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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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58年8月29日於北戴河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擴大會議上)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人民公社是形勢發展的必然趨勢。大型的綜合性的人民公社不僅已經出現,而且已經在若干地方普遍發展起來,有的地方發展得很快,很可能不久就會在全國範圍內出現一個發展人民公社的高潮,且有不可阻擋之勢。人民公社發展的主要基礎是我國農業生產全面的不斷的躍進和五億農民愈來愈高的政治覺悟。在經濟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戰勝了資本主義道路之後,發展了空前規模的農田基本建設,創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災害、使農業生產比較穩定發展的新的基礎,在克服右傾保守思想,打破了農業技術措施的常規之後,出現了農業生產飛躍發展的形勢,農產品產量成倍、幾倍、十幾倍、幾十倍地增長,更加促進了人們的思想解放;大規模的農田基本建設和先進的農業技術措施,要求投入更多的勞動力,農村工業的發展也要求從農業生產戰線上轉移一部分勞動力,我國農村實現機械化、電氣化的要求已愈來愈迫切;在農田基本建設和爭取豐收的鬥爭中,打破社界、鄉界、縣界的大協作,組織軍事化、行動戰鬥化、生活集體化成為群眾性的行動,進一步提高了五億農民的共產主義覺悟;公共食堂、幼兒園、托兒所、縫衣組、理髮室、公共浴堂、幸福院、農業中學、紅專學校等等,把農民引向了更幸福的集體生活,進一步培養和鍛煉着農民群眾的集體主義思想。所有這些,都說明幾十戶、幾百戶的單一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在目前形勢下,建立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工農商學兵互相結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導農民加速社會主義建設,提前建成社會主義並逐步過渡到共產主義所必須採取的基本方針。

二、社的組織規模,就目前說,一般以一鄉一社、兩千戶左右較為合適。某些鄉界遼闊、人煙稀少的地方,可以少於兩千戶,一鄉數社。有的地方根據自然地形條件和生產發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數鄉並為一鄉,組成一社,六,七千戶左右。至於達到萬戶或兩萬戶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對,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動提倡。

人民公社進一步發展的趨勢,有可能以縣為單位組成聯社。現在就應該對人民公社的分布,以縣為單位進行規劃,作合理的布局,

社的規模擴大以後,由於農林牧副漁、工農商學兵綜合性的發展,社的管理機構也必須有適當的分工,要在組織精幹和幹部不脫離生產的原則下,建立若干分工負責的部門。並且要實行政社合一,鄉黨委就是社黨委,鄉人民委員會就是社務委員會。

三、小社並大、轉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驟。小社並大,轉為人民公社,是當前廣大群眾的共同要求,貧農、行中農是堅決擁護的,大部分上中農也是贊成的,我們要依靠貧農、下中農,充分發動群眾,展開鳴放辯論,團結大部分贊成並大社、轉公社的上中農,克服另一部分上中農的動搖,揭穿和擊退地主富農的造謠破壞,使廣大農民在思想解放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並大社、轉公社,防止強迫命令。在步驟上,並大社,轉公社,一氣呵成當然更好,不能夠一氣呵成的,也可以分兩步走,不要勉強、性急。各縣都應先進行試點,然後逐步推廣。

並大社,轉公社必須與當前生產密切結合,不僅不能影響當前的生產,而且要使這個運動成為推動生產更大躍進的一個巨大力量。為此,在並社初期可以採取「上動下不動」的方法,首先由原來各小社聯合選出大社的管理委員會,搭起架子,統一規劃部署工作,把原來的各小社改為耕作區或者生產隊,原來的一套生產組織和管理制度暫時不變,照常經營,一切應該合併調整的東西和合併中應該解決的具體問題,以後再逐步合併、逐步清理、逐步解決,以保證生產不受影響。

社規模的大小,並大社,轉公社進度的快慢,以及做法和步驟,都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根據當地的情況自行決定。但是,無論在秋前秋後或者今冬明春合併,都應該從現在起,就把準備合併的一些小社串連起來,共同商量,統一規劃秋後的農田基本建設,統一安排為爭取明年更大豐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並社中的若干經濟政策問題。在並社過程中,應該加強教育,防止少數社發展本位主義,在合併前不留或少留公共積累,分多分空。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須了解,由於各個農業社的基礎不同,若干社合併成一個大社,他們的公共財產,社內和社外的債務等等,不會是完全相同的,在並社過程中,應該以共產主義的精神去教育幹部和群眾,承認這種差別,不要採取算細帳、找平補齊的辦法,不要去斤斤計較小事。

人民公社建立時,對於自留地、零星果樹、股份基金等等問題,不必急於處理,也不必來一次明文規定。一般說,自留地可能在並社中變為集體經營,零星果樹暫時仍歸私有,過些時候再處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隨着生產的發展、收入的增加和人們覺悟的提高,自然地變為公有。

五、關於社的名稱、所有制和分配製的問題。

大社統一定名為人民公社,不必搞成國營農場,農場就不好包括工、農、商、學、兵各個方面。

人民公社建成以後,不要忙於改集體所有制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還是以採用集體所有制為好,這可以避免在改變所有制的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麻煩。實際上,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中,就已經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這種全民所有制,將在不斷發展中繼續增長,逐步地代替集體所有封,由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是一個過程,有些地方可能較快,三、四年內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長一些的時間。過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國營工業那樣,它的性質還是社會主義的,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然後再經過多少年,社會產品極大地豐富了,全體人民的共產主義的思想覺悟和道德品質都極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並且提高了,社會主義時期還不得不保存的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這些差別的不平等的資產階級法權的殘餘,也逐步地消失了,國家職能只是為了對付外部敵人的侵略,對內已經不起作用了,在這種時候,我國社會就將進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共產主義時代。

人民公社建成以後,也不必忙於改變原有的分配製度,以免對生產發生不利的影響。要從具體條件出發,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改行工資制;在條件還不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暫時仍然採用原有的三包一獎或者以產定工制等等按勞動日計酬的制度,條件成熟以後再加以改變。

人民公社雖然所有制仍然是集體所有的,分配製度無論工資制或者按勞動日計酬,也還都是「按勞取酬」,並不是「各取所需」,但是人民公社將是建成社會主義和逐步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最好的組織形式,它將發展成為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基層單位。

六、現階段我們的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為了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速度,而建設社會主義是為了過渡到共產主義積極地作好準備。看來,共產主義在我國的實現,已經不是什麼遙遠將來的事情了,我們應該積極地運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條過渡到共產主義的具體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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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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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九五八年九月十日《人民日報》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