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 中發〔1982〕13號 1982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 |
一、我們黨是一個具有悠久鬥爭歷史的大黨。經過長達60多年的光榮的戰鬥歷程,黨在自己的隊伍中聚集了大量的一代又一代的久經鍛煉的老幹部。建國以前,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四個時期中,即在大革命時期、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中參加革命的老幹部,至今健在的還有250萬人。其中已經離休退休的只是少部分人,大部分人還留在工作崗位上。現在的問題是,這些老幹部,不少同志現在年事已高,不少同志即將進入老年,他們仍然擔負各種領導崗位上的繁重工作,這就使各級領導班子老化的狀況,達到相當嚴重的地步。妥善地安排新老幹部有秩序在步驟地實行適當的交替,已經成為當前擺在我們全黨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成為新的歷史時期中,黨和國家幹部制度根本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還在50年代後期和60年代前期,黨中央和毛澤東同志就曾經提出過新老幹部的適當交替的問題。但是由於指導思想的偏差和實際工作的失誤,沒有能夠解決。歷時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把黨和國家各級組織中的領導骨幹作為「走資派」打倒,同時提拔了一大批投機分子的野心分子,更使黨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組織路線和組織工作遭到極大的破壞,使幹部制度和幹部隊伍陷於空前嚴重的混亂狀態,大大延誤了這個問題的正確解決。現在,在新的歷史時期中,經過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六中全會的卓有成效的工作,黨在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的歷史任務已經勝利完成,黨的思想、政治和組織狀況已經大為改善,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已經大為鞏固。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央認為,把新老幹部適當交替的問題提到全黨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有秩序有步驟地加以妥善解決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了。
二、我們黨的老幹部是黨的寶貴財富。在長期和殘酷的革命戰爭中,在戰火紛飛和白色恐怖的年代裡,我們黨的老幹部出生入死,不怕犧牲,英勇奮鬥,為推翻反動統治,為民族和人民的解放,為建立新中國,作出了巨大貢獻。建國以後,他們又同全國各族人民一道,把長期貧窮落後的中國,建設成為一個具有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都有了相當可觀的基礎的、發展中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十年內亂時期,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同志堅持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原則立場,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了各種形式的堅韌鬥爭。近幾年,他們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路線指引下,為撥亂反正,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歷史反覆證明,我們黨的老幹部,不愧為中國人民偉大事業的中堅力量。沒有這樣大量的老幹部,沒有中國革命各個時期中犧牲的先烈和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沒有他們的艱苦卓絕、可歌可泣的長期鬥爭,中國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的勝利和發展,是不可想象的。對於黨的老幹部的不可磨滅的歷史功勳,我們全黨全軍和全國各族人民,我們的子孫後代,都是決不會忘記,也決不應當忘記的。
但是,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幹部的相當一部分,畢竟年老體弱,精力差了,越來越難以承受領導工作的沉重負擔。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有鑑於此,為了使我們的事業後繼有人,保持我們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連續性,保持黨的領導穩定性,必須用極大的努力,選拔和培養成千上萬的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幹部,使他們參與各級的各種領導工作,得到更多的實際有效的鍛煉,逐步地從老幹部手裡接好班。我們的老同志,要為黨的事業着想,為人民的長遠利益着想,以天下為己任,高高興興、滿腔熱情地歡迎和支持資歷較淺、年紀較輕的優秀幹部擔負主要領導職務,同時使自己退出主要領導崗位,轉到比較超脫的地位。這是老幹部在新的歷史時期的一項重大和光榮的歷史責任。為了保證新老幹部適當交替的順利進行,並使一切將要退下來的老幹部都能得到妥善的安排,中央認為,建立老幹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制度,是必要的。
