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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黨的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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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黨的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49年12月5日於北京市
發布於1949年12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

按照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5月在北京出版的 《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ISBN 7-5073-0078-1/D·21)第65—66頁(另見中國經濟網上《中國共產黨建國以來文件選編(1949年9月——1950年)》轉載),和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6月在北京再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ISBN 978-7-5073-3268-1)第一冊(全二十冊)第54—55頁(參見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成果總庫」,另見宣講家網)錄入。兩版《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收錄的《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黨的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文字完全相同,文末均標註「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根據《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91年版開頭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1991年4月所作的《出版說明》,「本書中的文獻,大部分依據當時公開發表的或內部公布的版本刊印;一部分後來被收入領導人選集、文集的,依據選集、文集版本刊印。編輯中保持文獻原貌,只對個別明顯有誤的文字、標點進行訂正,對講話記錄稿則進行必要的文學整理。我們在書中還做了少量題解和注釋,題解排在各篇正文首頁的下方,注釋排在各篇正文之後。」根據《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2011年版開頭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2011年5月所作的《再版說明》,「這次再版,內容上除對個別文字、標點、錯漏進行訂正外,均保持原貌。」
和《中共中央文件選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九六六年五月)》中收錄的題為《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的版本(由該版注釋可知,文中「本部」指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該文原署「中宣部」,後改為「中央」)相比,本文錄入依據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版本除了標題不同、開頭沒有主送機關、結尾沒有署名、日期和文件之後的注釋外,在正文也有個別文字和標點上的不同。

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黨的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在中央政府未成立以前,黨的中央宣傳部不得不實際上暫時代替中央政府的文教機關,管理國家的文化教育工作。為了便利工作的進行,在中央宣傳部領導下,近一年來,還組織了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中央出版委員會、中央電影管理局等機構。在過去中央政府還未成立的情況下,這是完全必要的。

現在,中央政府已經成立,管理全國文化教育事務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及其所屬之各部、院、署亦已先後成立。原本部所屬之新華通訊社已改為國家通訊社,廣播事業管理處已改為廣播事業局,均隸屬於新聞總署。本部所屬之電影管理局,已改為電影局,隸屬於文化部。在出版總署下成立了出版局,原本部所屬之出版委員會及其地方組織,應即取消。新華書店改為國家書店,受出版總署的領導。除了上述組織已改屬政府以外,全國的文化教育的行政工作,此後均應經由中央政府文教部門來管理。各地區有關文化教育行政的工作,此後均應經由各地政府及軍管會之文教機關(其組織辦法最近即將由政務院通過)向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員會或適當部門報告和請示。所以需要這樣做,目的在於使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部門,在黨(通過政府黨組)的領導和黨外民主人士的參與下負起管理全國文化教育行政的任務,以便黨的中央宣傳部和各級宣傳部能夠擺脫行政事務,集中注意於黨內外的思想鬥爭,黨的宣傳鼓動工作的領導和黨的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而這些方面的工作,中央宣傳部和各級宣傳部長期間是作得非常薄弱,必須堅決加強的。

至於文化教育方面之重大問題,各地區仍須依照一九四八年一月七日中央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補充指示,一九四八年六月五日中央關於宣傳工作中請示與報告制度的決定,以及一九四八年九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於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委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的決議等文件的規定,經過黨的系統,向中央報告和請示。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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