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光山县委对吴良保所犯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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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光山县委对吴良保所犯错误的结论(附3)
制定机关:中共光山县委员会
1962年6月5日
中共光山县委对吴良保所犯错误的结论


中共光山县委文件


光发(62)093号



吴良保,男,现年34岁,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初中文化程度,息县曹黄杯公社梅砦大队人,解放前其父种田兼做白布商,农忙时家庭常雇短工。吴本人在解放前上学,1949年参加工作,1950年入党,历任工作员、区团委副书记、区委宣传委员、副书记、县法院副院长、院长、一中校长、公社党委书记,一九五九年十月提任县委书记处书记兼孙铺公社党委书记,一九六零年调任省计委副处长,同年十月任专农委办公室副主任等职。一九六零年十二月经地委批示,给吴良保同志撤职查办,管教反省。

吴良保同志于一九五九年冬至一九六零年春,在“信阳事件”中所犯主要错误事实是:

一、一九五九年十月在县委召开的扩干(应为“大”-编者注)会上,反右倾时,吴亲自主持斗打原公社副书记黄光前,副社长杨时义,住队干部谈运广,郑堂大队支书郑炎中等人,一连斗打了四天,将黄光前等同志头发被拔掉许多,有的脸被打肿,杨时义同志被打得睡觉不能上床,不能脱衣服,喝水就(应为“都”-编者注)不能端,并屙了六、七天血。在斗打期间,吴还亲自与谈运广、杨时义、黄光前等个别谈话,说:“你不老实,还没有斗好”,“要好好的低头认罪”,“你已经靠近右派的边缘了,趁早放弃你杀人的屠刀”等等。

一九五九年古历九月二十七日,有县委书记处书记赵明英和吴良宝主持,梁立成(县委委员)参加,在孙铺机械厂召开千余人的大、小队干部会议上进行反“右倾”斗争,斗打了十余名干部,其中三人被打伤,如徐楼大队支书周悦仁,头被打肿,耳朵打破流血。马岗大队支书周金友被打得晕死过去,蒋楼大队队长蒋胜牵当场被打得不能动,由蒋正刚、方立寿等人架回家后七十余天才好。斗打时虽县委书记处书记赵明英在场,应由赵来复杂,但是吴良保同志也应负一定责任。

一九五九年十月下旬,吴良保、赵明英、梁立成(原县委财贸部副部长)到徐湾大队搞“反瞒产”时,他们共同主持斗打了赵乡小队长乐心寿、副队长赵子林,用拳打脚踢,打倒拉起来又斗打,致将赵、乐两人头脸和耳朵都打得流血,赵、乐两人被斗打后外逃十余天;赵子林因受伤过重,加上生活所致,月余后即死去。同年十月间,以赵明英为主,吴和梁立成等人亲赴蒋楼大队搞“反瞒产”重点时,主持斗打了小队会计员蒋秀开,蒋头脸被打得流血,衣服被撕破两件,当场打得不能动,由别人将其抬回,卧床四十五天才好。斗打时虽赵明英、梁立成在场,对于发生违法乱纪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吴保良同志身为公社第一书记也应负一定责任。

二、一九五九年古历冬月上旬,孙铺大队胡楼小队社员因生活所迫,杀牛渡命,公社副社长吴正环召开全大队群众会,将社员李继明等进行残酷毒打,吴保良在场,当场有第三小队队长潘换明讲李的耳朵咬掉一块,知道潘咬李的耳朵,吴才加以制止,但已造成严重后果。会后将全小队34户社员进行罚款计1200余元,(实际上是赔偿损失,因当时没钱,用工分抵款了)。

三、1959年9月初,吴亲自到张洼大队检查,这时该大队食堂已经断伙,贫雇农群众面向吴反映今年未收粮食,社员徐大清说:“要有粮食我把头兑上,现在要有粮食能不煮饭吗?”吴说:“你敢说没有粮食,你有几个头?”又说:“这是找些富裕农民来捣蛋”等,大训干部。

四、封锁消息,积极地执行马龙山提出的:“不准有死人,不准有病人和穿破衣服的人在公路上走”的乱令。1960年春省委宋致和书记和省监委刘名榜书记来光山检查工作时,吴接马龙山电话会后,立即就召开各大队支书电话会布置,要搞好生产和生活,强调“谁搞不好谁负责”。

五、1959年冬和60年春,在饿死人的情况下,吴的生活极为特殊,其家属(吴的母亲和侄女)在公社住半个多月,吃饭亦不给粮票。在1959年冬,吴被提拔为县委书记处书记时,马龙山等到孙铺向其道贺和1960年马龙山等人到郑州开会往返路过孙铺时,吴请厨师吃饭,大吃大喝,浪费公款50余元。

吴良保同志在1959年冬和1960年春,在“信阳事件”中,为县委书记处书记兼孙铺公社第一书记期间,孙铺公社公死亡8000余人,其中劳力4000余人,死绝710多户,房屋破坏8500余间,田地荒废,生产元气遭到极大破坏。造成这种惨痛的局面后,吴不仅不痛心疾首,同党向人民交待自己的错误,反而在自己错误被揭发后,在反省期间,吴在讨论会上散布不满情绪,说什么:“革命工作没干头,不但这辈子不干了,将来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叫干革命了……”等等。但在运动后期,经组织上教育帮助,对错误检查较好,本着“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精神,经县委常委1962年6月10日研究,建议地委给予吴保良同志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

中共光山县委员会(章)
1962年6月5日

同意县委给我的结论材料和处分意见

吴良保
1962年6月17日

中共信阳地委(批示)



总号(62)整审字第122号
机密程度 机密

主送 中共光山县委

呈送 地委组织部,存档。

(共印 6份)

本件 页
1962年7月9日印发

中共光山县委:

地委常委于1962年7月4日讨论了县委关于吴良保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同意给予吴良保同志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

中共信阳地委(章)
1962年7月4日

光发(62)125号


中共光山县委文件


关于改变吴良保同志处分的请示


根据特别从宽处理的精神,县委常委于1962年7月18日研究决定,将吴良保同志原受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改变为免予党的纪律处分。

中共光山县委员会(章)
196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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