三、老幹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制度,是保障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正常進行和健全發展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必須立即着手有系統地建立和健全起來,使之經常化,並且嚴格地加以實行。不同國家和社會各有自己的退休制度,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各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們的老幹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制度,當然也必須從我黨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從廣大老幹部的實際情況出發。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全情合理,使退下來的老同志各得其所,才能有利於新老合作,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才能強有力地促進我們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老幹部離休退休年齡的界限,考慮到當前幹部的實際狀況和接替條件,應當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當然,個別末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身體不好,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經過組織批准,另一提前離休退休.另一方面,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堅持正常工作的,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
退居二線,包括當顧問和榮譽職務,不屬於離休退休。那些身體還好、又有比較豐富的領導經驗和專業知識、但因年齡或名額限制不宜進入領導班子的老幹部,可以安排擔任負有一定職責的顧問,或從事某一方面的調查研究、參謀諮詢的工作。那些為黨的事業作出重大貢獻、威望比較高、但是堅持正常領導工作(包括當顧問)有困難的老幹部,可以安排適當的榮譽職務。擔任顧問和榮譽職務不宜重疊,原則上一人一職。
至於原來擔任領導職務的著名專家、學者和文藝家,如果年事已高。則應當大力支持他們把寶貴的時間和精力集中用於研究和著述,為他們配備必要的助手和提供較好的工作條件,也可以讓他們擔任某些榮譽職務,除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必再從事行政領導工作。
除了上述原則規定之外,中央認為,還應當強調指出,在黨和國家領導人中,需要保留少量超過離休退 休年齡界限的老革命家。特別是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這樣一個大國,更需要有若干位經驗豐富、德高望重,能夠深謀遠慮、統籌全局,而且精力尚能工作的老同志,留在黨和國家的中樞領導崗位上。這是全局的需要,是保持國內安定團結和正確處理國際關係的需要,是完全符合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四、老幹部離休退休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
我們黨是無產階級政黨,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老幹部畢生以革命為業,而並不經營什麼私人產業。同時,老幹部離休退休,雖然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並不因此而同樣退休,任何一個共產黨員的革命意志和組織紀律是絕對不能「退休」「離休」的,他們仍然應當是共產主義革命者,仍然肩負着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的政治責任。因此,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生活待遇,包括醫療和交通工具等等,也應當一律不變。
建國以前參加革命的不少老幹部,老驥伏櫪,壯心不己,決心在離休退休之後,無條件地終身堅持艱苦奮鬥,這種高尚的革命精神是值得作為楷模在全黨大力提倡和學習的。但是,考慮到許多老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歲月中作出了重大貢獻,又積勞成疾,體質越來越弱,在生活和治療中都不同程度地會遇到一些困難,中央決定分別給以適當的補助。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擬訂。這樣做,表達了黨和人民對於老同志保持身體健康和較好地安排生活的應有關懷。中央相信,這個規定,必將得到全黨同志和全國各族人民的衷心贊同。
對離休退休的老幹部的服務工作,應由他們離休退休時所在的工作單位負責。原則上,在哪個地方離休退休,就居住在哪個地方。如果本人希望回鄉或到某些適宜的地區定居,也應當積極地為他們安排,提供方便。
為了統籌解決老幹部離休退休方面的問題,各級黨委的組織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老幹部工作機構,專司其事。各級黨政軍的主要負責同志也應當經常督促檢查,並且定期地把這一方面的工作提到黨委的議事日程上來。
五、對於一切已經和即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中央寄予殷切的期盼。這些老同志,在他們工作的幾十年時間裡,用巨大的精力和熱情為中國人民的改革事業作出自己的貢獻,並以此寫成了他們自己的光榮歷史。離休退休以後,黨交給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健康長壽,繼續寫完他們的光榮歷史。中央希望他們,繼續關心黨的事業,關心國家和人民的命運,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黨為人民作出新的貢獻。
我們已有不少老同志,離休退休之後,仍然熱心於社會主義祖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並且利用一切適合於自己情況的方式,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保持同群眾的聯繫,進行社會調查,或者認真寫作有益於人民和青年的著作,或者積極參加有益社會的輕微體力勞動,切切實實、點點滴滴地為人民做好事。他們不但嚴於律己,而且抱着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嚴格地教育和要求自己的子女和其他親屬。必須充分認識,老同志的這一件一件事情本身似乎並不轟轟烈烈,但是整個來說,它對我們社會的改造,特別是對青少年的教育,具有不可估量的巨大而又深遠的意義。黨的報刊要經常地如實地宣傳報道這些老同志的事跡。
