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份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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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份問題的決定
中發〔1979〕5號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
1979年1月11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原則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考慮到我國農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實現農業集體化以後,地主富農分子已經經過了二十多年以至三十多年的勞動改造,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因此對地富分子的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的成份問題,作了適合新的情況的相應規定。中央認為,各地在新「六十條」的討論和試行過程中,落實好這方面的規定,將有利於更好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此,中央特作如下決定:

一、除了極少數堅持反動立場、至今還沒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來遵守政府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地主富農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經過群眾評審,縣革命委員會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待遇。

二、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農村人民公社社員,他們本人的成份一律定為公社社員,享有同其他社員一樣的待遇。今後,他們在入學、招工、參軍、入團、入黨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應看本人的政治表現,不得歧視。

三、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社員的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應一律為社員,不應再作為地主富農家庭出身。四、各地應把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的訂成份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做好。要從黨內到黨外,組織廣大幹部和群眾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做好地、富、反、壞分子及其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對確定摘帽子的地、富、反、壞分子和新訂成份的地富子女,要在公社和生產大隊範圍內張榜公布。同時,對至今確實沒有改造好的極少數地、富、反、壞分子,要繼續加強監督和改造,並實行給出路的政策,什麼時候改造好了,什麼時候就摘掉他們的帽子。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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