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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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
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

1962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俗稱「銀行六條」

一、收回幾年來銀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權力,對銀行業務實行完全徹底的垂直領導。經國家批准由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信貸計劃、現金計劃、貸款辦法、結算辦法和其它重要規 章制度,非經總行同意,地方不得自行變更。

二、嚴格信貸管理,加強信貸的計劃性。非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門和企業單位,不得在計劃以外增加貸款。各級黨政機關不得強令銀行增加貸款。

三、嚴格劃清銀行信貸和財政資金的界限,不許用銀行貸款作財政性支出。例如,銀行貸款不准用於基本建設開支、彌補企業虧損、發放工資、繳納利潤、增加福利和「四項費 用」開支。

四、加強現金管理,嚴格結算紀律。不准攜帶現金到處搶購物資,不准開發空頭支票,不准互相拖欠,不准賒銷商品,不准預收和預付貨款。

五、各級人民銀行必須定期向當地黨委和人民委員會報告貨幣投放、回籠和流通,工商貸款,工資支付,企業虧損等情況。

六、在加強銀行工作的同時,必須嚴格財政管理。財政和銀行都要按計劃辦事。誰的支出誰安排,誰的漏洞誰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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