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 1953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 |
據中央檔案館原件刊印 |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日)
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脫離黨中央領導的危險,今後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黨中央的討論和決定或批准。為此,特作如下決定,以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制度和黨中央對政府工作的直接領導。
一、今後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中央,並經過中央討論和決定或批准以後,始得執行。政府各部門對於中央的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均須定期地和及時地向中央報告或請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經常的、直接的領導。
首先,所有政府各部門向中央的報告,應嚴格區分請求批示或報告的兩種性質,並須隨時注意改進和提高報告的內容及改善報告的具體方法。
屬於請示性質的,須嚴格遵守每一請示只限一個專題的原則,並須在報告中註明請求批示及請求何人或何機關批示。如時間緊急者,亦應特別標明。
屬於報告性質的,一律不要寫「是否有當,請求指示」的字樣,中央對這一類的報告,一般地不需批示,但如發現其中有須予指示的問題,中央當另作指示。定期綜合報告即屬於這一類性質。即使在綜合報告中涉及需要請示的問題,亦必須將該問題另作專題請示,不得混淆。定期綜合報告,一般應每兩周一次,某些部門經過中央批准得每月或每兩月一次,報告必須有內容,要能說明工作中的大事情和帶政策性的問題,力戒瑣碎。文字以精練生動為好。
某些重大問題或帶專門性質的問題應向中央作專題報告,時間不限,字數辦不宜過長。
其次,政府各部門還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向中央反映情況:
甲、編印定期或不定期的簡報或情報,內容須經過選擇和整理,以反映能夠看得出問題的,特別是新的問題的材料為主。簡報或情報宜短不宜長。
乙、將會議所討論的或所決定的重要事項,用最簡明的文字記錄出來上報。
丙、經常有計劃、有目的地反映某些帶統計性質的、必要的數字資料。
再次,所有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凡屬性質重要而不是解決純業務性或技術性質問題的專業會議,均應執行事先報告並經過中央批准始得召開的原則。在會議接近開始或接近結束時,應將所討論的問題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內容向中央作一報告。如屬有關全局的、政策性質重大的結論,則須提請中央批准,始得向到會人員宣布。在會議結束以後,應再向中央作一總結性的報告。為了便於了解和考察各種會議情況,政務院各委和不屬於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門,可於每月月底將下月份準備召開專業會議的情況,列成簡表報告中央。
此外,今後政府各部門一切給中央的文件電報的上款,均須將主致者和並報者或轉報者,分別寫清,同時應註明已經抄送哪些人或哪些單位。
二、為了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的領導,以及便於政府各部門中的黨的領導人員能夠有組織地、統一地領導其所在部門的黨員,貫徹中央的各項政策、決議和指示的執行,今後政府各部門的黨組工作必須加強,並應直接接受中央的領導。因此,現在的中央人民政府黨組幹事會已無存在的必要,應即撤銷。但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現在的組織情況,並使同一系統的各個部門便於聯繫起見,政務院各委的黨組組織,暫時仍應存在,直接受中央領導,並分管其所屬的各部、會、院、署、行的黨組;這些部門的黨組,應仍稱黨組小組。凡不屬於各委而直屬於政務院的其他部門,如外交,民族、華僑、人事等部門的黨組,則應直接接受中央的領導。
三、今後政務院各委和不屬於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應分別向中央直接請示報告。如屬於兩個部門以上而又不同隸於一委的事項,則經由政務院負責同志向中央請示報告。如系主席直接交辦的事項,應直接向主席請示報告。
今後政務院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直接提請政務院批示或辦理的事項,除例行事務外,凡屬涉及方針、政策、計劃的事項,均應限於中央已經討論和決定了的問題,或是中央已經批准的計劃成批准的原則範圍之內的問題。政務院負責同志如發現此類事項仍必須向中央請示報告,應即提向中央。至於純屬政府日常業務的工作,應仍按政府系統的辦公手續處理。
如應向中央請示報告的事項而竟未向中央提出,則最後經手的政府負責同志應負主要的責任。
為了更好地作到現在政府工作中的各領導同志直接向中央負責,並加重其責任,特規定明確的分工如下:
國家計劃工作,由高崗負責;
政法工作(包括公安、檢察和法院工作),由董必武、彭真、羅瑞卿負責;
財經工作,由陳雲、薄一波、鄧子恢、李富春,曾山、賈拓夫、葉季壯負責;
文教工作,由習仲勛負責;
外交工作(包括對外貿局、對外經濟、文化聯絡和僑務工作),由周恩來負責;
其他不屬於前述五個范田的工作(包括監察、民族、人事工作等),由鄧小平負責。
前述這些同志應就自己分工範圍內,確定哪些事件應向中央報告請示,哪些事件應責成各部門負責進行,哪些事件應按政府系統報告請示,哪些事件可以自行處理,以及承辦中央所交付的有關任務和有關工作。
四、今後應將政府各部門工作有計劃地提請中央討論,以便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的領導。目前政府各部門應即着手這一準備。為了能使中央及早地對政府各部門工作了解全貌,並對各部門今年的工作均能予以指示,而又不致稽延時間過久,決定第一期討論計劃,得按照政府各部門的性質分別合併提出討論,在每次提出討論中並應有一定的重點。第一期討論計劃暫定為十一次或十二次,計:政法工作兩次,財經工作四次或五次,文教工作兩次,外交工作一次,監察、人事工作一次,僑務、民族工作一次。此期討論可從三月開始,以批准各該部門的工作計劃或其工作方針為主。待全部討論完了以後,再根據情況和需要,擬定以後的討論方案。在每次討論以前,政府各主管部門必須先作認真的準備,於討論前的一定時間至少五天以前,向中央預先提出書面報告,並供給中央各同志以必要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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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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