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四川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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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四川問題的決定
中發[67]147號
1967年5月7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一、以李井泉為首的一小撮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長期以來,把四川省當做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毛澤東思想的獨立王國。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李井泉等人堅持執行劉少奇、鄧小平的資產階級反動路線。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李井泉的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書記的職務,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決定,撤銷李井泉的成都軍區第一政委的職務。

二、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期間,成都軍區在反對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頑固追隨者黃新廷、郭林祥的鬥爭中,表現是好的。成都軍區在支援地方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特別是在支工、支農方面,是有成績的。但是,成都軍區個別負責人從二月下旬以來,支持了為一些保守分子所蒙蔽、被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背後操縱的保守組織,把革命群眾組織「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團」和「川大『八·二六』戰鬥團」等,打成了反革命組織,大量逮捕革命群眾。他們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變成了「鎮壓反革命運動」。同時,擅自調動部隊到宜賓,支持宜賓軍分區,支持宜賓地委內一小撮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鎮壓革命群眾組織和革命群眾,實行大逮捕。在萬縣軍分區,還製造了武裝鎮壓群眾的流血慘案。在其他一些軍分區和地委,也或輕或重地犯了這樣的錯誤。成都軍區個別負責人在支左工作中,犯了方向路線錯誤。經中央指出後,成都軍區就很快地開始進行改正。五十四軍的領導同志,及時作了檢討,行動上也改得快。毛主席在四川的一個文件批語中指出:「犯錯誤是難免的,只要認真改了,就好了。四川捉人太多,把大量群眾組織宣布為反動組織,這些是錯了,但他們改正也快」。

三、由新任成都軍區第一政治委員張國華同志、司令員梁興初同志和前宜賓地委書記劉結挺同志、前宜賓市委書記張西挺同志,負責組織四川省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以張國華同志為組長,梁興初、劉結挺同志為副組長。籌備小組的成員,應該吸收革命群眾組織的主要負責人、軍隊其他適當的負責人和經過革命群眾同意的地方上的革命領導幹部參加。

四、宜賓地區由王茂聚、郭林川同志負責組織宜賓地區的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在四川省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領導下進行工作。

其他專區和省屬市或者成立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或者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由四川省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討論決定,報請中央批准。

各專區和省屬市的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的成員,按第三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五、四川省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要對四川全省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反革命」的革命群眾組織、革命群眾和革命幹部進行妥善處理,一律平反,一律釋放,並且依靠其中堅定的左派作為骨幹,搞好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對死難的革命群眾、革命幹部,要進行撫恤。對確有證據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另案處理。

要幫助革命群眾組織恢復和發展。川大八·二六和工人造反兵團這樣的革命組織,要注意同紅衛兵成都部隊及其他革命組織加強團結,不要互相攻擊,而轉移了鬥爭目標。各革命組織,都要活學活用毛主席著作,整頓思想、整頓作風、整頓組織,在毛澤東思想的基礎上實現無產階級革命派大聯合,實行革命的「三結合」。

六、要響應毛主席號召,大力進行擁軍愛民,向軍隊和群眾雙方都進行正面教育,加強軍民團結,嚴防壞人挑撥軍民關係。偉大的人民解放軍一定會得到廣大群眾擁護的。要向全體指戰員和廣大革命群眾宣傳毛主席關於相信和依靠群眾、相信和依靠人民解放軍、相信和依靠幹部大多數的指示。

七、要把鬥爭的矛頭,指向黨內最大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指向四川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李井泉及其一小撮同夥。在四川省軍隊內部,在幹部和群眾中,要對劉、鄧、李等人進行充分的揭露和批判。這個批判,要同處理當前的問題和籌備革命的「三結合」臨時權力機構統一起來。

八、廣泛宣傳中央軍委的八條命令十條命令中共中央關於安徽問題的決定和批語。這些文件中規定的原則,要嚴格執行。

九、對為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操縱的保守組織主要是進行政治思想工作,使其中的廣大群眾覺悟起來自己造反,同個別的壞頭頭和背後操縱他們的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決裂,同資產階級反動路線劃清界限,回到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一邊來。要教育受過壓制的革命群眾組織,按黨的政策辦事,不要對保守組織的群眾進行打擊報復,而要對他們進行說服教育,把他們也看做反動路線的受害者。一切群眾組織,都只許文斗,不許武鬥,不許打、砸、搶、抄、抓。煽動武鬥的壞人,必須追究。

十、關於五月六日成都發生的流血事件,中央將作為重要的專門案件處理。對於槍殺群眾的兇手,特別是事件的策劃者,要依法處理。一切群眾組織的槍枝彈藥,都一律由成都軍區負責收回封存。對各群眾組織中受傷的人,都由成都軍區負責安排治療。對死者要進行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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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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