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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光山縣委對吳良保所犯錯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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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光山縣委對吳良保所犯錯誤的結論(附3)
制定機關:中共光山縣委員會
1962年6月5日
中共光山縣委對吳良保所犯錯誤的結論


中共光山縣委文件


光發(62)093號



吳良保,男,現年34歲,中農出身,學生成份,初中文化程度,息縣曹黃杯公社梅砦大隊人,解放前其父種田兼做白布商,農忙時家庭常雇短工。吳本人在解放前上學,1949年參加工作,1950年入黨,歷任工作員、區團委副書記、區委宣傳委員、副書記、縣法院副院長、院長、一中校長、公社黨委書記,一九五九年十月提任縣委書記處書記兼孫鋪公社黨委書記,一九六零年調任省計委副處長,同年十月任專農委辦公室副主任等職。一九六零年十二月經地委批示,給吳良保同志撤職查辦,管教反省。

吳良保同志於一九五九年冬至一九六零年春,在「信陽事件」中所犯主要錯誤事實是:

一、一九五九年十月在縣委召開的擴干(應為「大」-編者注)會上,反右傾時,吳親自主持鬥打原公社副書記黃光前,副社長楊時義,住隊幹部談運廣,鄭堂大隊支書鄭炎中等人,一連鬥打了四天,將黃光前等同志頭髮被拔掉許多,有的臉被打腫,楊時義同志被打得睡覺不能上床,不能脫衣服,喝水就(應為「都」-編者注)不能端,並屙了六、七天血。在鬥打期間,吳還親自與談運廣、楊時義、黃光前等個別談話,說:「你不老實,還沒有斗好」,「要好好的低頭認罪」,「你已經靠近右派的邊緣了,趁早放棄你殺人的屠刀」等等。

一九五九年古歷九月二十七日,有縣委書記處書記趙明英和吳良寶主持,梁立成(縣委委員)參加,在孫鋪機械廠召開千餘人的大、小隊幹部會議上進行反「右傾」鬥爭,鬥打了十餘名幹部,其中三人被打傷,如徐樓大隊支書周悅仁,頭被打腫,耳朵打破流血。馬崗大隊支書周金友被打得暈死過去,蔣樓大隊隊長蔣勝牽當場被打得不能動,由蔣正剛、方立壽等人架回家後七十餘天才好。鬥打時雖縣委書記處書記趙明英在場,應由趙來複雜,但是吳良保同志也應負一定責任。

一九五九年十月下旬,吳良保、趙明英、梁立成(原縣委財貿部副部長)到徐灣大隊搞「反瞞產」時,他們共同主持鬥打了趙鄉小隊長樂心壽、副隊長趙子林,用拳打腳踢,打倒拉起來又鬥打,致將趙、樂兩人頭臉和耳朵都打得流血,趙、樂兩人被鬥打後外逃十餘天;趙子林因受傷過重,加上生活所致,月余後即死去。同年十月間,以趙明英為主,吳和梁立成等人親赴蔣樓大隊搞「反瞞產」重點時,主持鬥打了小隊會計員蔣秀開,蔣頭臉被打得流血,衣服被撕破兩件,當場打得不能動,由別人將其抬回,臥床四十五天才好。鬥打時雖趙明英、梁立成在場,對於發生違法亂紀應負主要責任,但是吳保良同志身為公社第一書記也應負一定責任。

二、一九五九年古歷冬月上旬,孫鋪大隊胡樓小隊社員因生活所迫,殺牛渡命,公社副社長吳正環召開全大隊群眾會,將社員李繼明等進行殘酷毒打,吳保良在場,當場有第三小隊隊長潘換明講李的耳朵咬掉一塊,知道潘咬李的耳朵,吳才加以制止,但已造成嚴重後果。會後將全小隊34戶社員進行罰款計1200餘元,(實際上是賠償損失,因當時沒錢,用工分抵款了)。

三、1959年9月初,吳親自到張窪大隊檢查,這時該大隊食堂已經斷伙,貧僱農群眾面向吳反映今年未收糧食,社員徐大清說:「要有糧食我把頭兌上,現在要有糧食能不煮飯嗎?」吳說:「你敢說沒有糧食,你有幾個頭?」又說:「這是找些富裕農民來搗蛋」等,大訓幹部。

四、封鎖消息,積極地執行馬龍山提出的:「不准有死人,不准有病人和穿破衣服的人在公路上走」的亂令。1960年春省委宋致和書記和省監委劉名榜書記來光山檢查工作時,吳接馬龍山電話會後,立即就召開各大隊支書電話會布置,要搞好生產和生活,強調「誰搞不好誰負責」。

五、1959年冬和60年春,在餓死人的情況下,吳的生活極為特殊,其家屬(吳的母親和侄女)在公社住半個多月,吃飯亦不給糧票。在1959年冬,吳被提拔為縣委書記處書記時,馬龍山等到孫鋪向其道賀和1960年馬龍山等人到鄭州開會往返路過孫鋪時,吳請廚師吃飯,大吃大喝,浪費公款50餘元。

吳良保同志在1959年冬和1960年春,在「信陽事件」中,為縣委書記處書記兼孫鋪公社第一書記期間,孫鋪公社公死亡8000餘人,其中勞力4000餘人,死絕710多戶,房屋破壞8500餘間,田地荒廢,生產元氣遭到極大破壞。造成這種慘痛的局面後,吳不僅不痛心疾首,同黨向人民交待自己的錯誤,反而在自己錯誤被揭發後,在反省期間,吳在討論會上散布不滿情緒,說什麼:「革命工作沒幹頭,不但這輩子不幹了,將來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叫幹革命了……」等等。但在運動後期,經組織上教育幫助,對錯誤檢查較好,本着「思想批判從嚴,組織處理從寬」的精神,經縣委常委1962年6月10日研究,建議地委給予吳保良同志黨內嚴重警告之處分。

中共光山縣委員會(章)
1962年6月5日

同意縣委給我的結論材料和處分意見

吳良保
1962年6月17日

中共信陽地委(批示)



總號(62)整審字第122號
機密程度 機密

主送 中共光山縣委

呈送 地委組織部,存檔。

(共印 6份)

本件 頁
1962年7月9日印發

中共光山縣委:

地委常委於1962年7月4日討論了縣委關於吳良保同志所犯錯誤的處分決定,同意給予吳良保同志黨內嚴重警告之處分。

中共信陽地委(章)
1962年7月4日

光發(62)125號


中共光山縣委文件


關於改變吳良保同志處分的請示


根據特別從寬處理的精神,縣委常委於1962年7月18日研究決定,將吳良保同志原受黨內嚴重警告之處分,改變為免予黨的紀律處分。

中共光山縣委員會(章)
196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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