科專業設置和建設等情況,建立健全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體系,引導高等學校明確辦學定位,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人才。
市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制、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地方公辦高校)在分類發展體系中的定位,確定其辦學規模、人員配置標準、財政經費投入等事項,並根據辦學水平分類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通過重點投入、政策支持、資源保障等措施,促進本市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
本市實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學校建設計劃,促進地方高等學校發展,提升地方高等學校整體辦學水平。
本市實施學科建設計劃,重點支持基礎學科、前沿學科、特色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以及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學科發展。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辦學定位、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招生、人才培養和畢業生就業狀況,建立科學的學科專業設置機制,優化學科專業布局結構,提高學科專業建設水平。
市教育行政部門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在國家頒布的本科專業目錄外開展新專業的設置和建設,支持高等學校適時調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和考試科目。
市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範圍內,統籌實施學位授權點的動態調整,支持高等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結合社會需求,主動開展學位授權單位建設以及學位授權點的建設和調整工作。
第十四條 市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引導高等專科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特色發展,推動應用型本科高等學校建設,深化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並建立和完善高等專科和高等職業、應用型本科、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相銜接的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職業培訓和發展、教學崗位職責、教學工作規範、教學獎勵、教授為本科生授課等制度,強化教學激勵機制,並通過加大教學投入力度、創新培養模式和機制、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等措施,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完善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和機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發布質量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本市地方高等學校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的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市教育督導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市地方高等學校規範辦學實施監督、指導,對高等教育發展狀況和高等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情況,應當作為高等教育質量評價的首要內容。
高等學校應當將師德表現作為職務評聘和考核評價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職務評聘和考核評價中的比重。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誠信教育,加強學生思想品德考核。
第三章 依法自主辦學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把人才培養作為中心工作,遵循教書育人和學生成長規律,發揮課堂教學主渠道作用,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提高學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和專業技能,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自主辦學機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實施辦學活動,落實自主管理事項。
高等學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規定報核准機關核准後實施,並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
公辦高等學校應當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設立校務委員會或者理事會,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諮詢、協商、審議和監督。
民辦高等學校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學校決策和監督的機制;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按照規定,自主設置教學和科學研究等內部組織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程序、職權以及治理結構,由高等學校的章程規定。
屬於市人民政府重點支持、依託高等學校成立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在對外業務活動、經費管理、人事管理、招生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其相對獨立的自主權。
地方公辦高校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機構行政負責人,可以不按照行政職級進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其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任職、薪酬以及相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地方公辦高校在人員編制內自主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自主招聘錄用人員,依法訂立或者解除、終止聘用合同。
市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科學核定並動態調整地方公辦高校的人員編制時,應當聽取高等學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公辦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開展評聘工作。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學校建設和發展情況,確定並動態調整地方公辦高校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根據學校辦學定位以及學科領域、研究類型和崗位種類的特點,自主建立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
高等學校實施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的,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標準,促進人才分類發展。
第二十五條 地方公辦高校按照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應本市高等教育行業特點的收入分配製度,科學核定地方公辦高校績效工資總量,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確保教師收入逐步增長。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省部級以上教學和科技獎勵、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於人員的經費、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以及捐贈收入中指定用於人員獎勵等費用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建立並完善教師准入、培訓、考核和流動制度;健全公平競爭、梯隊合理、多元發展的教師職業發展機制;可以根據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自主靈活用工。
高等學校的教師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教書育人,言傳身教,為人師表;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正常學習和生活;引導學生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學校管理制度,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健全職業指導和服務體系,加強創新創業教學和實踐,提升學生就業和創業能力;通過資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支持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對創業學生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或者放寬修業年限;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通過無償許可專利的方式,授權學生使用科技成果,引導學生創新創業。
市教育、發展改革、科技、經濟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大學科技園、產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風險投資基金、社會中介機構等,為學生創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可以在部門預算中自主安排專項經費,支持教學科研人員面向基礎領域、學科交叉領域等開展科學研究活動。
本市鼓勵、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高高等學校對產業轉型升級的貢獻力。
本市鼓勵、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促進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知識創新、理論創新、方法創新,推進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提高決策諮詢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市財政、教育、國有資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高等教育發展需求,完善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優化政府採購審批流程,擴大並規範高等學校對國有資產的自主處置權限。
