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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增加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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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在高等學校中指定一批重點學校的決定
中發〔60〕868號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60年10月22日

一九五九年三月中央決定設置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是在高等教育事業大發展中,為了保證一部分學校能夠培養較高質量的科學技術幹部和理論工作幹部,更有力地提高我國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科學水平。由於兩年來高等學校大量增加,中央原定二十所重點高等學校的數量感到太少,為了更有力地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支援新建高等學校的工作,中央決定再增加一批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全國重點底等學校的專業設置不宜過多,各校之間要有適當分工;學校的發展規模不宜過大,應該加以控制;以便集中力量,迅速達到提高質量的目的。

一、原有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校名前畫有☆的)和新增加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共六十四所,名單如下:

1.綜合大學十三所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大學

☆復旦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吉林大學

南開大學

南京大學

武漢大學

中山大學

四川大學

山東大學

山東海洋學院

蘭州大學

2.工科院校三十二所

☆清華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西安交通人學

☆天津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大連工學院

東北工學院

南京工學院

華南工學院

華中工學院

重慶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

☆北京工業學院

☆北京航空學院

北京石油學院

北京地質學院

北京郵電學院

北京鋼鐵學院

北京礦業學院

北京鐵道學院

北京化工學院

唐山鐵道學院

吉林工業大學

大連海運學院

華東水利學院

華東化工學院

華東紡織工學院

同濟大學

武漢水利電力學院

中南礦冶學院

成都電訊工程學院

3.師範院校二所

☆北京師範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

4.農林院校三所

☆北京農業大學

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

北京林學院

5.醫藥院校五所

☆北京醫學院

☆上海第一醫學院

☆中國醫科大學

北京中醫學院

中山醫學院

6.外語學院一所

北京外國語學院

7.政法、財經學院三所

國際關係學院

北京政法學院

北京對外貿易學院

8.藝術學院一所

中央音樂學院

9.體育學院一所

北京體育學院

10.軍委所屬院校三所

☆哈爾濱軍事工程學院

☆第四醫科大學

☆通訊工程學院

二、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是我國高等教育的主要骨幹,辦好這些學校,對於迅速壯大我國科學技術隊伍和理論,隊伍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高等教育工作中,集中較大力量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這應作為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共同的首要的職責。

除了必須首先辦好上述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以外,中央各主管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還應在自己所屬學校中,指定本部門、本地區的重點高等學校,並把這些學校努力辦好。

三、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招生,應保證新生具有較好的政治條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四、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名單,供內部掌握,不公開宣布。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管理辦法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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