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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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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
中發〔1979〕64號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
1979年9月9日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一致通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七個重要法律,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的熱烈擁護。現在大家最關心的,是我們能否堅決實施這些法律。在這七個重要法律中,刑法、刑事訴訟法同全國人民每天的切身利害有密切關係,它們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誌,因此也更為廣大群眾所密切注意。各級黨委、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和全體黨員,都要充分認識,這是一個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信譽的大問題。只有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維護人民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才能有效地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進一步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集中億萬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順利地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粉碎「四人幫」、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創造了許多有利條件。但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主義、官僚主義、特權思想、家長製作風至今嚴重存在。我們黨內,由於建國以來對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長期沒有重視,否定法律,輕視法律,以黨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經成為習慣;認為法律可有可無,法律束手束腳,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黨員幹部中相當流行。林彪、「四人幫」推行極左路線,瘋狂破壞民主和法制的流毒還遠未肅清,派性、無政府主義等仍在許多地方為害的情況,更必須嚴肅對待。如果我們不下決心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制定的法律就難以貫徹執行,我們黨就會失信於民。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中央現就保證這兩個法律的順利實施及有關問題,作如下指示。

一、嚴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辦事,堅決改變和糾正一切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錯誤思想和作法。

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今後,各級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都要在黨的領導下,嚴格按照這兩個法律辦事,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辦罪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各級司法機關處理違法犯罪問題,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具體分析,準確量刑。要特別注意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罪與非罪的問題;罪與非罪界限一時分不清的,不要想當然地匆忙地定罪判刑。在同一切反革命罪行和危害社會罪行的鬥爭中,必須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改變過去在一部分同志中曾經存在過的那種把一切犯罪和判刑的人員,統統當作敵我矛盾看待、處理的錯誤觀念和作法。無論被控告者社會政治地位、社會成份和政治歷史有什麼不同,無論被控告者是否犯罪或是否屬於敵我矛盾,在應用法律上必須一律平等,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嚴禁公、檢、法以外的任何機關和個人,捕人押人,私設公堂,搜查抄家,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人民的正當權益。也不允許以各種理由,指令公安、檢察機關違反刑法規定的法律界限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司法程序,濫行捕人抓人;或者背離法律規定,任意判定、加重或減免刑罰。嚴禁公、檢、法機關以侮辱人格、變相體罰、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對待違法犯罪人員或被拘留、逮捕、羈押人員。對於依法判刑的人員,是否剝奪其政治權利,是剝奪一部或全部,剝奪多長時間,也要分別情況,作不同的處理。至於摘掉了地、富、反、壞分子帽子的人,則都已經屬於人民的範圍,應保證他們享有人民的民主權利。

處理違反黨紀、政紀和其他紀律問題,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規章辦事,凡未觸犯刑法的,一概不得與刑事犯罪問題相混淆。黨內的最高處分,只能是開除黨籍。共產黨員是無產階級先進分子,他們的思想覺悟、政治表現和其他條件一般都高於群眾。所以,有些黨員雖然由於各種原因被開除了黨籍,但仍違法犯罪的人,才應該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處理。黨員按照黨章規定,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對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組織及其領導人的思想、工作和作風實行監督,提出批評,都是黨內民主生活的正常狀態。黨員在這方面的言論、行動如果有錯誤,應該進行批評教育,但不得打擊報復。更不得認為是反黨、反社會主義,是犯了「惡毒攻擊」罪和「反革命」罪。對於非黨群眾中的同類問題,也以按此精神處理。各級黨政領導人,不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都不得以言代法,把個人意見當作法律,強令別人執行。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任何人都有權予以抵制、揭發和控告檢舉。

二、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司法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

今後,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法律是黨領導制定的,司法機關是黨領導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職權,這首先就是損害黨的領導和黨的威信。黨委與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對縣級以上幹部和知名人士等違法犯罪案件,除極少數特殊重大情況必須向上級請示者外,都由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獨立依法審理。對於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服,應按照司法程序提出上訴,由有關司法機關負責受理。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堅決服從黨的領導,但在執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時,又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這兩者毫不矛盾,認為服從黨的領導就可以違背法律規定的想法是極端錯誤的,必須堅決糾正。

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各級黨委要堅決改變過去那種以黨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包攬司法行政事務的習慣和作法。應該說明:過去的那種習慣和作法,是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很不完善的情況下產生的,就在那種情況下,有許多事也辦得不妥,在林彪、「四人幫」橫行時的很多作法更是根本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現在國家已經制定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繼續過去的那種習慣和作法就完全不能允許。各級黨委應着重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司法工作的領導:(1)經常了解、研究司法工作情況,指導司法機關的黨組織分析—定時期的敵情、社情及其他有關情況,確定工作重點,解決實際困難。(2)檢查、監督司法機關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情況,幫助他們總結經驗,改進作風,發揚成績,糾正錯誤,堅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3)認真挑選、配備司法幹部。加強對司法機關中黨員幹部的管理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政策和業務水平。

