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光山县委对吴良保所犯错误的结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光山县委对吴良保所犯错误的结论(附3)
制定机关:中共光山县委员会
1962年6月5日
中共光山县委对吴良保所犯错误的结论


中共光山县委文件


光发(62)093号



吴良保,男,现年34岁,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初中文化程度,息县曹黄杯公社梅砦大队人,解放前其父种田兼做白布商,农忙时家庭常雇短工。吴本人在解放前上学,1949年参加工作,1950年入党,历任工作员、区团委副书记、区委宣传委员、副书记、县法院副院长、院长、一中校长、公社党委书记,一九五九年十月提任县委书记处书记兼孙铺公社党委书记,一九六零年调任省计委副处长,同年十月任专农委办公室副主任等职。一九六零年十二月经地委批示,给吴良保同志撤职查办,管教反省。

吴良保同志于一九五九年冬至一九六零年春,在“信阳事件”中所犯主要错误事实是:

一、一九五九年十月在县委召开的扩干(应为“大”-编者注)会上,反右倾时,吴亲自主持斗打原公社副书记黄光前,副社长杨时义,住队干部谈运广,郑堂大队支书郑炎中等人,一连斗打了四天,将黄光前等同志头发被拔掉许多,有的脸被打肿,杨时义同志被打得睡觉不能上床,不能脱衣服,喝水就(应为“都”-编者注)不能端,并屙了六、七天血。在斗打期间,吴还亲自与谈运广、杨时义、黄光前等个别谈话,说:“你不老实,还没有斗好”,“要好好的低头认罪”,“你已经靠近右派的边缘了,趁早放弃你杀人的屠刀”等等。

一九五九年古历九月二十七日,有县委书记处书记赵明英和吴良宝主持,梁立成(县委委员)参加,在孙铺机械厂召开千余人的大、小队干部会议上进行反“右倾”斗争,斗打了十余名干部,其中三人被打伤,如徐楼大队支书周悦仁,头被打肿,耳朵打破流血。马岗大队支书周金友被打得晕死过去,蒋楼大队队长蒋胜牵当场被打得不能动,由蒋正刚、方立寿等人架回家后七十余天才好。斗打时虽县委书记处书记赵明英在场,应由赵来复杂,但是吴良保同志也应负一定责任。

一九五九年十月下旬,吴良保、赵明英、梁立成(原县委财贸部副部长)到徐湾大队搞“反瞒产”时,他们共同主持斗打了赵乡小队长乐心寿、副队长赵子林,用拳打脚踢,打倒拉起来又斗打,致将赵、乐两人头脸和耳朵都打得流血,赵、乐两人被斗打后外逃十余天;赵子林因受伤过重,加上生活所致,月余后即死去。同年十月间,以赵明英为主,吴和梁立成等人亲赴蒋楼大队搞“反瞒产”重点时,主持斗打了小队会计员蒋秀开,蒋头脸被打得流血,衣服被撕破两件,当场打得不能动,由别人将其抬回,卧床四十五天才好。斗打时虽赵明英、梁立成在场,对于发生违法乱纪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吴保良同志身为公社第一书记也应负一定责任。

二、一九五九年古历冬月上旬,孙铺大队胡楼小队社员因生活所迫,杀牛渡命,公社副社长吴正环召开全大队群众会,将社员李继明等进行残酷毒打,吴保良在场,当场有第三小队队长潘换明讲李的耳朵咬掉一块,知道潘咬李的耳朵,吴才加以制止,但已造成严重后果。会后将全小队34户社员进行罚款计1200余元,(实际上是赔偿损失,因当时没钱,用工分抵款了)。

三、1959年9月初,吴亲自到张洼大队检查,这时该大队食堂已经断伙,贫雇农群众面向吴反映今年未收粮食,社员徐大清说:“要有粮食我把头兑上,现在要有粮食能不煮饭吗?”吴说:“你敢说没有粮食,你有几个头?”又说:“这是找些富裕农民来捣蛋”等,大训干部。

四、封锁消息,积极地执行马龙山提出的:“不准有死人,不准有病人和穿破衣服的人在公路上走”的乱令。1960年春省委宋致和书记和省监委刘名榜书记来光山检查工作时,吴接马龙山电话会后,立即就召开各大队支书电话会布置,要搞好生产和生活,强调“谁搞不好谁负责”。

五、1959年冬和60年春,在饿死人的情况下,吴的生活极为特殊,其家属(吴的母亲和侄女)在公社住半个多月,吃饭亦不给粮票。在1959年冬,吴被提拔为县委书记处书记时,马龙山等到孙铺向其道贺和1960年马龙山等人到郑州开会往返路过孙铺时,吴请厨师吃饭,大吃大喝,浪费公款50余元。

吴良保同志在1959年冬和1960年春,在“信阳事件”中,为县委书记处书记兼孙铺公社第一书记期间,孙铺公社公死亡8000余人,其中劳力4000余人,死绝710多户,房屋破坏8500余间,田地荒废,生产元气遭到极大破坏。造成这种惨痛的局面后,吴不仅不痛心疾首,同党向人民交待自己的错误,反而在自己错误被揭发后,在反省期间,吴在讨论会上散布不满情绪,说什么:“革命工作没干头,不但这辈子不干了,将来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叫干革命了……”等等。但在运动后期,经组织上教育帮助,对错误检查较好,本着“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精神,经县委常委1962年6月10日研究,建议地委给予吴保良同志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

中共光山县委员会(章)
1962年6月5日

同意县委给我的结论材料和处分意见

吴良保
1962年6月17日

中共信阳地委(批示)



总号(62)整审字第122号
机密程度 机密

主送 中共光山县委

呈送 地委组织部,存档。

(共印 6份)

本件 页
1962年7月9日印发

中共光山县委:

地委常委于1962年7月4日讨论了县委关于吴良保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同意给予吴良保同志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

中共信阳地委(章)
1962年7月4日

光发(62)125号


中共光山县委文件


关于改变吴良保同志处分的请示


根据特别从宽处理的精神,县委常委于1962年7月18日研究决定,将吴良保同志原受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改变为免予党的纪律处分。

中共光山县委员会(章)
1962年7月18日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2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8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