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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檔案材料問題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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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檔案材料問題的補充規定
中發〔66〕553號
1966年11月16日

十月五日中央批轉的軍委、總政關於軍隊院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緊急指示,對於貫徹執行毛主席的正確路線推動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起了重大作用。

根據最近各地的情況,中央認為,對於文化革命中各學校、各單位編寫的整群眾的檔案材料,都應該宣布無效,全部清出,一律當眾焚毀。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集中地進行兩條路線的鬥爭,抓住大是大非,從思想上政治上徹底批判資產階級的反動路線,促進廣大群眾的革命團結,防止在枝節問題上糾纏不休,互相對立。

中央對處理文化大革命中檔案材料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責成原工作組、學校黨委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必須將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後的各種整學生、整群眾的材料,包括整理過的或者沒有整理的材料,除在這一文件宣布以前,確實已經焚毀的外,全部集中,不許隱瞞,不許轉移,不許複製,不許私自處理。否則,就將加深錯誤,並將受到黨的嚴厲處分。

(二)除個人被迫寫出的檢討材料全部交還本人處理外,其他所有的材料,集中清點之後,在上級領導機關和本校學生代表的監督之下,當眾焚毀。

(三)以上規定,完全適用於工礦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等組織,也完全適用於進行文化大革命的軍事機關和院校。所有這些單位,對於在文化革命運動中,因為給領導上或工作組提意見而被打成「反革命」、「反黨分子」、「右派分子」和「假左派、真右派」等的革命群眾,都應宣布一律無效,予以平反,當眾恢復名譽,並按以上規定處理材料問題。

(四)在處理材料問題的過程中,各方發生爭執的時候,應該嚴格遵守十六條的精神,根據上述規定,採取共同協商的方法解決,只許文斗,不許武鬥。

在文化革命運動中,對待犯錯誤的領導幹部,一般應該遵循毛主席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針,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團結同志。為了讓他們改正錯誤,繼續工作,不要連續地在長時間內去斗,不要勉強留下他們,也不要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犯錯誤的領導幹部應該主動地、認真地、虛心地向群眾進行檢討,不要同群眾形成對立的狀態。

這一文件,應立即在各學校、各單位群眾中宣讀。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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