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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改革工商稅收制度和改變工業品出廠作價辦法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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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改革工商稅收制度和改變工業品出廠作價辦法問題的意見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成都會議通過,同年四月五日政治局會議批准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黨組
1958年3月22日
(在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成都會議上)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八日,成都會議大組會討論了財政部黨組和商業部黨組提出的《關於改革工商稅收制度和改變工業品出廠作價辦法、調整工商利潤的報告》,討論的結果如下:

  (一)關於改革工商稅收制度的部分,可以按照原報告的意見實行。但須指出,簡化稅制只是改革稅收制度的第一步。在完成了這一步以後,還須進一步考慮用稅收的辦法調節企業利潤,使企業的利潤不致過大,以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制。

  (二)關於改變工業品出廠作價辦法、調整工商利潤的部分,由於情況複雜,須再繼續研究,暫不實行。個別產品的利潤在工商之間分配很不合理,如不調整就會妨礙生產的,可以由省、市委和自治區黨委作個別的調整。

  財政部黨組提出的報告,已經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修改後的文件附後。原財政部黨組、商業部黨組的聯合報告中,關於改變工業品出廠作價辦法、調整工商利潤 的部分,已經刪除。

財政部關於改革工商稅收制度的報告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完成以後的經濟情況,現行工商業稅收制度必須進行必要的改革。我國現行 的工商稅收制度,基本上是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制定的。 當時資本主義工商業還大量存在,它們的經營活動多種 多樣,偷稅漏稅現象十分嚴重。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 國家收入,有效地同偷稅漏稅行為作鬥爭,我們在工商稅 收制度上不得不採取多種稅、多次征的辦法。以後,隨着 限制和反限制鬥爭的深入,又陸續增加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這樣,工商稅收制度就變得十分複雜。至於國營企業,雖然由於過去採取了公私區別對待的政策,它們的納稅手續比私營企業簡單一些,但是因為過去對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是按同一稅法徵稅,所以整個說來,國營企業的納稅手續也是相當複雜的。

  現行工商稅收制度的複雜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對一個企業同時徵收好幾種稅,例如,對一個棉紡織廠,棉紗要徵收商品流通稅,棉布要徵收營業稅,此外,工廠的合同、帳冊和其他營業憑證,還要徵收印花稅。(2)同樣一種稅收,在一個產品從原料到成品的過程中,往往要先後徵收好幾次稅。例如,對生產自來水筆的工廠,一般要徵收四道貨物稅:塑膠筆桿要徵稅,橡膠筆囊要徵稅,筆舌要徵稅,製造筆尖的不鏽鋼片也要徵稅。此外,等到自來水筆出廠,還要再征一道貨物稅和一道營業稅。(3)計算稅款所用的價格,同工廠的實際銷售價格是脫節的。例如商品流通稅和貨物稅在工廠徵收,但是徵收多少稅款,卻不是依據工廠的銷售價格,而是依據國營商業公司的批發牌價來計算(過去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資本家取巧逃稅),這就使工廠負擔的稅款同實際的銷售收入脫節。而且工廠所生產的產品如果品種和規格很多,工廠納稅的時候還要逐一去查對商業批發價格,手續也不勝其煩。很顯然,以上這些複雜的稅收制度和徵稅手續,都已經同今天的經濟情況不相適應,也不利於企業進行經濟核算。

  稅收制度是經濟的上層建築,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經濟制度改變了,稅收制度也應該隨着作相應的改變。我國的現行工商稅收制度,過去在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積累國家建設資金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改造等三個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是應當肯定的。但是,在社會主義改造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以後,私營企業已經實行了全行業的公私合營,並且已經實行了定息辦法,在這種情況下,工商稅收在社會主義改造方面的作用已經退居次要的地位,改變現行的複雜的工商稅收制度,不僅成為必要而且是可能的了。

  現行的工商各稅共有十一種。其中以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印花稅最為複雜,同時除了印花稅以外,其他三種稅也是最主要的稅種(這三種稅的收入占全部工商稅收的百分之八十)。解決了這四種稅的問題,稅制改革的主要問題也就解決了。因此,這次改革稅制,主要是這四種稅的改革問題。至於其他七種稅(工商業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文化娛樂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利息所得稅、牲畜交易稅),一般問題不大,只有個別的要作較大的修改,將另作報告。

