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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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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中發〔1982〕19號
1982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書記處最近研究了宗教問題,形成了《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文件。這個文件,比較系統地總結了建國以來黨在宗教問題上的正反兩個方面的歷史經驗,闡明了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有關部委、國家機關有關部委的黨組,在接到這個文件後,應對宗教問題進行一次認真的調查研究和討論,並對有關各項政策的落實工作加以督促和檢查。

中央認為,由這次宗教問題的總結可以得到啟發,我們黨在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的工作,也都需要進一步系統地總結自己的經驗。應當肯定,粉碎「四人幫」以來,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在總結自己的歷史經驗方面,已經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就是這種成果的集中表現,標誌着黨在指導思想上已經完成了撥亂反正的歷史任務。但是另一方面,就我們黨在各個戰線的工作來說,就各地區各部門的工作來說,總結經驗的工作還做得很不夠。因此,中央希望各級黨委,主要是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黨委黨組,在集中主要力量做好當前工作的前提下,用二、三年的時間,對自己主管的地區和部門的工作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系統地總結正反兩個方面的歷史經驗,形成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情況的,理論與實際密切結合的一套觀點和辦法。中央相信,只要切實地抓住這個環節,花力氣,下苦功,必能作出新的成果,必將大有利於提高全黨同志的思想理論水平,採取正確而有效的工作方法,為我們國家在本世紀最後二十年中的偉大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打開嶄新的局面。

中共中央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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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有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都是社會的歷史的產物。宗教觀念的最初產生,反映了在生產力水平極低的情況下,原始人對自然現象的神秘感。進到階級社會以後,宗教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最深刻的社會根源,就在於人們受這種社會的盲目的異己力量的支配而無法擺脫,在於勞動者對於剝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難的恐懼和絕望,在於剝削階級需要利用宗教作為麻醉和控制群眾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隨着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的消滅,宗教存在的階級根源已經基本消失。但是,由於人們意識的發展總是落後於社會存在,舊社會遺留下來的舊思想、舊習慣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消除;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提高,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學、技術的高度發達,還需要長久的奮鬥過程;由於某些嚴重的天災人禍所帶來的種種困苦,還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擺脫;由於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階級鬥爭和複雜的國際環境,因而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一部分人中的影響,也就不可避免地還會長期存在。在人類歷史上,宗教終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經過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長期發展,在一切客觀條件具備的時候,才會自然消亡。對於社會主義條件下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全黨同志務必要有足夠的清醒的認識。那種認為隨着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濟文化的一定程度的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強制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離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的,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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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有多種宗教的國家。在我國,佛教已有二千年左右的歷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歷史,伊斯蘭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歷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則主要是在鴉片戰爭之後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信教的群眾,伊斯蘭教在解放初約有八百多萬人,現在約有一千多萬人(主要是由於信仰伊斯蘭教的十個少數民族人口的增加);天主教在解放初約有二百七十萬人,現在約有三百多萬人;基督教在解放初約有七十萬人,現在約有三百萬人;佛教(包括喇嘛教)在藏、蒙、傣等少數民族中幾乎還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在漢族中現在也還有一定的影響。當然,在我國總人口中,特別是在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而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同解放初期相比,現在信教群眾的絕對人數雖然有所增加,而在全國總人口中的比重則又進一步有所降低。但是必須充分地估計到,宗教問題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在舊中國,在長期封建社會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總的說來,我國各種宗教都曾經被統治階級控制和利用,起過重大的消極作用。國內封建地主階級、領主階級以及反動軍閥和官僚資產階級,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的領導權;後來的外國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勢力,則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會。解放以後,經過社會經濟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國宗教的狀況已經起了根本的變化,宗教問題上的矛盾已經主要是屬於人民內部的矛盾;但是宗教問題仍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有一定的群眾性,在許多地方同民族問題交織在一起,還受到某些階級鬥爭和國際複雜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們在宗教問題上能否處理得當,對於國家安定和民族團結,對於發展國際交往和抵制國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對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仍然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這就要求我們各級黨委,對宗教問題,一定要採取如列寧所指出的「特別慎重」、「十分嚴謹」和「周密考慮」的態度。誇大問題的嚴重性和複雜性,張皇失措,是不對的;忽視實際問題的存在和複雜性,掉以輕心,聽之任之,也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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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對宗教的工作經歷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新中國成立以後,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這十七年中,雖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誤,但是總的說來,在黨中央正確方針政策指引下,黨對宗教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們清除了教會中的帝國主義勢力,推行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三自」(自傳、自治、自養)的正確方針,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國主義的侵略工具變為中國教徒獨立自主自辦的宗教事業。我們廢除了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揭露和打擊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也擺脫了反動階級的控制和利用。我們宣布和實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廣大信教群眾不僅和全國各族人民一道獲得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翻身解放,而且開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我們對宗教界人士實行了爭取、團結、教育的方針,團結了宗教界的廣大愛國人士。我們還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國際友好活動,也起了積極的良好的作用。但是,自一九五七年以後,我們在對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錯誤逐漸滋長,六十年代中期更進一步地發展起來。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別有用心地利用這種「左」的錯誤,肆意踐踏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關於宗教問題的科學理論,全盤否定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對宗教問題的正確方針,根本取消了黨對宗教的工作。他們強行禁止信教群眾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愛國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眾當作「專政對象」,在宗教界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他們還把某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也視為宗教迷信,強行禁止,個別地方甚至鎮壓信教群眾,破壞民族團結。他們在宗教問題上使用暴力,結果卻使宗教活動在秘密和分散的狀態下得到某些發展,少數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則利用這種條件,在宗教活動掩蓋下大搞違法犯罪活動和反革命破壞活動。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以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對宗教問題的正確方針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復。我們在貫徹落實宗教政策,開放寺觀教堂或宗教活動點,恢復愛國宗教組織活動,爭取、團結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強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族人民之間的團結,平反冤假錯案,以及開展宗教界的國際友好活動和抵制外國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新的歷史時期中,黨和政府對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堅定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鞏固和擴大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政治聯盟,加強對他們的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為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而共同奮鬥。為了全面地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當前要應當反對「左」的錯誤傾向,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錯誤傾向。全黨同志,各級黨委,特別是各級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門,應當認真地總結和吸取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對宗教的工作的正反兩個方面的歷史經驗,進一步認識和掌握宗教發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克服一切困難和阻力,堅定不移地把黨的宗教政策放到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科學軌道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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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是一直要貫徹執行到將來宗教自然消亡的時候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們共產黨人是無神論者,應當堅持不懈地宣傳無神論,但是我們同時應當懂得,對待人們的思想問題,對待精神世界的問題,包括對待宗教信仰的問題,用簡單的強制的方法去處理,不但不會收效,而且非常有害。還應當懂得,在現階段,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在思想信仰上的這種差異,是比較次要的差異,如果片面強調這種差異,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視和打擊信教群眾,而忽視和抹殺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黨的基本任務是團結全體人民(包括廣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為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而共同奮鬥,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之間的隔閡,並且刺激和加劇宗教狂熱,給社會主義事業帶來嚴重的惡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們黨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確的宗教政策。

