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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向全國群眾傳達林彪叛黨叛國事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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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向全國群眾傳達林彪叛黨叛國事件的通知
中發〔1971〕67號
1971年10月24日

毛主席批示:照發。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各省軍區、各野戰軍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領導小組、黨的核心小組:

中央決定:各地、各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將林彪叛黨叛國事件,向全國廣大工農兵群眾傳達。傳達的辦法如下,

一、傳達的文件:毛主席最近批示的五個重要文件(中發〔1971〕66號文件)和本通知,毛主席的《我的一點意見》。

二、傳達的範圍:全體共產黨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全體戰士,工廠、礦山、企業、事業單位全體職工,農村人民公社全體貧下中農和中農,大學、中學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小學教職員工和高年級學生,城鎮居民中的勞動人民,黨、政、軍機關工作人員。

地、富、反、壞、右、資本家,有嚴重政治歷史問題和正在進行審查的人,都不能聽傳達。外國人也不能聽傳達。

傳達的範圍可以逐步擴大,先黨員、工農兵,後其他;也可以同時傳達。由各地、各單位自行安排。但最遲應在十一月底以前傳達完畢。

愛國人士、外國專家和中國籍外國人如何傳達,另行通知。

三、傳達的方法。根據若干試點單位的經驗,首先應將中央文件原原本本地向群眾宣讀。其中,57號、65號和《我的一點意見》要反覆宣讀、講解多次。宣讀的同志,事先要弄懂文件,做好準備。宣讀以後,組織群眾討論。群眾提出的問題,屬於文件已經講了的,可以通過討論、講解文件解決。廬山會議情況,可以由參加批陳整風的同志進行說明。在宣讀、討論和講解的過程中,要始終抓住重點,而不要追究枝節問題。要引導群眾學習毛主席關於社會主義社會中存在兩個階級、兩條道路、兩條路線鬥爭的多次指示,使廣大群眾充分認識林彪陳伯達反黨集團妄圖改變中國共產黨的路線和政策,改變社會主義制度,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的罪惡陰謀,鼓舞廣大群眾同林彪陳伯達反黨集團鬥爭的決心和信心。一個單位經過十天左右的時間,經過幾次宣讀、討論、講解,大部分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有些問題,需要在今後學習中逐步解決。

四、加強領導。將林彪叛黨叛國事件在全黨、全軍、工、農、兵和廣大群眾中進行傳達,是全國政治生活中極其重要的大事。各級黨委務必抓緊,抓細,抓好。要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作出統一規劃。在農村,要注意農時,適當安排。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都應當親自試點,向群眾宣讀、講解中央文件,參加群眾的學習和討論,總結群眾的經驗,正確地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同時,要密切注意階級鬥爭的動向,作出恰當的處置。中央相信:經過傳達、討論,經過對林陳反黨集團的鬥爭,全黨全軍全國人民在偉大領袖毛主席領導下,必將進一步團結起來,爭取更大的勝利。

五、在廣大群眾中傳達以後,原來關於林陳反黨集團問題的保密規定,應作相應的修改。在工農兵和勞動人民中議論這個問題,是允許的。但是,仍然不登報,不廣播,不寫大字報,不寫標語口號。同時,要教育聽傳達的群眾,提高警惕,不要向階級敵人泄露。

六、各單位傳達討論情況和揭發材料,逐級上報。重要的可以直送黨中央和毛主席。

中共中央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此件發至農村人民公社黨支部,城市工、礦、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機關、連隊黨支部)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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