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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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中紀發〔2013〕8號
2013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文件

  最近,習近平總書記在指導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時強調,要認清「四風」的嚴重性、危害性和頑固性、反覆性,鍥而不捨、馳而不息抓下去。多年來,每逢元旦、春節,一些地方和單位用公款大量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印製越來越奢華、浪費越來越嚴重。這既是形式主義的表現,又助長了奢靡之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來,對糾正此風,從黨內到社會均有反思、倡議和呼聲。為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現就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嚴禁用公款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准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持之以恆強化監督檢査,及時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頂風違紀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責任追究,通報曝光典型案例。以改進作風的實際成效,不斷深化和鞏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成果。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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