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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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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的通知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2020年12月21日於北京市
發布於2020年12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十九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

年月份日期數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大字版單行本用阿拉伯數字,《十九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用漢字數字

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的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二〇一五年五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對鞏固和發展統一戰線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中央對其予以修訂。現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這次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和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鞏固深化統一戰線領域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於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廣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黨委(黨組)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準確學習領會黨的統戰理論方針政策,切實履行做好統一戰線工作的主體責任,把統一戰線發展好,把統一戰線工作開展好,為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營造有利條件。要認真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提高各級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的統戰意識。中央統戰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共中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中共中央發布,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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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統一戰線,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聯盟。

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凝聚人心、匯聚力量的政治優勢和戰略方針,是奪取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勝利的重要法寶,是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重要法寶,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法寶。

第三條 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促進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和諧,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服務,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服務,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服務。

第四條 統一戰線工作的原則是: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堅持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四)堅持大團結大聯合;

(五)堅持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係;

(六)堅持尊重、維護和照顧同盟者利益;

(七)堅持廣交、深交黨外朋友;

(八)堅持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五條 統一戰線工作範圍是:

(一)民主黨派成員;

(二)無黨派人士;

(三)黨外知識分子;

(四)少數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七)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

(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

(十)台灣同胞及其在大陸的親屬;

(十一)華僑、歸僑及僑眷;

(十二)其他需要聯繫和團結的人員。

統一戰線工作對象為黨外人士,重點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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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在統一戰線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統一戰線工作始終沿着正確政治方向前進。

構建黨委統一領導、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有關方面各負其責的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七條 黨中央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戰線工作的重大理論方針政策和涉及統一戰線工作的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部署、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統一戰線重大問題,向黨中央提出建議。

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統戰部。

第八條 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統一戰線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統一戰線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重視加強基層統一戰線工作;

(二)定期研究統一戰線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統一戰線工作情況;

(三)按照權限制定統一戰線工作相關黨內法規、規範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動制定統一戰線工作相關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的學習、研究、宣傳和教育,把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教學內容,把統一戰線工作納入宣傳工作計劃,把統一戰線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內容;

(五)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戰線工作部門和統戰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選優配強統戰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統戰幹部、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有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七)發現、培養、使用、管理黨外代表人士,健全領導幹部與黨外代表人士聯誼交友制度。

其他部門、單位的黨組(黨委)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統一戰線工作職責。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以及各級黨的機關工委依照授權,加強對黨和國家機關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一戰線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帶頭參加統一戰線重要活動,帶頭廣交深交黨外朋友。

地方黨委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

第九條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設置統戰部。統戰部是黨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職能部門,是黨委在統一戰線工作方面的參謀機構、組織協調機構、具體執行機構、督促檢查機構,承擔了解情況、掌握政策、協調關係、安排人事、增進共識、加強團結等職責,主要是:

(一)貫徹落實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理論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訂統一戰線工作政策和規劃,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統一戰線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

(二)統籌協調指導統一戰線工作,組織協調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三)負責發現、聯繫和培養黨外代表人士,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做好黨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排黨外代表人士擔任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領導職務的工作。

(四)聯繫民主黨派,牽頭協調無黨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支持、幫助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五)開展黨外知識分子統一戰線工作。

(六)統籌協調民族工作,領導民族工作部門依法管理民族事務。

(七)統一管理宗教工作,領導宗教工作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八)參與制定、推動落實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統籌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九)統籌開展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港澳統一戰線工作,開展對台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統一領導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統一管理僑務工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作。

(十二)協調推進統一戰線領域法治建設。

(十三)在統一戰線工作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負責開展統一戰線宣傳工作。

(十四)指導下級黨委統一戰線工作,協助管理下一級黨委統戰部部長;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統一戰線工作,協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推薦工作;加強同政協組織的溝通協調配合;加強對參事室、文史研究館的工作指導;領導工商聯黨組,指導工商聯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主義學院;做好統一戰線有關單位和團體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統戰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黨中央以及省、市兩級黨委派出機關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鄉(鎮、街道)黨組織應當有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其中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明確專人負責。有關人民團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應當明確相應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大型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其他單位黨組(黨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一條 省、市兩級黨委統戰部部長一般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縣級黨委統戰部部長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配備。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具備條件的,可以擔任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由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擔任。高等學校黨委統戰部部長擔任黨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委員。

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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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

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共產黨的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無黨派人士是指沒有參加任何政黨、有參政議政願望和能力、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其主體是知識分子。

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無黨派人士參照民主黨派履行職能。

第十三條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無黨派人士是政治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政黨協商。政黨協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中國共產黨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有關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政黨協商。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協商。

第十四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的主要內容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中共中央領導同志的國內考察調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根據統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實行互相監督。中國共產黨處於領導和執政地位,自覺接受民主黨派的監督。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在政治協商、調研考察,參與黨和國家有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執行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受黨委委託就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專項監督等工作中,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等方式,對中國共產黨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履職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支持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幫助民主黨派解決機構、編制、經費、辦公場所、幹部交流和掛職鍛煉等方面的問題。為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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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的重點對象是:具有高級職稱的黨外知識分子,學術帶頭人或者重要業務骨幹中的黨外知識分子,擔任國家機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外知識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響的黨外知識分子。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組(黨委)負責本領域本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加強思想引導,支持發揮作用,組織黨外知識分子參加統一戰線工作和活動。