中央還希望一切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老幹部,向現在中央工作的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學習。這幾位老革命家,雖然由於黨和人民的需要,服從黨中央的決定,還要留在黨和國家的領導崗位上,但他們是那樣大公無私地、誠心實意地扶持在資力上、能力上、經驗上不如自己的同志出來主持工作,而把自己的位置擺在後面,並且把這當作對黨和人民的光榮責任和愉快的事。他們對大量日常性質的問題,放手地讓處在第一線的同志去處理,而對重大問題,則又是那樣認真地運用自己的豐富經驗和政治智慧,竭心盡智地幫助處在第一線的同志出主意,並同集體的政治經驗和集體的智慧相結合,尊重黨中央的集體領導。這種馬克思主義的革命精神和科學方法,正是在新的歷史時期中,老同志應當如果發揮作用的極好榜樣。
一切離休退休老幹部的子女和其他親屬,都應當熱情地贊助和支持老同志愉快地離休退休,同時應當更好地繼承和發揚革命前輩艱苦奮鬥的革命精神,沿着革命前輩的光榮的戰鬥道路前進。
六、在老幹部離休退休的同時,大膽提拔中青年幹部到各級主要領導的崗位上來,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應當充分地估計到,經過建國三十幾年的工作和鬥爭,我們黨確實已經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優秀中青年幹部。他們政治上堅強,有比較豐富的專業知識,有領導能力,經過鍛煉和考驗,而又精力充沛,完全有條件擔任各種領導工作。這是我們黨的希望所在,也是我們黨具有偉大生命力的表現。如果看不到這一點,或者對這一點估計不足,而在選拔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領導幹部時總是在60歲以上的同志當中打圈子,拿不出魄力,打不開局面,就回貽誤我們的事業,就會犯不可原諒的歷史性錯誤。
選拔中青年幹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年富力強這個正確標準。首先要看政治表現,要考察他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現,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表現。德不好的,雖有某一方面的才能,但不能忠誠地為人民服務,在他們用實際行動切實改正並取得群眾諒解信賴以前,一個也不能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那些跟隨林彪、江青一夥「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以及近幾年來在政治上嚴重破壞黨的生活準則和在經濟上嚴重違法亂紀的人,現在還占居領導崗位的。要堅決撤下來。至於對比較年輕幹部的領導經驗,則不能要求過高。只有把他們當到領導工作的實踐中去,才能夠使他們由經驗不多變為經驗較多,愈益成熟起來。在這個問題上,一定要防止和克服任何論資排輩和求全責備的思想。對於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女幹部,尤應重視,不可歧視。中央相信,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正確政治路線、思想路線和組織路線的指引下,只要我們真正依靠黨的各級組織,依靠黨內外廣大群眾,同時依靠廣大富有經驗、知人善任的老幹部,善於集中群眾的智慧,靠群眾的眼力來識別和提拔幹部,而不是少數幾個人說了算,就一定能夠把接班的同志選准,把這件大事辦好。即使有個別人沒有選准,或者後來經不起考驗,變得不好,那也不難及時調整,無礙大局。 中央認為有必要喚起全黨同志深刻地注意我們黨的歷史經驗。我們黨在走上歷史舞台並且開始領導千百萬人民群眾進行偉大鬥爭的時候,甚至直到建國的時候,黨的各級領導者,包括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幾乎都是很年輕或者比較年輕的。在新的歷史時期中,更應當充分地相信,只要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集體領導,發揮集體智慧,依靠老同志的幫助和支持,廣大年輕和比較年輕的接班的新幹部就一定能夠領導人民,開闢更加光輝燦爛的遠大前途。
七、建立老幹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制度,妥善解決新老幹部適當交替的問題,這是一場幹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是關係我們黨興旺發達,國家長治久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宏偉事業能夠順利實現的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決策。能否正確對待這件大事,對於我們各級黨委和每一個共產黨員,都是一次嚴峻的黨性考驗。
我們的同志應當理解,在職時努力工作是對黨和人民負責的表現,由於年事已高、力不從心,不適應工作要求而退居二線或離休退休,也是對黨和人民負責的表現。
我們的同志應當具有無產階級的面向未來的寬廣胸懷,敢於打破一切輕視優秀中青年幹部的習慣勢力,歡迎新生力量的成長。看不起新生力量,不是唯物主義者應有的態度。
所有在職幹部,都要尊重離休退休老幹部,虛心向他們請教,熱忱地體貼他們,做到對自己嚴格要求,對離休退休的老同志好好照顧,並且努力在全社會範圍內造成敬老尊賢的優良風尚。那種對老幹部在職時照顧備至,離休退休後就冷眼相待的惡劣做法,一定要批評制止。
中央相信,只要全黨同心協力,堅定不移,不論遇到什麼干擾和阻力都決不半途而廢,就一定能成功地解決新老幹部適當交替的問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領導體制和幹部制度,並且用黨章和國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造成一個我們的革命事業後繼有人、興旺發達的全新的局面,為勝利完成我們在新時期的宏偉歷史任務奠定堅實基礎。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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