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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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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
2006年10月10日
(2006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签署,2007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三方),就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十层大山(越方、老方称“宽罗珊山”)1864米高程点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869米高程点南偏西南2.73公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1431米高程点西偏西北2.32公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1354米高程点东偏东北2.08公里。上述距离为图上量取。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北纬22度24分02.295秒,东经102度08分38.109秒;直角坐标:X=2480959.98米,Y=205823.50米。上述坐标为实地观测。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标绘在三方确认的比例尺为1∶50000的地图上。该地图附在本条约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一、缔约三方共同在三国国界交界点上竖立一棵花岗岩界碑。
  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界碑的位置、式样和规格及竖立其他任何界碑。
  三、缔约三方有义务互相合作,对界碑加以维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碑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四、任何一方发现界碑被移动、损坏或毁灭,须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并由缔约三方按照本条约第一条规定的位置及条约所附《中越老三国国界交界点界碑式样图》规定的式样和规格对其予以恢复、维修或在原址竖立新界碑,并作出共同纪要。

第三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条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
  本条约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每份均用中文、越文和老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武大伟

(签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武 勇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蓬沙瓦·布法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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