第四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施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分類管理,支持和引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的發展,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在公用事業價格、用地優惠、稅收優惠等方面,與公辦高等學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依法獨立或者共同舉辦高水平、有特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與高等學校合作共建教學、科學研究機構;向高等學校捐資捐贈,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專業機構自主或者受委託開展高等教育評估。專業機構開展高等教育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不干擾正常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等原則,並接受教育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行業組織參與制定學科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方案和標準,定期發布人才需求預測,參與對學科專業的評估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企業、科學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與高等學校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教師和科研人員的雙向柔性流動,共同開展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實習和實踐基地,參與高等學校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並給予其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社區、科技園區等與高等學校開展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設施的共享合作。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高等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五章 統籌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規劃,科學安排高等教育發展用地,保障高等教育校舍資源。
市發展改革、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公辦高校的建築規劃面積標準,適時調整高等學校建設項目造價標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本區域內高等學校用地和周邊交通、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並加強校園和周邊環境治安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規劃,優化高等教育撥款結構,對地方公辦高校建立以經常性經費投入為主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健全生均綜合定額標準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確保高等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民辦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學校的基本辦學經費,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第三十九條 公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物價、財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學生培養成本、學校類型和層次、學科類別等事項,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公辦高等學校培養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制定公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標準。
民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可以根據教學質量、辦學成本、社會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確定教育收費標準,並通過學校網站、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向社會公示。
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收費標準,根據分類管理、質量導向、成本補償等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物價、財政、教育等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通過社會捐贈、政府競爭性項目經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委託性項目經費、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等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第四十一條 本市設立高等教育投入評估諮詢委員會,對高等教育重大投入政策提出諮詢和評估,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
高等教育投入評估諮詢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權以及議事規則等具體事項,由市教育、財政等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並依法接受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等教育經費使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高等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定期對其投入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績效評估,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結果作為對高等學校財政投入的參考依據。
地方公辦高校實行總會計師委派制度,對地方公辦高校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等中央部門的合作,通過定期會商機制和部市共建協議,支持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部屬高校)改革發展,促進地方高等學校提升辦學水平。
市人民政府依據部市共建協議,引導、監督和參與部屬高校的發展規劃、招生與人才培養、學科布局、校園建設等工作;鼓勵部屬高校與地方高等學校開展合作,支持地方高等學校發展。
部屬高校應當按照部市共建協議,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市財政經費投入使用績效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促進不同類型和層次高等學校之間在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辦學資源共享等方面開展合作,推進師資交流、學生流動、學分轉換。
本市鼓勵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與高等學校通過資源整合、合作共建等方式,聯合招收和培養研究生。市教育行政部門在招生人數、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條 本市積極構建與台灣地區高等教育合作交流平台,支持教育工作者交流教育發展理念,加強學生交流互動,做好招收台灣學生來本市學習、就業工作。
本市建立和完善與港澳高等教育合作交流機制,提升與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水平,推動滬港澳高等教育共同發展。
第四十六條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境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自主開展合作辦學,建立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究中心,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成果推廣。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高等教育規劃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資源和政策支持。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採取措施支持學生赴境外學習、實習,擴大招收來華留學生規模,提高留學生教育質量。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赴境外辦學,參與國際性的教育教學評估、認證以及標準體系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採取措施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國際人才高地建設。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高等學校人才引進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戶、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支持青年教師發展,健全高等學校教師資源儲備和前期職業能力考察機制,通過新進教師選聘和資格培訓、新進青年教師擔任助教等措施支持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區人民政府、高等學校對符合條件的青年教師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教育、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本市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設,建立以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體系。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積極推進智慧校園與智能教育,探索網絡化教育新模式,推廣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等網絡學習模式,面向廣大學習者提供優質遠程開放學習服務。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之間共享優質教育資源,並向社會開放網絡課程等教育資源。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於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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