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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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交部
2006年10月10日
(2006年10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交部簽署,2007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三方),就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位置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以下簡稱三國國界交界點)位於十層大山(越方、老方稱「寬羅珊山」)1864米高程點上。該點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869米高程點南偏西南2.73公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1431米高程點西偏西北2.32公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1354米高程點東偏東北2.08公里。上述距離為圖上量取。
  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地理坐標為:北緯22度24分02.295秒,東經102度08分38.109秒;直角坐標:X=2480959.98米,Y=205823.50米。上述坐標為實地觀測。
  三國國界交界點的位置用紅色圓圈標繪在三方確認的比例尺為1∶50000的地圖上。該地圖附在本條約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條

  一、締約三方共同在三國國界交界點上豎立一棵花崗岩界碑。
  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變界碑的位置、式樣和規格及豎立其他任何界碑。
  三、締約三方有義務互相合作,對界碑加以維護,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界碑被移動、損壞或毀滅。
  四、任何一方發現界碑被移動、損壞或毀滅,須及時通知其他兩方,並由締約三方按照本條約第一條規定的位置及條約所附《中越老三國國界交界點界碑式樣圖》規定的式樣和規格對其予以恢復、維修或在原址豎立新界碑,並作出共同紀要。

第三條

  締約三方應在完成為使本條約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後相互書面通知。
  本條約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於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三份,每份均用中文、越文和老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武大偉

(簽字)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武 勇

(簽字)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蓬沙瓦·布法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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