當然,在貫徹執行這項政策的過程中,在強調保障人們信教自由的同時,也應當強調保障人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這是同一問題的兩個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別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極端錯誤和絕對不能容許的。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應妨礙而且應當加強普及科學教育的努力,加強反迷信的宣傳。還應當強調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實質,就是要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當然絕不能被用來推行某種宗教,也絕不能被用來禁止某種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同時,絕不允許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十八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絕不允許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

總之,使全體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聯合起來,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這個共同目標上來,這是我們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處理一切宗教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任何背離這個基點的言論和行動,都是錯誤的,都應當受到黨和人民的堅決抵制和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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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團結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種宗教職業人員,是黨對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的極其重要的前提條件。全國各種宗教職業人員,現在總共有五萬九千多人。其中佛教的僧、尼、喇嘛,約有二萬七千多人;道教的道士、道姑,約有二千六百多人;伊斯蘭教職業人員,約有二萬多人;天主教的宗教職業人員,約有三千四百多人;基督教的教牧人員,約有五千九百多人。由於多年的自然淘汰,現有的宗教職業人員已經比解放初期減少很多。他們的出身、經歷、信仰和思想政治情況各不相同,但是總的說來,其中絕大多數是愛國的、守法的和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對憲法、反對社會主義甚至裡通外國的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只是極少數。宗教職業人員中的許多人,不但同信教群眾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聯繫,對群眾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影響;而且還在履行宗教職務的形式下,進行着許多服務性勞動和社會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維護寺觀教堂和宗教文物,從事農業耕作和造林護林,以及進行宗教學術研究等等。因此,對於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種宗教職業人員,一定要予以應有的重視,團結他們,關心他們,幫助他們進步。必須堅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對他們進行愛國守法、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還要加強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教育。必須妥善地安置宗教職業人員的生活,認真落實有關政策,特別是對於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識分子,更應當儘快落實政策,給以適當的待遇。必須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中的尚未平反的冤假錯案,抓緊複查,實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特別是那些後果嚴重的重大冤假錯案,更要抓緊,限期解決。必須在各種宗教中培養一大批熱愛祖國,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又有宗教學識,並能聯繫信教群眾的代表人物。還必須根據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況和特長,分別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社會服務、宗教學術研究、愛國的社會政治活動和國際友好往來,以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此外,對於刑滿釋放或勞改期滿就業的原宗教職業者,以及未經宗教團體認可的從事宗教職業活動的人,則應當根據現實表現,區別對待。其中政治上確實表現好,愛國守法,並且確有宗教學識的,經愛國宗教組織審查同意,可以履行宗教職務;其餘的人,另給生活出路。

