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對武漢軍區公告的復電
外觀
中共中央對武漢軍區公告的復電 中發〔67〕227號 1967年7月26日 |
中共武漢軍區黨委:
七月二十四日二十時十分來電並所附武漢部隊公告全文已經收到。中央進行了討論。認為(一)你們現在所採取的立場和政策是正確的。公告可以發表。(二)對於犯了嚴重錯誤的幹部,包括你們和廣大革命群眾所要打倒的陳再道同志在內,只要他們不再堅持錯誤,認真改正,並為廣大革命群眾所諒解了之後,仍然可以站起來,參加革命行列。(三)要向思想不通的某些部隊人員和百萬雄師做工作,使他們轉變過來。(四)要向左派做工作,不要乘機報復。(五)要警惕壞人搗亂,不許破壞社會秩序。
中央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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