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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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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89年9月6日
發布於1989年10月17日《人民日報》第1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對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正部長級以上(含正部長級)幹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一律不配備專車,其工作用車予以保證。已離休的副部長級幹部、退出現職尚未辦離休手續的副部長級幹部和副部長級幹部離休後享受正部長級待遇的幹部,也不配備專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下發執行以前,已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配備專車的副部長,其專車可繼續保留,但本人不用車時,由機關調度使用。

三、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專車,由負責其生活服務工作的部門配備和管理。各部門正部長級幹部專車的配備,需經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各部門不得擅自為領導幹部配備或調換專車。

四、今後各部門均不准再購買進口小轎車(執行政府間已簽定的長期貿易協定和國家批准的技術貿易合同進口的小轎車除外)。中央政治局、書記處成員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一律使用國產車。正部長級幹部,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使用國產車。現在使用的進口車,儘可能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更新條件時再換配國產車,避免造成新的浪費。

五、駐境外機構要加強汽車的使用管理。應配備一部分中、低檔車作為一般公務用。必須退役的車輛應儘量在當地處理。嚴禁以處理退役車為名變相進口汽車。

六、堅持因私用車收費制度。所有機關幹部和職工均不得用公車辦私事,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一律按規定收費。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統一規定的專車使用登記和因私用車收費制度。

七、加強汽車配備和使用的監督檢查。負責車輛配備管理的部門要嚴格按規定配車;負責車輛使用管理的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和糾正。本規定要向機關職工傳達,歡迎群眾對領導幹部配車和用車情況進行監督。紀檢機關和監察部門要履行職責,認真查處違反車輛配備和使用規定的問題。

八、各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車輛的配備和使用也按本規定辦理。

九、過去有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凡不符合配備專車規定而配備了專車的,必須按規定收回。各部門要在10月底以前將落實本規定的情況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匯總後報黨中央、國務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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