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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有計劃有步驟地交流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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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有計劃有步驟地交流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決定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1962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一)從我們黨掌握了全國政權以來,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保持了相對的穩定,這對於熟悉情況和進行工作是有好處的。但是,主要的領導幹部長期固定在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工作,也會帶來某些缺陷。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各級黨委的集體領導,有計劃地、系統地、多方面地交流經驗,為了幫助各級主要領導幹部擴展眼界,豐富經驗,提高領導水平,中央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對各級主要領導幹部進行有計劃的交流。這就是說,對全國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上下之間、地區之間和部門之間,有計劃地進行交流,並且把定期交流幹部作為我黨幹部管理工作的一項根本制度。

   (二)交流的範圍和對象,主要是縣以上各級黨委和國家機關中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具體地說,中央一級機關的委、部、司、局的正副領導者,中央局書記處的第一書記、書記和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處的第一書記、書記、常委、部長和省長(市長、主席)、副省長(副市長、副主席)和廳局長,省級以上主要人民團體的黨組書記、副書記和黨組成員,地(市、州)委的書記、副書記和專員(市長、州長),縣委書記和縣長等,都應當列入交流的範圍。

   黨外人士、一般的人民團體的幹部、有專門業務技術特長的幹部和不擔任上述主要領導職務的幹部,一般不列入交流的範圍。

   (三)交流幹部的工作,要有計劃地、有步驟地、分期分批地進行。

   根據當前的工作情況和幹部情況,列入上述範圍的幹部,在今後一年以內,可以首先交流一批。為了積累經驗,第一批交流的人數不要過多,以不超過同等幹部的百分之五為原則。以後,再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進行經常性的交流工作。

   第一批交流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中,應當有中央到地方和地方到中央的,這個部門到那個部門的,這個省到那個省的,這個專區到那個專區的,這個縣到那個縣的。

   (四)上述中央一級機關的領導幹部,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交流。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區一級機關的領導幹部,在大區範圍內或全國範圍內進行交流。地(市、州)一級機關的領導幹部,大部分在大區和省、市、自治區範圍內進行交流,一部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交流。縣級機關的領導幹部,大部分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進行交流,一部分在大區或全國範圍內進行交流。

   (五)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都應當做出交流幹部的計劃。中央一級機關的幹部交流計劃,由中央組織部負責商同管理幹部的各部擬定。第一批交流幹部的計劃,應當在今年年底以前報告中央審查批准。以後,每一、二年都要制定一次計劃。

   大中企業和高等學校中的黨員主要領導幹部的交流辦法和計劃,由中央有關部門研究以後,另行制定。

   (六)在交流幹部的時候,要做好細緻的組織工作。不要在一個短時間內,從一個單位中調出過多的領導幹部,使工作受到影響。對於一些領導力量比較薄弱的地區和部門,應當通過交流充實起來。對於領導幹部人數過多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多調出或多下放一些幹部。對每一個幹部的工作,都要進行妥善的安排。幹部的職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同原來的職位相當,也可以低於原來的職位;但是,工資級別不要降低。對於少數民族幹部,一般在本民族地區內進行交流。

   在交流工作中,必須嚴格地按照幹部管理制度辦事。無論免除原職或者任命新職,都必須報告中央或主管黨委批准。由選舉產生的幹部,還應當注意按選舉程序辦事。

   (七)人民解放軍各級主要領導幹部的交流辦法和計劃,由軍委參照上述各點,另行制定,報告中央批准施行。

   (八)人民公社主要幹部的交流問題,由省、市、自治區黨委自行規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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