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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轉發毛主席關於不准挑動工農兵干預學生運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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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轉發毛主席關於不准挑動工農兵干預學生運動的決定
中發〔66〕468號
1966年9月11日
主席九月七日指示,中央九月十一日轉發之文件

林彪、恩來、康生、伯達、江青等同志:

此件請看一看,西安、青島、長沙等地的情況是一樣的,都是組織工農兵整學生,這樣下去是不能解決問題的。似宜中央發一指示,不准外地這樣,然後再寫一篇社論勸工農不要干預學生運動。北京就沒有挑動工農整學生,除了人民大學曾調動六百農民入城來保衛郭影秋,其它都沒有,依北京經驗告地方辦。

毛澤東

九月七日


中 央 決 定

主席的指示一針見血指出了當前全國各地運動中出現緊張形勢的病症所在,怕學生,調動工農整學生的作法是錯誤的。希各中央局、各省市、各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門立即根據主席指出,對前階段文化革命進行總結檢查吸取教訓改進領導,為此中央決定:

一、不准用任何藉口,任何方式挑動和組織工人、農民、市民反學生。

二、凡是發生過挑動和組織工人、農民、市民反學生事件的地方必須公開承認錯誤承擔責任,平息工人、農民、市民與學生之間的糾紛,決不許把責任推向群眾。

三、勸說工人、農民不要干預學生運動,相信學生中絕大部分是革命的,是能夠自己教育自己的。對他們的言論行動有意見可以向上級機關提,不要同學生辯論,不要同學生發生衝突。

四、各級黨委不要怕學生、不要怕工人、怕農民、怕群眾,要放下架子站到學生中間去,到群眾中間去,和他們商量問題,堅決走群眾路線,堅持黨的政策原則,堅持十六條,沒有什麼不可解決的問題。在北京有些負責同志這樣做效果很好。

一九六六年九月十一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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