  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方針,經反覆研究,認為目前稅制方面的主要問題,既然是稅收的種類多,手續複雜,不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那麼目前改革工商稅制,就應該採取「在基本上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簡化稅制」的方針。並且在簡化稅制的同時,對於社會主義和非社會主義經濟仍然要繼續貫徹執行區別對待的政策。根據這個方針,我們打算對上述四種稅收,進行如下改革:

  (一)減少稅收的種類:把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等四種稅,合併成為一種稅,擬叫做「統一稅」。

  (二)簡化徵稅辦法:工業品在工廠一般只征一道統一稅,對於全能工廠生產的中間產品(例如既製造自來水筆,又製造筆桿、膠囊的工廠,就是全能廠,這些工廠,自製自用的筆桿、膠囊等產品,稱為中間產品),除了棉紗、酒、皮革等稅源比較大、生產比較集中的極少數產品以外,一般都不再徵稅。這樣,工廠生產的產品,從原料到成品,就不再反覆征幾道稅了(在商業零售環節上,再征一道統一稅,以代替原來徵收的零售營業稅,稅率仍然和過去的營業稅一樣)。

  (三)獎勵協作生產:工廠生產的中間產品一般不再徵稅以後,全能廠的稅負便要輕於非全能廠(例如製造筆桿、膠囊而不製造自來水筆,或者只製造自來水筆而不製造筆桿、膠囊的,就是非全能廠)。為了適當平衡全能廠與非全能廠的稅負,有利於發展工廠之間的協作關係,對於非全能廠相互協作生產的中間產品準備給以免稅照顧。

  (四)關於計算稅款所依據的價格:在工廠徵收的統一稅,一律按照工廠的銷售價格計算稅款,廢除過去按照商業批發牌價計算稅款的辦法。

  (五)關於統一稅的稅率:主要產品原則上一種產品規定一個稅率;其他產品,凡是原有的稅負大體相同的,可以幾種產品規定一個統一的稅率。這樣,大部分產品基本上仍然保持原有的稅負,只有少數產品有較大的變動。這是因為:一方面,對於那些在全國範圍內許多企業都有虧損的產品,需要適當地降低稅率;另一方面,對少數利潤大、利潤水平比較整齊的產品,也準備適當提高稅率,以便在總的方面保持改革稅制前的稅收收入。

  (六)關於區別對待:對社會主義經濟和非社會主義經濟,仍然執行區別對待的政策。私營工業和個體手工業,也按照工廠銷售價格和新的稅率徵稅;但是對它們的中間產品和協作生產的產品,仍然按照原來的辦法徵稅,不適用上述(二)(三)兩項的規定。

  改革工商稅收制度是稅收制度的重大改革。為了吸取經驗,為了在全面實行以前做好準備工作,我們打算對棉紡織印染工業、日用化學工業、制筆工業和熱水瓶工業等四個行業的產品,先行試辦。我們提出的試行辦法,送請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研究以後,也已表示同意,只是在某些具體問題上,由於各地情況不一致,地方要求能由他們根據當地情況機動處理,我們同意這個意見,已經在試行辦法中作了規定。

  這次試辦的產品不多。主要品種是:棉紡織印染工業的棉紗、棉布,日用化學工業的化妝品、爽身粉、牙膏、香皂、肥皂、皮鞋油等,制筆工業的金筆、銥金筆、鋼筆、圓珠筆、鉛筆等,熱水瓶工業的金屬殼熱水瓶、竹殼熱水瓶、熱水瓶膽等。

  稅率基本上是根據原有稅負設計的,即是:把產品原來負擔的各稅稅款合在一起,按照工廠實際銷售價格,設計新的稅率。這樣設計的結果,絕大多數產品仍然維持原來的稅負;只有個別產品略有調整。

  以上各點已經商得有關工業部門同意,各地進行試算後也都認為可行。擬請中央和國務院先行批准試辦,試辦的時間擬從今年四月份開始。準備一面在試辦中取得經驗,一面抓緊起草統一稅條例,等條例起草完成,再報請中央和國務院審查,送人大常委會完成立法手續,爭取在七月份開始全面實行。

  以上報告,請批示。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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