在世界觀上,馬克思主義同任何有神論都是對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動上,馬克思主義者和愛國的宗教信徒卻完全可以而且必須結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共同奮鬥的統一戰線。這種統一戰線,應當成為黨在社會主義時期所領導的規模廣大的愛國統一戰線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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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安排宗教活動的場所,是落實黨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動正常化的重要物質條件。全國各種宗教的活動場所,解放初總共約有十萬多所,現在連同寺觀教堂、簡易活動點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動場所合計在內,約有三萬多所。當前的問題是,必須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動的場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歷史上有名的活動勝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恢復一些寺觀教堂。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和有重大文物價值的著名寺觀教堂,應當根據條件,儘可能地逐步恢復。在教徒較少,影響不大,而寺觀教堂又已拆毀的地方,則應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簡、便利群眾生產和生活的原則,經過同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協商,在教徒自願的基礎上,指定若干簡易宗教活動點。在恢復宗教活動場所的過程中,除政府批准撥款的以外,不得動用國家和集體的財物修建寺觀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農村濫修廟宇。信教群眾自發籌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導,儘可能少建,更不要大興土木,以免大量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妨礙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當然,已經建成的,也不要拆毀,遺留問題應同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協商,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燒香、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過宗教節日、終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組織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寺觀教堂還可以經售一定數量的宗教書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藝術品。關於基督教徒在家裡聚會舉行宗教活動,原則上不應允許,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應該經過愛國宗教人員進行工作,說服信教群眾,另作適當安排。

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之下,由宗教組織和宗教職業人員負責管理。對於宗教活動的時間、規模和次數,宗教組織應當加以安排,避免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任何人都不應當到宗教場所進行無神論的宣傳,或者在信教群眾中發動有神還是無神的辯論;但是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也不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布道、傳教,宣傳有神論,或者散發宗教傳單和其他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的宗教書刊。為了保證宗教活動的進一步正常化,國家今後還將按照法律程序,經過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協商,制訂切實可行的宗教法規。

名山勝地的重要寺觀教堂,不僅是宗教活動場所,而且是具有重大歷史文物價值的文化設施。對這類寺觀教堂,一定要責成有關的宗教組織和宗教職業人員,精心加以維護,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建築得到妥善維修,環境得到充分保護,使之成為清潔幽靜、環境優美的遊覽勝地。寺觀教堂所得的布施收入,在政府主管部門和宗教組織的指導下,應當主要用於這些方面,並可提取一部分,用以獎勵在這些方面作出較好成績的宗教職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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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愛國宗教組織的作用,是落實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動正常化的重要組織保證。全國性愛國宗教組織共有八個,即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此外還有若干宗教性社會團體和地方組織。各級愛國宗教織的基本任務,是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幫助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不斷提高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覺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組織正常的宗教活動,辦好教務。一切愛國宗教組織都應當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黨和政府的幹部也應當善於支持和幫助宗教組織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而不要包辦代替。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愛國宗教組織的積極性和應有的作用,使它們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主動地開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為有積極影響的宗教團體,成為黨和政府爭取、團結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橋梁。

此外,為了妥善解決各種宗教實行自辦自養的所需經費,還必須認真落實有關各種宗教的房產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規定。至於教徒的捐獻和布施,凡屬自願少量捐助的,不必加以干涉;但是應當說服宗教職業人員不得私人占有寺觀教堂的宗教收入,並且禁止任何攤派勒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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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計劃地培養和教育年輕一代的愛國宗教職業人員,對我國宗教組織的將來面貌具有決定的意義。我們不僅應當繼續爭取、團結和教育一切現有的宗教界人士,而且應當幫助各種宗教組織辦好宗教院校,培養好新的宗教職業人員。宗教院校的任務,是造就一支政治上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又有相當宗教學識的年輕宗教職業人員隊伍。宗教院校應當從那些正直的、愛國的、願意安心從事宗教職業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當中,招考學員,而不要勉強招收那些不願從事此項職業且又缺少必要的文化基礎的人們。原有的年輕宗教職業人員,不適合從事宗教職業的,可以調出。