各級司法機關中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主動向同級黨委匯報請示工作,並充分發揮工作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要表彰那些大公無私、剛直不阿、精通業務的司法人員。對於利用職權,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非法進行干涉和施加影響的幹部,對於瀆職失職、屈從權勢、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司法人員,必須依法嚴加查究。

三、迅速健全各級司法機構,努力建設一支堅強的司法工作隊伍。

中央責成中央組織部會同各司法機關和國家編制委員會,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儘快研究、制定健全各級司法機構和加強司法幹部隊伍的具體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從黨政機關、軍隊系統和經濟部門,抽調一大批思想好、作風正、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政策和文化水平的幹部,經過必要的訓練後,分配到司法部門工作。對學過司法專業和做過司法工作,包括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進行一次普查、摸底,凡現在仍然適合做司法工作的,應儘量動員歸隊。

爭取在今年內,對省、地、縣司法機關的領導班子,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充實。這三級的公安廳(局)長、法院院長和檢察長,都應當從具有相當於同級黨委常委條件的幹部中,慎選適當的同志擔任。要首先把法院、檢察院的機構健全起來。在調整和充實各級司法機關領導班子的同時,對現有司法幹部隊伍要進行必要的整頓。

國務院已經成立的司法部,除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外,要把培訓司法幹部工作統一抓起來。公安幹警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過去撤銷的政法院系和政法、公安院校應儘快恢復起來。有條件的文科大學應設置法律系或法律專業。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需要,逐步新建各類政法院校和司法、公安幹警學校,舉辦各種形式的訓練班,培養各種專門人才,輪訓現有司法、公安幹部。

為了保持縣以上公、檢、法機關領導骨幹的相對穩定,恢復由上級公、檢、法機關協助地方黨委管理、考核有關幹部的制度。地方黨委對公、檢、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的調配,應徵得上級公、檢、法機關的同意。

四、廣泛、深入地宣傳法律,為正式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好準備。

要運用各種宣傳工具,採用生動活潑的方式,廣泛、深入地對廣大黨員、幹部和群眾宣傳法律,加強法制教育。各大、中、小學都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各級黨校和各類幹部學校,都要把學習法律列入教學計劃。各級公、檢、法機關的全體工作人員(包括民警、監獄和勞改工作人員)要首先學好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全部內容。對於廣大群眾,要把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使兩個法律的主要內容逐步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使大家知道這些法律保障的是什麼,反對的是什麼,怎樣是守法,怎樣是違法,提高遵守和維護法律的自覺性。

各級黨組織和司法機關,要繼續貫徹黨的三中全會精神,本着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認真落實黨的政策,抓緊清理積案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對過去習慣使用的一切不符合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法,應堅決改正。對現行的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符合的各種規章條例,應予修訂。對在押人犯沒有起訴和審判的,必須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迅速準備起訴和審判,罪證不足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作出適當處理。總之,要積極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在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做好各種準備。

五、黨的各級組織、領導幹部和全體黨員,都要帶頭遵守法律。

我國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廣泛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它既反映了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又體現了黨的政策和主張,具有極大的權威。因此,從黨中央委員會到基層組織,從黨中央主席到每個黨員,都必須一體遵行。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絕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絕不允許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所有共產黨員,特別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都要學習法律,懂得法律,帶頭遵守法律。

我們黨的絕大多數幹部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但是也有少數幹部、特別是某些領導幹部,以及他們的親屬,存在着特權思想,喜歡搞特殊化,甚至目無黨紀國法,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壓制民主,打擊報復,把舊式官場的腐朽作風和封建衙門的惡劣習氣帶進黨內和國家機關內,嚴重地侵蝕黨的肌體,損害黨和人民群眾的關係,破壞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黨中央認為,有必要向全黨同志敲起警鐘,堅決剎住這一切歪風邪氣。對那些屢教不改、嚴重違法亂紀的人,不論現在地位多高,過去功勞多大,都要給以紀律制裁;對於其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人,一定要依法處理,決不允許包庇、縱容。

執行法律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一致的。今後,各級黨組織的決議和指示,都必須有利於法律的執行,而不能與法律相牴觸。如果某些法律的某些內容確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應通過法定程序加以修改。

各級黨委接到本指示後,應結合實際,認真討論,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重要情況和問題。望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
一九七九年九月九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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