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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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理的通知
中發〔1984〕9號
1984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也要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十二大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組織的一切活動都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這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守的一個基本原則,必須引起各級黨委高度重視。1983年9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和其他行政領導職務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的通知》以後,已經引起各地黨委的重視,不依法辦事的現象有了較大好轉。但是,仍然有一些同志對幹部任免的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不熟悉、不習慣,甚至怕麻煩,因而,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做法時有發生。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對經黨委審查同意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名單有不同意見,黨委仍堅持要保證通過,甚至批評人大常委會提出不同意見是「同黨委唱對台戲」。特別是在市、縣機構改革中,調整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甚至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有的地方未經人大選舉或人大常委會決定就公布任命。這些都是很不應該的,也是很錯誤的。這些違背憲法或法律的做法,既損害了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也損害了黨的威信,造成工作被動,影響很不好。

為此,中央重申: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所有宣傳單位,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任免,都要在組織手續、法律程序完備後,才能公布。

中央認為有必要指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各級黨委審查同意、須由各級人大選舉產生或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的人選,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提出不同意見。對這些意見,有關的黨委應該認真加以考慮。如果意見有道理,應該重新考慮人選;如果認為人選不宜改變,或者認為提的意見不全面或與事實有出入,應該耐心說明、解釋;如果多數代表或委員不同意,不要勉強要求保證通過。

現將中央組織部的通知作為附件下發,望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1984年4月26日



附: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和其他行政領導職務
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的通知

新憲法公布以後,各級組織、幹部部門的同志經過學習,提高了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在辦理任免國家機關和其他行政領導職務工作中不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事的情況有了很大改變。但是,由於長期形成的某些老觀念、老習慣影響較深,目前仍有一些同志在這方面注意不夠,甚至把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辦事視為一種麻煩。應當指出,任何不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做法,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都是不利的,而且有損於黨的威信,給工作造成被動。

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胡耀邦同志在黨的十二大報告中也着重指出:「從中央到基層,一切黨組織和黨員的活動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為了在黨的幹部工作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現對任免、調動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和其他行政領導幹部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凡依法應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以及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命的領導職務,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程序辦理。擬任職的人選報請黨委審查決定後,下達通知時應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擔任某項職務」的提法,然後由有關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提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報請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審查決定。在此以前,不要以黨委名義任命,不要對外宣布,不要登報、廣播。在個別情況下,因工作急需,可由上級黨委提議、人大常委會或政府決定,臨時參與某項領導工作或代理某項領導職務。免除職務也應依照上述法定程序辦理。

法律規定有任期的職務,在任期未滿前,非有特殊情況,不要輕易調動;必須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履行調動、任免手續。

二、黨委審批結果的通知,只應發到與選舉或任命有直接關係的那一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和國家機關黨組,不要按一般黨內文件層層下發,逐級傳達。

三、推薦、選舉、任命或免去黨外人士擔任的國家機關領導職務時,應事先徵求本人意見,並在有關的黨外人士中進行民主協商,聽取意見,然後再按法定程序辦理任免手續。

四、對各級政治協商會議的領導人選,由黨委集體討論提名後,必須經過民主協商,按照政協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不要由黨委作出任命決定。

五、對企業、事業單位行政領導幹部的任免,要事先徵求主管行政領導的意見,經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並以行政領導名義任免,不要用黨委名義下達通知。

六、在落實幹部政策、平反冤假錯案工作中,凡涉及改變過去由行政單位決定的行政處分和由司法機關處理的刑事案件,應按規定程序或法律手續分別辦理,不要以黨委名義改變和宣布。

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更要領導人民貫徹執行好憲法和法律。各級黨委要認真學習和帶頭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對下級黨委和組織、幹部部門在任免、調動幹部工作中是否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問題,要經常檢查監督,發現有不依法辦事的情況,應進行教育,及時加以糾正。

1983年9月8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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