一切年輕的宗教職業人員,都要不斷提高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覺悟,努力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學識,忠實地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他們應當尊重一切正直的愛國的年老宗教職業人員,認真學習這些年老宗教職業人員的長處;而-切正直的愛國的年老宗教職業人員,也應當愛護年輕的宗教職業人員。這樣,年輕的愛國宗教職業人員,同原有的宗教界愛國進步分子相結合,將成為在我們黨領導下,保證我國宗教組織按照正確方向活動的骨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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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黨宣布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這當然不是說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並不適用於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於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我們黨曾經多次作出明確規定: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長期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這個規定是完全正確的,就全黨來說,今後仍然應當堅決貫徹執行。現在的問題是,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當中,這項規定的執行,需要按照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步驟,不宜簡單從事。

必須看到,這類少數民族中的共產黨員,還有相當一部分人雖然忠實執行黨的路線,積極為黨工作,服從黨的紀律,但還不能完全擺脫宗教影響。對這一部分同志,各級黨組織不應當簡單地加以拋棄,而應當在充分發揮他們的政治積極性的同時,進行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幫助他們逐步樹立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逐步擺脫宗教思想的束縛。當然,在新發展黨員時,必須注意嚴格掌握,心屬篤信宗教和有濃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強吸收。至於極少數表現極端惡劣的黨員,他們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參與煽動宗教狂熱,甚至參與利用宗教狂熱來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的團結,這種人已經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根本立場。經過批評教育,如果仍然堅持錯誤立場,或者陽奉陰違,那就應當堅決地把他們清除出黨;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當中,生活在基層的共產黨員,即使已經擺脫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絕參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傳統的婚喪儀式和群眾性節日活動,則勢必脫離群眾,把自己孤立起來。因此,在這些民族中執行共產黨員不參加宗教活動的規定時,也應當按照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以利於聯繫群眾。這些民族中的許多傳統婚喪儀式和群眾性節日活動,雖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傳統,但是實質上已經成為民族風俗習慣的組成部分。我們的同志,特別是生活在基層的共產黨員,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劃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適當尊重和隨順民族的風俗習慣。這當然不是說,對於那些不利於群眾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也不應當依據本民族大多數人的意願,進行適當的改革;但是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風俗習慣同宗教活動混為一談,是不妥當的,是不利於民族團結和正確處理宗教問題的。

全黨同志應當深刻認識,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宗教同民族的關係問題上,各個民族和各種宗教有不同的情況。有些少數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種宗教,如伊斯蘭教和喇嘛教,那裡的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但在漢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則同民族問題基本上沒有聯繫。因此,我們一定要善於具體地分析各個民族和各種宗教的不同情況,善於體察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區別和聯繫,並且正確地加以處理。一定要警惕和反對任何利用宗教狂熱來分裂人民,破壞各民族之間團結的言論和行動。在領導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大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鬥爭中,我們黨如果不能清醒而又堅定地掌握這一方面的問題,我們就不能很好地團結各族人民共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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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就意味着要堅持打擊一切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反革命破壞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迷信活動。對於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須依法給以嚴厲的制裁。對於那些刑滿釋放的原宗教職業者而又繼續從事破壞活動的,應當依法從重論處。已被取締的一切反動會道門和神漢、巫婆,一律不准恢復活動。凡妖言惑眾、騙錢害人者,一律嚴加取締,並且繩之以法。黨政機關幹部利用這類違法活動斂財牟利的,更必須嚴加處置。此外,對於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風水等為業的人員,應當教育、規勸和幫助他們勞動謀生、自食其力,不要再從事這類利用迷信騙人的活動,如不遵守,也應當依法取締。

在依法處理混在宗教隊伍中的各種現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時候,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一定要十分注意抓緊輿論工作。要用確鑿的事實,充分地揭露這些壞人是如何利用宗教進行破壞活動的;並且注意劃清正常宗教活動同違法犯罪活動的界限,明確指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絕不是打擊而恰恰是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爭取、團結和教育廣大信教群眾,實現宗教活動的正常化。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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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時也是在國際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幾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歐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區,佛教在日本和東南亞,伊斯蘭教在亞非幾十個國家中,都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其中有的還在一些國家中被奉為國教。當前,隨着我國國際交往的日益擴大,宗教界的對外聯繫也日益發展,對於擴大我國的政治影響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與此同時,國際宗教反動勢力,特別是帝國主義宗教勢力,包括羅馬教廷和基督教的「差會」,也力圖利用各種機會,進行滲透活動,「重返中國大陸」。我們的方針,就是既要積極開展宗教方面的國際友好往來,又要堅決抵制外國宗教中的一切敵對勢力的滲透。

