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天和大隊關於監督改造壞分子李鳳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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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天和大隊關於監督改造
壞分子李鳳英的制度

1966年7月28日
發布機關:山西省五台縣東天和大隊

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確保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我大隊特制定如下制度,對李風英進行監督改造。

1、監督改造對象每月必須出勤20天,全年投工120個,每月秧肥10擔,每三天掃街一次。

2、必須保證勞動質量,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3、堅決不能讓其在要害部門勞動,不讓其進行單獨流動性的工作。

4、監督改造對象如有來客,必須立即向治保委員會申請登記。

5、不經治保主任批准不得任意外出,要嚴格請假銷假制度,只許規規矩矩,不許亂說亂動。

6、針對其思想情況,採取個別談話的形式,每半月向其進行一次守法教育、政策教育和前途教育,主要內容是講主席著作和形勢。

7、責令其寫出監督改造保證書。

8、監督改造對象必須每半月向治保主任口頭匯報一次思想改造情況,每月書面匯報一次。

9、治保委員會一月向黨支部匯報一次改造情況。

10、每年秋後進行一次評審,表現好,給予鼓勵;表現一般,加強工作;表現壞,及時報公安局處理。

為保證制度有效執行,由三人組成包夾小組:

組長:陳貴和(治保主任,中農,黨員)

組員:張先秀(民兵連長,貧農,黨員)

孫貴和(一隊政治工作員,貧農,黨員)

本制度從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開始執行

東天和大隊治保主任 (印章)

副主任 (印章)

19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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