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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編輯出版回憶地下鬥爭讀物應當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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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編輯出版回憶地下鬥爭讀物應當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中宣發文〔1982〕16號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1982年4月29日

  近年來,一些出版社和報刊相繼出版和刊登了有關我黨歷史上白區工作和地下鬥爭的回憶錄,數量很多,涉及面也很廣。首先應該說明的是,白區工作和地下鬥爭是我黨領導的偉大革命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有巨大的發展、成熟的經驗和彪炳的業績,而這些建國以來是宣揚不夠的,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更被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橫加誣衊,百般詆毀。因此,在粉碎「四人幫」以後,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出現很多這方面的回憶錄,是撥亂反正的重要成果,對於豐富黨史研究和教學的內容,對於向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和共產主義教育,都有重大意義。但也應該指出,在已經發表的關於白區工作和地下鬥爭的回憶錄和歷史資料中,有的專寫至今不宜公開宣傳的「中央特科」,有的敘述我黨秘密工作的組織機構、策略手段過分詳盡,有的涉及尚不宜公開姓名和各種關係的國民黨高級人士,有的單純追求離奇情節和驚險場面,從而與真史、信史有出入,等等。這些書刊不僅在國內公開出售,也發行到港澳和國外,引起台港和國外的注意,甚至已經產生不良後果。為了更好地出版和刊登這方面的回憶錄和歷史資料,並嚴格防止泄露黨和國家的機密或造成不利的政治影響,經研究並徵詢有關單位意見,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黨從二十年代末到四十年代末的白區工作和地下鬥爭,為奪取全國勝利作出了偉大貢獻,在黨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關於這方面的資料和回憶錄也屬於「搶救」的重要黨史資料範圍,應大力發掘,但要在中央和地方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統一指導下有組織地進行。凡已有的這方面的文字資料,應區別其重要程度,分別報送各地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和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擬進行的訪問、整理和出版計劃,也宜於事先和上述單位聯繫,以便統籌安排,把關防漏。

  (二)對歷史上情報工作和保衛工作的重大問題和特殊案件,應嚴格按照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2)一號文件(即轉發《關於「中央特科」歷史宣傳問題的報告》)精神和規定辦理。同時,對黨的秘密工作的組織系統、工作規律、策略手段,以及各方人士中的點線和秘密黨員,某些當時出於權宜之計的活動與做法等等,在為黨史研究提供資料時可充分寫出,但在發表時應非常慎重,嚴格注意內外有別,必要時應報請有關單位審批。

  (三)要保持高度的敵情觀念。在追溯我黨白區工作和地下鬥爭的歷史時,要注意和警戒它們在今日可能產生的政治反應和不良後果,更不要不利於今後正常的情報、保衛工作的進行。例如,在關於策反、情報、群運的回憶中,凡涉及逃台和逃外人員和部隊,現在我方,但仍受敵方重視的原國民黨人士,陳儀事件、吳石事件等等,都要報送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審閱,然後再作定奪,嚴防授人口實,授敵以柄。

  (四)凡涉及民族糾紛、對台工作、外事工作的回憶錄和訪問記,地方一般不要徑自發表,統一報送中央宣傳部和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審核後再決定取捨。

  (五)已經出版的內容不妥的某些著作,建議出版部門按本通知作一次清查,或停止發行,或嚴格控制發行,不要再翻印或在報刊上公開引用。今後出版和刊登有關黨的白區工作和地下鬥爭的書刊和文章,應嚴格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可根據不同的內容、對象和需要,分別採取公開發行、限國內發行和內部發行的辦法,有些重要的而又一時不宜在較大範圍印發的,可送中央黨史研究室。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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