第十八條 堅持廣泛團結、熱情服務、積極引導、發揮作用的方針,做好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統一戰線工作。

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是黨聯繫留學人員的橋梁紐帶、做好留學人員工作的助手和留學人員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應當建立留學人員組織。留學人員比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成立留學人員組織。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可以成立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做好黨外知識分子思想政治引領工作。

統戰部門應當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的領導。

第五章 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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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各族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大力培養民族地區各族幹部,大力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全面深入持久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宣傳教育,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學習宣傳,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增進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視,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範和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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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堅持政教分離。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於用法律法規規範宗教事務管理、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

防範外國勢力干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防範和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

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文化的闡釋,促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應當有領導幹部分管宗教工作,並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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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制定、宣傳和貫徹黨關於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踐行新發展理念。

第二十八條 全面貫徹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建立健全政企溝通協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維護合法權益。暢通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引導規範政治參與行為。

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

第二十九條 工商聯是黨領導的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和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徵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工商聯圍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主題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工商聯參加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參照本條例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工商聯對所屬商會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所屬商會主要負責人進行考察考核。工商聯對其他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聯繫、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統戰部、工商聯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工商聯黨組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屬會員企業黨組織組建工作。

工商聯黨組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八章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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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主要包括: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技術人員、中介組織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新媒體從業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堅持信任尊重、團結引導、組織起來、發揮作用的思路,運用社會化、網絡化的方法,通過實踐創新基地、聯誼組織等形式,分類分眾施策,強化思想引領,凝聚政治共識,發揮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條 與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繫密切的黨政部門、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健全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所在街道、社區、園區、企業等的黨組織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職責,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第九章 港澳台統一戰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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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港澳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力量,增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第三十五條 對台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廣泛團結海內外台灣同胞,發展壯大台灣愛國統一力量,反對「台獨」分裂活動,不斷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六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在港澳台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章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和僑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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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增進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等對祖國的熱愛和對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解認同;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鼓勵華僑參與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融入民族復興偉業;遏制「台獨」等分裂勢力,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發揮促進中外友好的橋梁紐帶作用,營造良好國際環境。

第三十八條 僑務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凝心聚力同圓共享中國夢的主題,加強華僑、歸僑、僑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為僑服務;統籌國內僑務和國外僑務工作,着力涵養僑務資源,引導華僑、歸僑、僑眷致力於祖國現代化建設,維護和促進中國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致力於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保護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關心華僑的生存和發展,推動和諧僑社建設,教育引導華僑遵守住在國法律,尊重當地文化習俗,更好融入主流社會,為住在國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現守法誠信、舉止文明、關愛社會、團結和諧的大國僑民形象。

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利和利益,適當照顧歸僑、僑眷特點,積極發揮他們與海外聯繫廣泛的優勢作用。

第十一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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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績突出、群眾認同。

第四十條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培養和選拔黨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從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以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中發現黨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條 堅持政治培訓為主,開展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理論培訓。發揮社會主義學院作為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主陣地作用,重視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學校等培訓資源。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實踐鍛煉,將黨外幹部納入黨政領導幹部交流總體安排。

第四十二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中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黨外代表人士。

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統戰部門會商有關部門,負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外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市兩級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縣級政府領導班子從實際出發積極配備黨外幹部。

各級政府部門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積極配備黨外幹部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在行政執法監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緊密聯繫知識分子和專業技術性強的部門配備。

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政府部門(單位)行政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政府組成部門中應當配備2名左右黨外正職。

第四十四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占有較大比例,換屆時委員不少於60%,常委不少於65%;在各級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於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員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占有適當比例。

各級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廣泛協商,黨內的由組織部門提名,黨外的由統戰部門提名,其中的民主黨派成員、民營經濟人士應當在提名前與民主黨派、工商聯協商,繼續提名的各界別政協委員應當聽取政協黨組意見。建議名單由統戰部門匯總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組織部門報同級黨委審定,之後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

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一般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群團組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中選配黨外幹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室統戰性、諮詢性和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黨外參事、黨外館員不少於7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

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聘請黨外代表人士擔任特約人員。

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會團體任職。

第四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與擔任同級職務的黨內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民營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民營企業主要出資人並以經營管理為主要職業的,在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為民營經濟人士。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以及在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任職的民營經濟人士,應當經綜合評價,並徵求企業黨組織、民營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和地方工會組織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和個人重要事項變化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委有關部門、人大常委會和政協黨組、黨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核。發揮黨外代表人士所在黨派和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幹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五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在優秀年輕幹部隊伍中統籌考慮黨外幹部。

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戰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在動議和討論決定黨外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徵求統戰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章 統戰部門自身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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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教育引導統戰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的意志和主張貫徹到統一戰線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五十二條 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加強黨的組織建設,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樹立和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加強幹部培養、交流和鍛煉,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統戰幹部隊伍。

第五十四條 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堅決糾正「四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引導統戰幹部擔當作為,加強同黨外人士的團結聯繫,對黨外人士待之以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助之以實,做到誠懇謙和、平等待人、廉潔奉公。

第五十五條 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監督約束統戰幹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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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支持統一戰線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條 對統一戰線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納入政治巡視巡察、監督執紀問責範圍。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危害程度,對相關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第十四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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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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