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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處理農村中富農成分的黨員的黨籍問題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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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處理農村中富農成分的黨員的黨籍問題的新規定
1952年6月9日

華東局組織部並告各中央局:

五月十日來函及附件均悉。

關於處理農村中富農成分的黨員的黨籍問題,一九四九年七月中央組織部復東北局組織部的電中「暫保留其黨籍」的規定,今天已不適用,應即作廢,特作新的規定如下:

(一)目前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即將全部完成。土地改革後,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大提高,黨在農村的農業政策,基本上是「組織起來」實行農業生產互助合作運動。所以農村中黨的組織和每一個共產黨員,必須積極地宣傳並以實際有效的行動,即以模範帶頭作用,來實現黨的這種政策。因此對於已成為阻礙或破壞勞動互助生產合作的富農成分的黨員,必須加以嚴肅的處理,以貫徹黨的政策,保持黨的純潔。

(二)在處理農村中富農成分(不論是舊富農或新式富農)黨員的黨籍時,首先應說明:目前黨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許社會上富農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的,但共產黨員則不准許剝削他人(不論是封建剝削或資本主義剝削),不准許黨員去作富農,也不准許黨員去作資本家、地主或高利貸者,今後農村發展生產的方向是逐漸走向農業集體化。所以要作一個共產黨員就必須取消他的剝削他人的生產方式,積極地參加互助合作運動,如果他接受黨的這種意見,他的其他方面,亦未喪失黨員條件,自應保留其黨籍,黨辦不應當以富農來看待他。如果他不願意放棄他的剝削行為,繼續進行富農的或其他方式的剝削,則應無條件地開除其黨籍。

(三)對於富農家庭出身、不直接參與剝削行為的黨員,只要他能堅持黨的立場,劃清他與剝削者家庭的界限,則其單人的黨籍不應受家庭成分的影響。

中央

六月九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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