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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整頓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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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整頓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57年9月16日
發布於人民日報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關於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大辯論,已經在全國農村中逐步展開。中央認為:各地農業合作社應該在上級黨委工作組的幫助下,接着這個大辯論,繼續進行一系列的整頓工作。

  (一)整頓幹部作風。農業合作社絕大多數的幹部基本上是好的,他們在工作上是積極的,有成績的,但是在他們中間,有不少的人,在聯繫群眾、經手財政、管理生產、處理人事等問題上存在着某些缺點或錯誤。至於違法亂紀、錯誤嚴重的,則只占極少數。整頓幹部作風,就是要幫助他們改正工作上的缺點和錯誤,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提高政治水平和思想水平,並把那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帶有某些缺點和錯誤的多數幹部,同那些違法亂紀、嚴重錯誤的極少數人分別開來。各地合作社對於這個整風的部署,可以按照自己的具體情況擬定,但大體上要依序採取如下的做法:第一,先在合作社幹部中,在黨團支部中,充分說明整風的必要性,說明黨群關係好比魚水關係,使幹部們和黨團員在精神上有所準備。第二,放手讓社員群眾在社員代表大會上,生產隊全體會議上,或全體社員會議上,對幹部的缺點或錯誤提出批評。第三,組織有群眾代表參加的小型會議,查清事實,分別缺點錯誤的大小輕重,分清責任,然後由犯錯誤的人在一定的群眾會議上作自我檢討。屬於群眾誤會的事,應該解釋清楚。如果有地主、富農、投機商、反革命分子和流氓分子乘機進行破壞活動,必須依靠群眾,在適當場合加以揭穿。第四,黨支部和上級工作組要按照懲前毖後(戒於前而慎於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同群眾在一起研究處理的方案。在群眾的諒解之下,對錯誤並不嚴重而又表示決心改正的幹部,不必給予處分,對於錯誤嚴重的,處分也要適當,使他們得有改正的機會。第五,合作社幹部的改選,應該由社員群眾自下而上地層層醞釀,充分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黨支部在選舉方面的領導,不能採取指定的做法,但必須注意使合作社的領導成分保持原來貧僱農和下中農的優勢,同時注意使上中農也有適當的代表人,以利合作社的鞏固和團結。

  (二)調整社和隊的組織。合作社和生產隊的組織,要力求便於經營管理和發揮社員集體勞動的積極性。為此,它們的組織規模大小,應該照顧地區條件、經濟條件、居住條件和歷史條件,容許有各種差別,而不應該千篇一律。根據一年多的經驗看來,在多數的情況下,一村一社是比較適當的。有些大村可以一村數社,有些距離較近的小村也可以數村一社。現在各地合作社的組織(包括某些大社在內),凡是業已經過考驗,確實辦好,而為群眾所滿意的,就應該穩定下來,不要輕易變動。但是,有一部分合作社的組織規模是過大的,不適當的,應該根據群眾的要求,進行合理的調整,或者把社劃小,或者保持聯社的形式,由分社(有的叫大隊)自負盈虧。生產隊是合作社的基本生產單位,一般以二十戶左右為適宜,按照各地方的特點,可以有所伸縮,過大不便管理,過小會損害集體勞動的優越性。在調整社和隊的組織的時候,必須注意各部分群眾的意見和利益,經過充分的協商,提倡互助互讓,調解分歧,恰當處理土地、農具、耕畜、水利、林木等等經濟問題。在慎重地調整社和隊的組織之後,就都應當長期穩定下來,以利生產和建設。

  在社、隊關係的問題上,應該實行統一經營、分級管理的原則,既要克服某些合作社過分集權的弊病,也要防止生產隊權限過火、形成分散主義的偏向。

  (三)統籌安排,使全體社員各得其所。合作化後,除了災區以外,大多數社員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收入,有一部分社員還只保持原來收入的水平,但是,也有一小部分社員因為勞動力不足或其他原因而暫時減少收入。對於其中缺乏勞動力的困難戶,應該根據互助原則,適當安排他們在社內的勞動,或者適當幫助他們發展家庭副業。對於五保戶,也應該根據他們的能力,分配一些可能的輕便的工作,使他們能夠得到一定的勞動收入,只在勞動收入不足的情況下,才由社用公益金給予照顧。對於富裕中農,除極少數堅決要求退社的,可以在適當批評之後允許退社以外,應該根據互利原則,按期歸還他們入社生產資料(例如,農具、耕畜、果木,等)折價的款項;或者經過協商和群眾討論,按照不同情況,在不損害貧農、下中農基本利益的條件下,採取比例分紅或其他可以妥協的辦法,處理他們入社生產資料的遺留問題,使他們得到適當的收入。對於有豐富勞動經驗和較高生產技術的老農,要發揮他們的特長,按照他們在生產上的貢獻,給以合理的報酬。對於從事手工業、運輸業、漁業和其他非農業勞動的社員,應該照顧他們的勞動特點,適當處理有關的各種問題,使他們得到合理的收入。

  (四)改善生產管理,擬定生產規劃。全體社員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只有依靠自己的辛勤勞動,依靠合作社不斷地擴大再生產。整社工作必須不誤生產。在正確處理內部各種矛盾的基礎上,各地合作社應該總結本社的經驗,參考其他合作社的經驗,根據民主辦社和勤儉辦社的方針,認真執行中央關於民主辦社幾個事項的通知,並根據中央關於做好合作社生產管理工作的指示,結合具體情況改進生產管理工作,克服缺點。同時,要發動全體社員,討論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並且根據本地本社的特點,研究增加農業生產和發展多種經濟的措施,實事求是地擬定下年度和長期的生產規劃,作為全體社員努力奮鬥的目標。合作社擬定生產規劃,必須服從國家經濟計劃和政策的指導,尊重其他合作社的利益,避免本位主義。生產規劃應着重利用本社的勞動力,進行農業的基本建設,例如興修水利,保持水土,改良土壤,植樹造林等等,為擴大再生產準備必要的條件。

  以上的整社工作,應該從現在起到明年春耕以前,逐步進行。這是鞏固合作制度的重大關鍵。各地黨委必須加強領導,完成這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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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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