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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依靠群眾力量,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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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依靠群眾力量,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64年1月14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謝富治同志和謝覺哉、張鼎丞同志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的發言很好。他們根據典型調查和這個時期的經驗,對當前對敵鬥爭形勢、依靠群眾加強人民民主專政、基本上實行「一個不殺,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的方針等問題作了正確的分析和說明。浙江省委批轉的《諸暨縣楓橋區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開展對敵鬥爭的經驗》是一個很好的典型。諸暨縣楓橋區,在運動開始階段,一部分基層幹部和積極分子要求多捕人(七個公社共有六萬五千人口,有地、富、反、壞分子九百一十一名,其中有比較嚴重的破壞活動的四類分子一百六十三名,要求捕四十五人),在運動過程中,貧下中農組織起來,幹部和群眾覺悟進一步提高之後,一個也沒有捉,就把多數敵人制服了。他們的經驗充分地說明現在完全可能和應該基本上實行「一個不殺,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的方針。現在把這三個文件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轉發到縣一級黨委和檢察、法院黨組及公安機關,作為教育幹部的材料。

毛澤東同志在一九六二年一月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曾經指出: 「對於整個反動階級的專政,必須依靠群眾,依靠黨。對於反動階級實行專政,這並不是說把一切反動階級分子統統消滅掉,而是要改造他們,用適當的方法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一年多來,毛澤東同志反覆地指出:任何時候都不可忘記階級鬥爭,不可忘記無產階級專政;必須依靠群眾向反動階級殘餘實行專政,把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人改造成為新人,要少捕人,少殺人。在一九六三年五月中央發出的《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中,提出要把絕大多數地、富、反、壞分子改造成為新人。經過這一段的實踐,很多幹部已經逐漸認識到這個方針是完全正確的,必須這樣做。

但是,目前在各級幹部中,主要是在地、縣兩級幹部中,還有不少同志對於這個問題不了解,或者了解得不夠。有不少同志不善於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力量,通過說理鬥爭,去制服敵人,對他們實行專政,而習慣於單純依靠公安、司法機關,採取簡單的辦法去解決問題。有的同志動不動就想把人捉起來,甚至要求多殺幾個人來打開局面,推動運動。這些想法和做法是錯誤的。這主要是由於對敵我鬥爭形勢缺乏全面的分析和認識。現在的形勢和過去大不相同了。現在,無產階級專政更加鞏固了,反動勢力已經更加削弱了,人民群眾的覺悟和組織程度更高了,群眾對四類分子的監督和改造的力量更強了。像建國初期那樣,在很多地方殘餘的反革命勢力壓在人民頭上,非關一批、殺一批,群眾不敢起來,不能翻身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現在,依靠群眾力量把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條件更好了,可能性更大了。為了保留這批有用的勞動力,為了在群眾面前保留一批反面教員,提高群眾的革命警惕性,為了有利於爭取四類分子的子女,為了更大限度地孤立和改造那些迄今還表現不好的四類分子,我們應當基本上實行「一個不殺,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依靠群眾力量,把絕大多數的四類分子改造成為新人的方針。這樣做,比較把他們捉起來或者殺掉,對於人民群眾和社會主義事業更為有利。這樣做現在是完全可能的和必要的。我們採取這樣的方針,決不是說人民群眾可以同反共、反人民、反社會主義的四類分子「和平共處」,「一團和氣」,對於他們的破壞活動可以置若罔聞,不加反對、制裁和鎮壓,而是要依靠廣大群眾更有力地對他們實行監督、鬥爭、教育和改造,也就是有力地對他們實行專政。同時,對於現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非逮捕不可的,還是要逮捕。對於罪大惡極,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確實非殺不可的,還是要在少殺的原則下,經中央主管機關批准,殺一部分。

在依靠群眾力量制服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方面,現在我們已經有了很成功的經驗。這兩篇講話和浙江省委的文件是很有說服力的,特別是諸暨縣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試點的經驗是一個很好的典型。

請你們把這個批語連同轉發的三個文件,在有關幹部中認真加以討論,並且貫徹執行。

中央
一九六四年一月十四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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