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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轉軍委、總政關於軍隊院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緊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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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轉軍委、總政關於軍隊院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緊急指示
中發〔66〕515號
1966年10月5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解放軍總政治部:

中央完全同意軍委、總政關於軍隊院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緊急指示。中央認為,這個文件很重要,對於全國縣以上大中學校都適用,同樣應當立即向全體學生和教職員工原原本本的宣讀,堅決貫徹執行。

中央

一九六六年十月五日


關於軍隊院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緊急指示

各軍區、軍種、兵種、院校、總參、總後黨委、政治部:

軍隊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一開始就把院校作為重點之一,總的說來形勢是好的。但是,有些領導機關和院校的領導過分強調了軍隊院校的特殊性,至今還有壓制民主的現象,不許班、系、校串連,把運動搞得冷冷清清,甚至挑動學生斗學生,打擊左派,嚴重地違背了黨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即十六條。因此,根據林彪同志的建議,軍隊院校的文化大革命運動,必須把那些束縛群眾運動的框框統統取消,和地方院校一樣,完 全按照十六條的規定辦,要充分發揚民 主,要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在 這方面,軍隊院校要做出好的榜樣。在運 動中不許挑動學生斗學生;要注意保護少 數,凡運動初期被院校黨委和工作組打成 「反革命」、「反黨分子」、「右派分子」和 「假左派、眞右派」等的同志,應宣布一律 無效,予以平反,當眾恢復名譽。個人被 迫寫出的檢討材料,應全部交還本人處 理,黨委或工作組以及別人整理的整他們 的材料,應同群眾商量處理辦法,經過群 眾和被整的人的同意,也可以當眾銷毀。 要充分信任群眾,不要怕群眾,要「敢」字 當頭。要相信院校的學生和敎職員工的絕 大多數是革命的,好的,他們是聽毛主席 的話的,聽黨的話的,他們革命的大方向始終是正確的。也要看到軍隊院校領導和 敎職員中,確實有一小撮反黨反社會主義 的壞傢伙,一定要借文化大革命的東風, 把他們揪出來,徹底斗,徹底批。同時要 確實掌握林副主席對領導幹部所提出的三 條標準,即高舉不高舉毛澤東思想紅旗, 擁護不擁護毛主席;是不是突出政治;是 不是有革命幹勁,進行檢查。還要注意, 要文斗,不要武鬥。

以前軍委、總政對院校文化大革命的 個別規定,如關於軍隊院校的文化大革命 運動在撤出工作組後由院校黨委領導的規 定;關於指揮學校的學員隊開展文化大革 命的作法與連隊相同的規定;關於只在軍 種兵種院校範圍內不在軍種兵種院校範圍 外和地方學校串連的規定等,已不適合當 前的情況,應當宣布取消。今後各院校應按照十六條的規定由革命學生和敎職員工 選舉成立文化革命小組、文化革命委員會 和文化革命代表大會,作為文化革命的權 力機構。為了搞好軍隊院校的鬥批改,應 當允許進行革命串連和調查,但軍隊院校 不要干涉、介入地方的文化大革命。

這個指示,應立即向全體學生和敎職 員工原原本本的宣讀,堅決貫徹執行。

軍委、總政

一九六六年十月五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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