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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別市公安局請願巡警暫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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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別市公安局請願巡警暫行章程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4月4日
1928年4月4日於上海特別市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 上海特別市政府

  一 凡公共機關暨鋪戶住宅申請本局撥派巡警常川駐衛者作為請願巡警均照此章程辦理其臨時派警照料彈壓者不在此例

  二 凡公共機關暨鋪戶住宅如須請願巡警常川駐衛時應聲明理由先向該管區所隊請求再由該管區所隊據情呈經本局核奪。

  三 請願巡警名數以崗位計算每崗三名如僅供駐衛之職而不站崗者可酌量情形減少

  四 請願巡警制服皮鞋每半年更換一次服裝費按月照章繳納惟當請求撥派時冬季應預繳服裝費四個月夏季應預繳服裝費三個月如需另制皮大衣應再另行繳費

  五 請願巡警月餉照一等發給每名十三元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繳由各該管區所隊轉發但月終時由該管區所隊造冊報局查核

  六 請願巡警人數較多時得申請委派請願巡官巡長巡官月餉四十元巡長月餉十八元並應雇夥夫一名月給工食八元

  七 請願巡官巡長巡警駐所宿舍及一切需用物品應由請願人擔負置備

  八 請願巡官巡長巡警如有不稱職時得由請願人向本管區所隊聲明呈准本局更換之

  九 請願人如無需請願官警駐衛時得聲請撤銷惟服裝須繳局存儲並另繳餉一月以資遣散而示體恤

  十 請願官警應用武裝得由請願人呈准自備是項武裝須將名目號碼報局註冊如撤銷請願官警時作為該管區所隊公物不再發還但請願人日後再請願時得仍發給應用

  十一 請願官警應責成該管區所隊長指揮監督並設立考勤簿隨時抽查

  十二 本章程為本局單行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改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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