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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三次剿匪總攻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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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三次剿匪總攻擊令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7月1日於南昌市

——中華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於南昌——

  • (一)以第二路進擊軍陳誠部之第十一師及第十四師分由南城、黎川向寧都攻擊前進。
  • (二)以第一路進擊軍趙觀濤部之第六師及預備軍第十師衛立煌部由南城、南豐向廣昌地區之頭陂攻擊前進。
  • (三)以第三軍團朱紹良部之第八師及第二十四師分由南豐、新豐向黃陂攻擊前進。
  • (四)以第四軍團蔣鼎文部為左翼集團軍預備隊,於臨川、南城間集結相機策應第一線作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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