按照黨的這個方針,我國宗教界可以而且應當同各國宗教界人士進行互相訪問,友好往來,開展宗教學術文化的交流;但是在所有這些交往當中,一定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堅決抵制國際宗教反動勢力重新控制我國宗教的企圖,堅決拒絕任何外國宗教組織(包括它們所控制的機構)用任何方式來我國傳教,或者大量偷運和散發宗教宣傳材料。

要教育各宗教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索要財物。外國宗教組織提供的津貼和辦教經費,我國一切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個人以及其他團體和個人都不應當接受。至於按照宗教習慣,外國宗教徒和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在我境內對寺觀教堂給予布施或奉獻,寺觀教堂可以接受;但是如系大宗捐獻布施,即使可以肯定捐獻者純屬出於宗教熱忱而不附帶任何條件,仍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批准,方可由宗教團體出面接受。

應當提起高度的警覺,嚴密注視外國宗教敵對勢力在我國建立地下教會和其他非法組織,在宗教外衣掩蓋下進行間諜破壞活動的情況,並給以堅決的打擊。當然,這種打擊,必須是經過嚴密偵察,掌握確鑿證據,並且選擇有利時機,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而不要魯莽從事。

在獨立自主的基礎上發展宗教方面的對外友好關係,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新課題。做好這一方面工作的根本基礎,就在於按照中央的正確方針和政策,切實地處理好國內的宗教問題,加強對於世界宗教的歷史和現狀的調查研究,努力培養能夠從事宗教方面的國際活動的人才。事實已經反覆證明,國內的事情辦好了,一切外國宗教敵對勢力就沒有或很少有可乘之機,宗教方面的國際交往就可以更加健康和順暢地獲得進展,發揮它的應有的積極作用。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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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黨的領導,是處理好宗教問題的根本保證。黨對宗教的工作是黨的統戰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這就要求我們各級黨委,一定要有力地指導和組織一切有關部門,包括統戰部門,宗教事務部門,民族事務部門,政法部門,宣傳、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政策,並且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把這項重要工作切實掌握起來,堅持不懈地認真做好。

必須健全和加強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機構,並且使一切從事這一方面工作的幹部,系統地學習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的理論,深入理解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密切地聯繫信教群眾,同宗教界人士平等協商、合作共事。

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對宗教問題進行科學研究,是黨的理論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用馬克思主義哲學批判唯心論(包括有神論),向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進行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的科學世界觀(包括無神論)的教育,加強有關自然現象、社會進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禍福的科學文化知識的宣傳,是黨在宣傳戰線上的重要任務之一。建設一支用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宗教理論研究工作隊伍,努力辦好用馬克思主義研究宗教問題的研究機構和大學的有關專業,是黨的理論隊伍建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當然,在報刊上公開發表涉及宗教問題的文章,要採取慎重態度,不要違背現行宗教政策,傷害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學術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學術界對於馬克思主義的宗教理論的研究和宣傳活動。

中央再一次地強調指出,全黨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黨的宗教政策,決不是臨時性的權宜之計,而是建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科學理論基礎之上的,以團結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為目標的戰略規定。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解決宗教問題的唯一正確的根本途徑,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過社會主義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的逐步發展,通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發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這樣一個偉大事業,當然不是短時間內,也不是一代、兩代、三代人的時間內,所能成就的。這就是說,只有經過很長的歷史時期,經過若干代人,包括廣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眾的共同奮鬥,才能成就。到那時候,中國人民將在中國這塊土地上,徹底地擺脫任何貧困、愚昧和精神空虛的狀態,而造成一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發達的、站在人類前列的光明世界。到那時候,我們國家的絕大多數公民,都將能夠自覺地以科學的態度對待世界,對待人生,而再也不需要向虛幻的神的世界去尋求精神的寄託。這就是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全部社會生活都處於人的有意識有計劃的控制之下,擺脫一切異己力量支配的時代,也就是毛澤東同志所說的人們自覺地改造自己和改造世界的時代。只有進入這樣的時代,現實世界的各種宗教反映才會最後消失。我們全黨要一代接着一代地,為實現這個光輝前景而努力奮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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