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
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 中辦發〔1983〕54號 1983年7月9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 |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黨組,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解放軍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黨組:
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已經中央書記處審閱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書記處指出:給四類分子一律摘掉帽子,是我們黨和政府依靠人民把他們由壞人改造成好人的結果。善始善終地完成這項歷史性任務,意義重大,各地要妥善地作好安排。工作中一定要走群眾路線,扎紮實實地做好基層幹部和群眾的思想工作,由他們出面去摘。這樣,有利於幹部和群眾相互間的團結,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共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此項工作望於今年年底前結束。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一九八三年七月九日
(此件發縣、團級)
中央書記處:
在中央一九七九年一月作出《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份問題的決定》(中發[1979]5號文件)之前,全國共有地富反壞分子六百一十四萬餘名,經過貫徹執行中央這一決定,到一九八二年底,四類分子中的絕大多數已經摘了帽子。遺留下來尚未摘帽子的還有地主分子近二萬九千名,富農分子一萬四千餘名。反革命分子一萬六千餘名,壞分子二萬一千餘名,共八萬餘名,其中:南方的四川、貴州、雲南、湖北、湖南、河南、浙江、廣西八個省、自治區共有五萬八千餘名,占百分之七十二;除西藏外的其他二十個省、市、自治區還有二萬二千餘名,只占百分之二十八。
據調查,現有八萬餘名四類分子所以沒有摘帽子,大體有以下幾種原因:一是本人或子女有一般違法行為,部分群眾有意見;二是有些地方當時要留點反面教員;三是長期外流,沒有參加評議;四是本人對戴帽提出申訴,需要複查。近兩三年,這部分四類分子,遵守政府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約占百分之七八十;表現不太好,有輕微違法行為的,約占百分之二三十,主要是小偷小摸、小量倒賣、參加賭博和迷信活動等;真正有犯罪活動的,一九八二年全國統計,只占百分之零點二六。
根據憲法、刑法和中央一九七九年五號文件精神,經我們與一些省、市公安廳、局的同志研究後,建議對現有四類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給予公民權。並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對有輕微違法行為,未觸犯刑律的,可與其他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一樣對待,依靠群眾進行幫助教育。
對本人申訴錯戴四類分子帽子的,公安機關要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確屬錯戴的應予糾正。
對長期外流的四類分子,確屬投親靠友或從事正當勞動的,給予摘掉帽子。
對下落確實不明或已經出國、出境的,可在檔案材料中註明情況,存檔備查。
各地應當按照已有規定手續,摘掉現有四類分子的帽子,把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處理好。今後,應根據憲法精神,依法辦事,這部分人如有違法犯罪的,一律依法論處,不再採用戴帽子的處理辦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
公安部黨組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發出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講話和其它文件是否屬於以上範圍,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